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後就未安排專人住遇真宮看管文物,擔心大火後上級追究責任,為應付檢查,則弄虛作假,叫薜森代領導擔責受過成為替罪羊。
53歲的薛森說,2002年3月19日,武當山文管所將薜森父子從磨針井調住元和觀看管文物。5月22日,武當山文管所與太和武館簽訂了《武當山元和觀租賃合同》。5月24日,由文物局(所)領導監交,薜森與武館史飛館長辦理了《元和觀文物移交細則》。至此,薜森父子就住在元和觀看管文物。2002年11月,文物局(所)請外來人員看管金花樹廟房,因被別人所打而回家,文物局(所)領導又臨時決定叫薜森父子到金花樹看管廟房,將元和觀文物臨時交由太和武館負責代為看管。此前的武當山文管所與元和觀辦事處簽訂的《安全保衛承包責任書》中隻字未提遇真宮。據新出版的《武當山志》載:「元和觀現存古建築殿堂廟房37間,建築面積達1479平方米,佔地面積10467平方米;遇真宮,現存廟房33間,古建築面積1459平方米,佔地面積56780平方米。」元和觀有國家一級文物9件、三級文物5件,所以像元和觀這樣有一定規模的古建築群至少也要有2人住廟觀才能看管,而距元和觀近3公里的遇真宮更需要有專人看管。文物管理局(所)領導沒有與薜森父子簽訂遇真宮文物移交和安全保衛承包責任書,說明薛森父子是住元和觀的專職文管員。太和武館館長史飛說,我可以證明薜森父子是住元和觀的專職文管員,而不是住遇真宮的文管員。
另一事實是,據武當山文管所文管員陳顯明寫材料證明:「1996年農曆正月十八日,陳逵武館人員到遇真宮放鞭炮,我不明白此原因,第二天我到單位找了有關領導,詢問此事原由,才知道遇真宮已承租給陳逵開辦武館,燃放鞭炮是開業典禮,我知此事後也沒多加過問。事後二個月中,他們在古建築城牆和古建築牆的正面亂寫亂畫陳逵武館的標語廣告,還在殿堂內用電照明習武等活動,當時,我作為負責人,當面制止,可無人聽勸,不得已我才向文管所領導趙本新副所長(現文管局副局長)匯報此事。趙所長聞知此事後,立即寫了一份通知和文物法1份,交給我到遇真宮,讓陳逵武館的人員學習或張貼,可陳逵武館的一名教練,不僅不執行還破口大罵我,說都是你搞的鬼,於是還把文物法和通知撕碎扔在地上用腳踏,我當時十分氣憤地責問此教練說:『你這是踐踏文物法和文物管理所』。此教練此刻無示(視)法律約束,上前對我拳打腳踢,我愛人王玉芝為了保護我,上前擋住了此教練飛速的拳腳,造成重傷入院近二十天,醫藥費用近千元,後經領導解決陳逵才賠了醫藥費。從此後我再也不敢到遇真宮上班了,只好安排其他二人輪流去值班(不住遇真宮),直到1997年3月份我才調到磨針井去上班,事情經過於此。」
薛森說,「1.19」事發當晚9點多鐘,他接到通知,趕到文管所機關,在所領導的指令和監督下,通宵造假,叫薜森從2000年11月1日一直填寫到2003年1月19日遇真宮的值班日誌和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共計27本(27個月)。半夜時分,另有一名叫殷守軍的人前來幫忙填寫,並按時間段署上不同負責人的名字,其中2002年3月24日至「1.19」火災當日為薛森和薛新寶(武館人員)。
夜裡,武當山文管所領導還讓薜森重新簽訂一份元和觀辦事處的安全保衛責任書,明確寫上元和觀轄區有遇真宮。後來因薜森保留有2002年3月29日文管所與元和觀辦事處簽訂的《安全保衛承包責任書》中沒有寫包括遇真宮,這份新簽的安全保衛責任書才沒有對外公開。
次日上午8時許,武當山文物局副局長趙本新安排薛森住進遇真宮。10時許,聽說省有關部門領導要到元和觀檢查,趙又立即安排車將薜森送至元和觀,兩處應付檢查。
1月22日上午,趙專門趕到薛家裡,說記者要來採訪,因薛森原不住在遇真宮看管文物,對情況不瞭解,趙親自教薛怎麼說,並專門寫一書面回答提綱,要薜熟記後燒燬。趙在信紙上面寫明:「薛森從2002年初從磨針井調到遇真宮上班,遇真宮有大殿、配殿、龍虎殿、偏房等33間,有滅火器25具,消防池2個(各蓄水10方)。主要職責:督促搞好文物安全及環境衛生,安全上主要是監督是否有亂接亂拉電線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古建築內嚴禁吸菸和點蠟燭。平時所裡要求在那駐守,失火那天我沒在,因為我女兒出嫁加上是星期天,我不在那,我走時給武館說了一下就回家了(星期六上午離開的)。平時遇真宮安全如何,遇真宮武館配合也可以,他們主任也姓薜,一家子,我們安排工作一般都聽(還有武館陳大師及其子、兒媳的名字等)。」
1月22日下午4時,趙又提前趕到薛家,說是為他壯膽,睡在薛的臥床上聽記者採訪。薛只得對記者說領導教的假話。但他把紙條保留了下來。薜森說,「1.19」那天上午我在金花樹值班,下午因是星期日我輪休半天,我是1月22日給文管所領導請假後,在家籌備女兒24日的婚事,1月19日我女兒沒出嫁。我並寫日記做好記錄。
另有資料顯示,早在1996年2月5日,武當山文管所與陳逵武術學校簽訂了《關於遇真宮房屋土地租用協議》合同期限為三年;1998年7月23日,協議在1996年2月5日原協議的基礎上續簽5年;1999年1月19日武當山文物管理所向丹江口市文化局提交了《關於遇真宮房屋土地租用協議的請示報告》,1999年9月19日文管所與陳逵文化武術影視學校簽訂了《武當山遇真宮房屋場地租用合同》,期限為40年。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文管所)向乙方(武館)在遇真宮內提供古建築房屋……等共25間,由武館按照《古建築消防規劃》配備消防設施,要有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薛森含淚沉痛地說:以前為了應付檢查和輿論,想著單位的榮譽和為領導分憂,在領導的指令下,我說了假話,確實不應該。現在我被開除公職,面臨被追究贖職罪和起訴坐牢的危險,我後悔莫及,心急如焚,我只好懇求局所領導,為我說個公道話,誰知一名領導說我確實受冤,但他自己已受撤職處分,保不了我。一名副職領導,雖未受處分,但我問他時,竟然否認他給我寫了按旨意匯報的條子,時而又說他記不清寫沒寫條子,但他也憑良心地說我確實受了冤枉,沒想到給你的處分那麼重。很多領導和同志也說我受了冤曲,深表同情和遺憾。有些親友也說我對「1.19」大火這麼重大的問題,為啥不好好想想,為領導擔責而說假話,弄得一些報刊網頁上都說遇真宮文物看管人員薛森玩忽職守,忙於出嫁女兒,敗壞了自己名譽,還被開除公職,砸了「飯碗」,你咋這麼糊途。於是,薜森於2003年6月2日向上級有關部門寫了《關於對我「開除公職」處分的複審的申請》和向上級有關領導寫信敬請領導明察。但有關領導卻軟硬兼施,有的對薜森談話說,你把我們造假的事若說出去了,你權衡一下好不好,有的甚至說你在「1.19」大火中說了假話,雖然你不是住遇真宮的專職文管員,就憑你謊說你是住遇真宮的文管員,欺騙了記者和上級有關調查人員,你受的處分也不可能改變。也有的勸他不要申訴,所以我只好求助輿論監督,希望引起領導重視,懇請監察、檢察部門予以明察,給予實事求是地解決。
武當山太和武館館長史飛反映說,2002年5月22日,武當山文管所與太和武館簽訂了《武當山元和觀租賃合同》,租用期限為5年。「1.19」大火後,文管所與太和武館終止合同,史飛當即提出要文管所賠償武館維修元和觀花費的幾萬元錢,文館所有關領導叫史飛不要往外說元和觀也被出租,以免上級領導和新聞披露,錢一定賠償。誰知現在史飛多次找文館所領導要求賠償,卻一直拖著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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