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幺:依法治國,從黑社會開始
最近國內議論紛紛,就瀋陽黑社會老大劉湧改判死緩一事眾說紛紜。
事情源於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湧由死刑改判死緩,民間輿論大嘩。然而也有諸多的「法學家」,稱改判如何合理,如何正確,如何有利於中國人權的改善,如何促進中國法制的發展。這些「法學家」中有:
劉湧的辯護律師、中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
《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簽字人,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著名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光中;
《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簽字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專家陳興良;
《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簽字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周振想;
就像大多數網民,老幺感到「莫名驚詫」。當年老幺是讀著陳光中等人編輯的法學教材走向法律的殿堂,就在多年以後的今天依然對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們心懷尊敬。然而這一次「法學家」們對劉湧案所持的態度和觀點不僅令人難以信服,而且從某種程度上褻瀆了法的精神。
田主任、田文昌律師的主要觀點是「證據不穩定說」,也就是傳說中的「刑訊逼供」以及事實上的「翻供」。田大律師語重心長地說道,「程序的不正當直接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和結果的公正。把判決改過來,這應該說是中國法制環境進步的一個例證。」
然而,以老幺的理解,證據不穩定或者證據不足應當是由高院「發回重審」,而不能以此作為減刑的條件。法定減刑條件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其中並沒有「證據不足,減輕判罰」一說。實際上,如果證據不足不足以定罪,恐怕應當「無罪釋放」吧!
田主任、田文昌律師的另一個觀點是「首犯不負責說」。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但在二審中,集團成員宋健飛被判死刑,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劉湧卻被放了一條生路。田文昌解釋道,「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盜竊集團中的一個成員,在盜竊時,又猥褻婦女,那麼這個集團的首犯就不應該為那個成員猥褻婦女的行為負責。」
然而,老幺認為,田律師這個例子並沒有說明問題。盜竊集團中的成員猥褻婦女如果是為了個人的快感,是出於「私心」,集團首犯也許不需要為那個成員猥褻婦女的行為負責;但如果該成員猥褻婦女是為了保證盜竊的順利進行,是出於「公心」,或者得到了集團首犯的授意或許可,那麼集團首犯就應該為下屬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
所以說,宋健飛如果是為了個人的私憤,是出於「私心」,劉湧也許不需要為宋健飛的行為負責;反之,如果宋健飛是為了保證劉湧集團的順利運作,是出於「公心」,或者得到了劉湧的授意或許可,那麼劉湧就應該為宋健飛的犯罪行為負責。
判決書說,1999年10月,劉湧因雲霧山香菸銷售情況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場查看並「收拾」經銷同類香菸的業戶,10月15日,宋健飛等人對經營雲霧山香菸的業主王永學進行毆打,致王永學右肺門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據律師的說法,「在一審第一次開庭的法庭調查中,涉及該項犯罪事實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無一人承認傷害王永學是受劉湧指使,而是多人說是受程健指使,只有程健一人說是受劉湧指使,但並未指使他本人。
由此推測,宋健飛「收拾」王永多半是為了劉湧雲霧山香菸的銷售,是出於「公心」,而且直接或者間接地得到了劉湧的授意或許可。所以劉湧應該為宋健飛的犯罪行為負責。
因此老幺以為,無論「證據不穩定說」還是「首犯不負責說」,看似冠冕堂皇,實際上都是雲裡霧裡,誤導視聽。然而就是這種很值得推敲的案例,田文昌自信地說到,「據我瞭解,我接觸的專家沒有與我看法不同的。」
不錯,「為了救劉湧一命,我(田文昌)曾給中央、最高法院、遼寧省委、遼寧省高級法院的有關領導寫過很多信,反映有關問題。」
不錯,為了救劉湧一命,陳光中、陳興良, 周振想等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在釣魚台大酒店對案件進行了專題討論,最後簽了一份《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與會專家聽取了律師的介紹並查閱了公訴人提交的證據,一致認為:本案的證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好一個「一致認為」!姑且不說偏聽偏信聽取了辯護律師一面之詞所作的《論證意見書》多少有些「缺席判決」的味道(老幺想,公訴人瀋陽市檢察院恐怕沒在釣魚台大酒店「論證」吧?!),就是這一句「一致認為」就讓人十分懷疑《意見書》的客觀性與中立性。
專家「意見書」最後說,「人民法院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從事實和證據上嚴格把握,特別是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對待,辦成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這句話與陳興良副院長最近高調推出的「死刑無用論」遙相呼應。
陳教授最近就劉湧案發表看法:我們在司法實踐當中適用死刑的案件也很多,但是實踐證明,你判了這麼多死刑,殺了這麼多犯罪嫌疑人,社會治安並沒有得到根本好轉,犯罪氣焰並沒有被打下去。因此死刑到底有多大作用,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套用某位偉人的話,陳教授似乎「連基本常識也不懂」!公安局、檢察院抓的才是「犯罪嫌疑人」,凡是被法院判處死刑的被殺的都是「罪犯」,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拋開口誤的可能,陳教授對中國人權和死刑廢除的關注似乎來得不是時候。就像網友們所說,除非中國今後徹底廢除死刑,否則連劉湧這樣的人都不適用死刑,中國的死刑還留給誰呢?
想當年,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瀋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劉實等人也「一致認為」,劉湧一案辦錯了。如今劉湧一案何去何從,人們將拭目以待。
Laoyao2008@yahoo.com.cn
2003年9月1日,於美國
(本文作者為留美法學博士)
參考文章:
1.《外灘畫報》《對瀋陽黑幫頭目劉湧改判死緩的質疑》
2.《外灘畫報》《遼寧黑社會老大劉湧由死刑改判死緩事件真相》
3.《南方週末》《瀋陽劉湧案改判調查》
4.《新浪網》《北大教授為劉湧改判叫好 遭到網友「責難」》
後記:文章的標題《法學家+黑社會=具體情況》雖然有聳人聽聞的嫌疑,卻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瞭「中國特色」。中國「具體情況」之多,「具體情況」之不詳,恐怕不是中國人就無法真正地瞭解。然而從孫志剛事件開始,不論是京滬鐵路大辯論,還是故宮天價收購《出師頌》,中國網際網路民展開了一次又一次熱烈的討論。偉人說得好,真理越辯越明。長此以往,中國的信息將會越來越公開,中國的「具體情況」也將越來越少!(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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