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看來,「自由」並不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意味著強制之不存在,意味著人們不再被奴役,意味著對為所欲為之強權的徹底剝奪。因此,「自由」是指只要人們的言行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則其不受任何限制,即他人的權利是個人自由的邊際約束。這裡必需關注的一點是,有鑒於人的本性,某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時,幾乎肯定會侵損其他人的利益,但此並不構成限制的前提。只要某人的行為沒有侵犯其他人的權利,只要其他人可以一如既往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則某人的自由就應一如從前地得到尊重和保護。
人的自由內在於人性之中,只是因為他是與你、我一樣的人,他的自由便應得到其他所有人和國家政權的無條件的尊重。因為一個人受奴役,所有的人就都不自由;因為一個人被污辱,全人類就都失去了尊嚴。
國家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個人自由而成立和存在的。即使我們不否認單獨國家利益的存在,其與個人自由相較,也是第二位的。成立國家時,人們是自願放棄了部分自由的,或者說將部分權利交予了國家。因為非如此,不可能有團體的形成和國家的建立。不過,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是與身相隨、不可分割的。國家政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與藉口,侵損和剝奪這類基本權利,即使他們祭起國家利益和民族大義的旗幟。然而,我們必須牢記的是,人類的幾乎所有悲劇,都是在維護國家、民族、全人類利益的幌子下發生的,而其實質不過是專權者對既得利益的卑鄙維護。
漫長的中世紀強加給人們沈重的精神枷鎖。文藝復興吹響了摧毀神性、復歸人性的號角。就是在這時,人們首次提出了人性的自由、人的自由。經過數百年的發展,「自由」的內涵有了極大的豐富,已從純人性擴展到經濟政治領域。
今天,「自由」已從極少數國家傳播到世界各個角落。但是,還有很多國家的人民不能充分享受到自由的權利。這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存在著防範性的規定,即先定約束。這種法律體系對個人自由的侵損是巨大的。它不僅不合理,而且不道德。另一些政權無視基本自由和人身的不可分離,將履行義務與享有基本自由相聯繫。這事實上使得統治者可以以任意的藉口剝奪公民的基本自由。
但即使在這些國家,「自由」也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獨裁者也不得不假惺惺地對「自由」頂禮膜拜,不敢再將它斥為洪水猛獸。隨著人類文明的進一步發展,獨裁的空間會日漸縮小,「自由」會像空氣一樣充滿整個世界。
民主的精髓是平等。平等的思想源自新教對教義的重新解釋。天主教認為與神交流、溝通是神職人員的專權。普通教民不能與神直接交流。唯有通過神職人員,普通教民方能完成祈禱、懺悔等宗教活動。這事實上製造出了一個特權階層,導致了教會內部的不平等。新教認為在神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個教民都能夠也應該自主地與神交流。
今天,民主意味著所有人平等參與社會公共事物。民主在政治權利上表現為一項既定程序,人們依該規則選舉出自己的領導人。在社會文化、經濟權利上,民主表現為機會、而非結果的平等。結果的平等恰恰是不平等。
人權起源於基督教之博愛。人權倡言尊重所有人的權利,而無論其身份、地位。人權內涵廣泛,可細分為生存權、經濟權、政治文化社會權。人的生存權理當受到無條件的尊重。這是不證自明的,也無需特別強調;特別強調只能意味著,曾幾何時,此一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也遭到了強權的邪惡剝奪。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是與經濟權密切相關的。但人畢竟又不是沒有獨立思想與意志的動物。因此,人類有尊嚴的生活,必須擁有廣泛的政治社會文化權利。特別強調生存權與經濟權,忽視排斥政治社會文化權利,是對人權的曲解,將人類降格等同於動物。這是所有威權政府維護專權的鬼域伎倆。
法治意味著所有法人與自然人都不能超越於法律之上,只能在法律框架內開展活動。權力的行使者只能以法律行使權力。被統治者則只接受法律的統治。法治源自古希伯萊,最早的文字現於摩西十戒。古羅馬是法治的第一個輝煌時代。通過其武功,法治精神傳遍了西方世界。當今,除去北韓、伊拉克這種野蠻擅權的國度外,幾乎所有的國家,至少在口頭上都對法治尊奉有加。人類的進步是不可阻擋的,法治精神最終必然會贏得整個世界。
只有當民主、人權和法治在一個國度中普遍存在時,人們才會擁有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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