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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支柱:從黑社會頭子免死看中國社會的腐敗

 2003-09-14 06: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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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下旬以來,瀋陽黑社會頭子劉湧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遼寧高院」)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下簡稱「死緩」)一事引起的軒然大波,可謂經久不息。許多人把這個事件跟大連黑社會頭子鄒顯衛被遼寧高院改判死緩後減刑、保外就醫繼而又殺人的事實聯繫起來,對遼寧高院的判決表達了強烈的譴責和擔憂。大陸刑法專家陳興良為遼寧高院對劉湧案的判決辯護的理由之一,是因為刑訊逼供而改判死緩已有先例:

2001年9瀋陽另一黑社會頭子李俊岩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2002年5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緩。

在刑訊逼供和「嚴打」早已成為家常便飯的中國大陸,罪惡纍纍的黑社會頭子能夠免死確實是不合常規、不合邏輯的。人們質疑劉湧是否有大靠山仍在台上或質疑遼寧高院是否得了劉湧的好處,不能說全無道理。但是同一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給黑社會頭子免死,說明這種不合常規的東西正在成為新的常規。既然為輿論所注目的大案都敢頂著輿論壓力把死刑改為死緩,不為輿論所注意的黑社會小案當然就更容易上下其手了。而在單一制的高度中央集權的中國大陸,一個地方暴露出來的問題常常也就是全國性的問題。

然而強烈的義憤掩蓋著怯懦或無奈,對黑社會頭子將來出獄後舊病復發或報復殺人的擔憂是奢侈的,對黑社會勾結警察、勾結法官、勾結監獄長的批判也是膚淺的。

孫志剛案以對一大批「替死鬼」的嚴懲而告終結,勞教所、看守所、收容遣送站裡多少冤魂難見天日,南京拆遷戶自焚的新聞報導受到壓制,官方網站一再受到整頓,一大批個人網站被查封。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當然也就只有以譴責黑社會頭子和辯護律師來表達自己的道德義憤了。然而紙並不總能包得住火,被掩蓋的更加令人髮指的罪行總還是有極小一部分暴露出來,就在8月29日,中國新聞網又報導了一起難以置信的警察暴行:今年8月7日,安徽蚌埠巡警四大隊的警察高潮和桑殿鵬竟然當街打死了報警人王江!這個王江是有正當職業的蚌埠市民,不是依法可欺侮的外地人,而他居然死於對警察的信任(否則報什麼警?)!

在一個警察一年直接殺人成百上千的地方,在一個警察當眾殺死報警人的地方,指望警察、法官與監獄當局不要放縱黑社會殺人,這不是奢侈是什麼?

老實說我對「黑老大」免死、黑社會殺人甚至警察殺人這樣的事都早已麻木了,覺得沒什麼好說的。因為朋友推薦勉強接受了這個命題作文的任務,為了兌現承諾,只好勉為其難地說幾句。

警察、法官或獄吏個人拿了黑社會的好處而袒護他們,遠不能反映中國官場和社會的腐敗;因為全世界的黑社會和他們所勾結的腐敗官員都是這麼做的,區別只是程度的不同。這個問題也不大可能徹底解決,但在有新聞自由的國家相對要好得多。

不過透過鄒顯衛的出獄殺人,我們還是不難看出一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腐敗:官場的機構性集體腐敗。

鄒顯衛通過賄賂監獄官員而在獄中過著皇帝般的生活,為什麼監獄長等受賄官員一點也不怕監獄職工揭露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通過鄒顯衛承包工程而使大連監獄創收上百萬元。這種機構性集體腐敗使得每一個職工都從中獲益,它讓監獄職工中沒有一個乾淨的人,從而使得領導可以肆無忌憚地另搞個人腐敗而不必擔心被揭發。集體腐敗本身就可以稀釋個人的道德責任並相互壯膽。而機構性集體腐敗則比個人私下勾結起來作案的集體腐敗危害更甚,它可以打著集體主義的招牌逼迫每一個集體成員就範,從而泯滅集體中所有個人的良知。其實何止是監獄,中國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甚至學校、醫院,凡是掌握著某種公共資源的機構,誰沒有打著「創收」的旗號搞過機構性集體腐敗?

而機構性集體腐敗的思想根源,最早可以追溯到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生產資料公有制。正是生產資料公有制首先打破了「政府是花錢的,不是賺錢的」這一基本的政治信條,政府第一次可以理直氣壯地辦企業賺錢。受這種觀念支配,一旦中央政府的絕對控制鬆動而又沒有足夠的民主監督,國家賺錢就會變成地方賺錢、部門賺錢,機構性集體腐敗就會勢不可擋,並助長官員的個人腐敗與集團腐敗。

劉湧的免死則突現了法學專家在中國的腐敗。劉湧的辯護律師搞了一個由14位法學專家簽署的專家意見書給遼寧高院,而陳興良坦承專家們是拿了劉湧的錢的。如果專家們只是幫助辯護律師分析案情、出主意,我覺得他們拿錢確實可以說是勞動報酬,無可非議。但是高級法院有人數眾多的法官或者是從幾所著名的法學院畢業的,或者在這些法學院進修過,這些法學專家不但是他們心目中的理論權威而且有些專家跟法官之間還有名副其實的師生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眾多專家署名的專家意見怎麼可能不影響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做出自己的獨立判斷?天天喊司法獨立,卻因為拿了「黑老大」劉湧的錢而去妨礙司法獨立,可謂斯文掃地。陳興良為劉湧免死所做的辯護完全站不住腳。如果是刑訊逼供導致證據不可信,應該退回公安局重新偵察或宣布劉湧無罪釋放,而不是改判死緩。陳興良口口聲聲說劉湧改判死緩是為了維護人權,難道他不知道證據不足而判一個人死緩是嚴重侵犯人權的麼?我認為陳興良這麼做的原因只能有兩個:或者他認為儘管有刑訊逼供但其他非由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仍足以證明劉湧被判決的那些罪行,但拿了劉湧的錢只好為劉湧說話;或者他認為沒有足夠證據給劉湧定那些罪,但不願得罪該案警察、公訴人和一審法院的法官。無論是哪種情況,都不是出自一個學者的學術良心和社會責任感。陳興良又坦承李俊岩案也是聽取了專家論證,因為存在刑訊逼供而改判死緩的。而那些孤立無援的外地民工作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卻從來看不見這些法學專家的身影。

網上常有人說中國大陸現在是窮人的地獄,我覺得這是對地獄的誣蔑。地獄雖然殘酷,但是據說並不缺少公正。中國大陸恐怕只有地獄的殘酷,而決不可能有地獄的公正。

(據《中國》總第1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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