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中國政府拘押王炳章違反《世界人權宣言》

據設在瑞士日內瓦的聯合國「任意拘押」人權工作小組星期三(7月9日)在一份聲明指出,中國政府對王炳章的拘押屬於任意拘押,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9、10、11項條款。該聲明要求中國政府立即採取步驟糾正以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上來,並敦促中國政府盡快批准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該聲明認為,中國政府沒有對是否追尋、找到或者起訴王炳章、岳武、張琦的綁架者作出任何說明,也沒有就指控王炳章主張和組織「暴力活動」提供任何具體的證據。中國政府指控王炳章策劃綁架卻沒有具體內容,相反,王炳章本身卻是中國政府承認的暴力綁架的受害人。

該聲明還指出,王炳章在被中國政府關押的前5個月當中並不知道中國政府對自己的指控,沒有得到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之後也沒有得到無罪推定原則下的審判、恰當的辯護的權利、與證人對質的權利及司法獨立的庭審等。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9、10、11項條款的內容是: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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