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遼寧高校學生因信仰被開除事件備案
澳大利亞公民張友來博士,就其外甥曹群,因修煉法輪功而被學校開除,剝奪其受教育權利。在投訴無門的狀況下,寫信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該組織明確指出,「對曹群的所作所為,違反了聯合國制定的接受教育權利」,並已對曹群事件備案。曹群原係(阜新)遼寧工程技術大學機械工程系本科學生,2001年因修煉法輪功而被學校開除。而後學校又以曹群必須聲明放棄修煉作為條件,而繼續阻止曹群返校。同年,曹群因講清真相在大連被判2年勞教,現已期滿回到瀋陽家中。
今張博士為其外甥曹群,再次寫信給遼寧省教育廳、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及遼寧省省長薄熙來,要求遼寧省教育廳依法行事,勿做有損於己,也有損於中國教育界在國際上形象的事。因為上列行政機關,有這個權力、義務、責任過問並解決曹群的學習問題,並應以長遠的眼光和態度來考慮和智慧的處理此一問題,允許曹群立即回到高校繼續他的學習。
信中複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明確答覆,並強調任何人違法,遲早要為其行為負法律責任,沒有任何人能以所謂的執行政策為由而推卸責任。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回信
「對曹群的所作所為,違反了聯合國制定的接受教育權利(the right of education)[1],共享科學進步的權利(the right to share in scientific advancement)[2],自由參與文化生活權利(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freely in cultural life)[2],知訊權,包括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ncluding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3],思想、意識、宗教自由的權利(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4],通過媒體、不分國界地尋找、接受以及傳播信息和觀點的權利(the right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regardless of frontiers)[3],保護因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而帶來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權利(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ral and materials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any scientific,literary or artistic production)[2]以及為了與教育、科學、文化以及信息相關的活動而自由集會和聯絡的權利(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activities connected with (education,science,culture and information )[5]。 」。目前,曹群的問題已在總部設在巴黎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備案。同時,國際網際網路上也已登出曹群的遭遇。
張博士並強調:
1、任何以所謂的政策代替法律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任何人違法,遲早要對其行為負法律責任的。沒有任何人能以所謂的執行政策為由而推卸責任,也沒有任何人能為其解脫責任。在國內各處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處理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歷史在記錄著一切,歷史也將審判一切。文化大革命的教訓不可不記,兩年前對曹群的處理是錯誤的,現在如果曹群復學的問題仍得不到解決,我將保留採取法律手段的權利。同時,我也將繼續向聯合國以及國際社會呼籲,直到問題全部得到解決為止。
2、請不要把我正當的要求與所謂的「反華勢力」相聯繫。「愛華」,首先是深深的熱愛那裡的山山水水,深切的熱愛那裡的父老鄉親和人民。反之,在行使權力時,如果不遵守國際公約,不考慮國家的利益、學校的名譽和人民的權利,那才將是對國家和人民的不負責任和犯罪。
備註:
[1] Article 26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2] Article 27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3] Article 19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4] Article 18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5] Article 20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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