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長沙內燃機配件總廠下崗職工,2000年因企業面臨種種困境,迫使許多職工步入下崗工的行列。我們於2000年3月份與企業簽下「下崗合同」,合同明確表示:下崗3年合同期,我們仍是該企業職工,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
2002年我們廠進行全員身份置換買斷工齡,進行一次性補償.由於我們這批下崗職工合同沒到期,便與全廠在職職工一起參加改制。幾番激烈爭辯,廠方決定;下崗職工可以與在職職工進行同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扣除生活費、社會養老金和醫療保險費.現在我們三年的飯錢均已被扣除.我們被動下崗,享受國家給我們的下崗生活費.為什麼要剋扣我們的生活費?我們下崗拿下崗工資,上崗拿上崗工資,離崗挂職的向廠方交費.廠方一直這樣處理的.為什麼到置換買斷工齡時,要求得某些人心裏平衡而剋扣我們一百多名下崗工人的基本生活費!我們上訴無門,我們申援!還我們三年的飯錢!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說法!公平的待遇!
長沙內燃機配件總廠一百多名下崗 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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