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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光的判決書

 2003-10-21 18:1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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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長春市
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0)刑字第104號

公訴人: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侯書志。
被告人:唐元雋,男,三十三歲,漢族,大學文化,江蘇省揚州市人,捕前住長
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133棟五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車裝分廠助理工程師。因
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審
查,同月二十四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吉林省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振興。
被告人:李維,男,二十三歲,漢族,大專文化,河北省寧河縣人,捕前住長春
市南關區景東路十九號,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發動機分廠曲軸車間工人。因犯有
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審查,同
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長春市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祥久。
被告人:冷萬寶,男,三十歲,漢族,大專文化,吉林省懷德縣人,捕前住長春
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182棟二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發動機分廠工具科工人,因
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審查
,同月二十三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長春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鳳山。
被告人:李忠民,男,三十六歲,漢族,大專文化,吉林省農安縣人,捕前住長
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816棟四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少年宮教師,因犯有積極
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長春市寬城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韌夫。
被告人:梁立維,男,二十九歲,漢族,大學文化,遼寧省蓋縣人,捕前住長春
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50棟二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助理工
程師,因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現在押。
上列被告人因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反革命宣傳煽動一案
,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組成合
議庭,依法公開審理完結,現查明:
被告人唐元雋自一九八七年春以來,採用「沙龍集會」為掩護形式,秘密組織領
導反革命集團。被告人李維、冷萬寶、李忠民多次在唐的辦公室、李維的單身宿舍
等處秘密集會,他們在一起以所謂針對時弊,抨擊醜惡現象為名,惡毒攻擊黨的領
導、社會主義制度及改革開放政策。
一九八七年夏,在被告人李維的單身宿舍,被告人唐元雋等人研究了所謂「沙龍
」的組織分工,當時確定由唐元雋為頭,李忠民輔佐,李維負責宣傳,冷萬寶搞產
業籌集經費。被告人唐元雋還多次要求李維等人要多找些「朋友」參加所謂的「沙
龍」。被告人李忠民叫囂殺幾個貪官污吏。此間,被告人唐元雋把「掃除封建,實
行民主、改造共黨,建立聯邦」的反動思想向被告人李維、冷萬寶做了詳盡的闡述
,並確定為「沙龍」的綱領。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份還把這一反
革命的綱領對他人進行了宣傳解釋。
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間,北京部分地區發生的動亂乃至發生的反革命暴亂,被告
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認為時機已到,五月十八日經密謀後由被告人李維起草了
《告車城人民書》,由被告人唐元雋審閱定稿後,分別張貼在汽車廠廠區各處,然
後他們又以「一汽聲援團」的名義公開叫囂「難道我們還要理智的觀望嗎」!「難
中國人還能眼睜睜的看著他們有秩序的倒下去嗎」!「朋友們行動起來」。五月
十九日下午在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組織煽動下數千名不明真相的一汽工人
參加他們組織的非法遊行示威活動。
六月三日北京平息了反革命暴亂之後,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梁立維等
人在梁立維家再次聚會,組織策劃反黨、反政府的遊行示威活動,四被告人共同制
定了數十份《告車城人民書》分別張貼在汽車廠區及長春紡織廠大門處,在他們的
組織煽動下,數千名不明真相的汽車廠、長春紡織廠工人六月六日再次參加了他們
舉行的非法遊行示威活動,遊行隊伍狂呼「打倒×××,打倒×××、打倒××」
等反動口號,最後他們又把遊行隊伍帶到地質宮廣場,參加了長春市部分高校學生
組織的非法集會,在會上被告人李維以一汽代表的名義宣讀了「罷工宣言」,狂妄
的叫囂一汽全體總罷工,妄圖煽動製造動亂聲援北京的反革命暴亂。公安機關在掌
握大量事實情況下,於六月十日將上列被告人捕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五被告供認不諱,並有證人證言,收繳的書證為憑,足資認定屬
實。
查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李忠民、梁立維思想反動,妄圖推翻無產階級
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反革命集團,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活動,被告
人唐元雋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活動達二年之久,並擬定反革命政治綱領,進行反革
命宣傳煽動活動,在該反革命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份子,其行為已構成組織
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告人李維、冷萬寶積極參加反革命犯罪
活動,參與被告人唐元雋組織策劃反黨、反政府的遊行示威,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其行為均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告人李忠民積極參加
反革命集團,其行為亦構成犯罪,被告人梁立維積極參加組織策劃反革命宣傳煽動
的犯罪活動,其行為亦構成犯罪,為了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
會主義法制和社會治安秩序,經本院審判委員會一九九零年第四十二次會議討論決
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
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元雋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力
三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
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李維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九日止)。
三、被告人冷萬寶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
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
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止)。
四、被告人李忠民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
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被告人梁立維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
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
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
訴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一庭

審判長 楊守義
審判員 姜起勝
代理審判員 曹洪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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