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櫻(又名李海英)等12名被廣州市檢察院指控毆打孫志剛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廣州中級法院審理;被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指控在孫志剛案中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原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江村住院部工作人員彭紅軍等4人在白雲區法院受審;原天河區黃村街公安派出所警察李耀輝和原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等2人同樣被指控犯有玩忽職守罪,他們在天河區法院接受庭審。
在廣州市中級法院受審的12名被告有4人是救治站護工,另外8人是在救治站接受治療的被收容人員。
廣州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控稱:2003年3月18日晚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收容後被送至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江村住院部(收容人員救治站)201室治療。3月19日晚,孫志剛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員的親屬喊叫求助,遭致護工喬燕琴的忌恨。喬燕琴遂與另一護工喬志軍商量,決定將孫志剛調至該站206室,讓室內的收容救治人員對其進行毆打。之後喬燕琴到206室窗邊向室內的被收容人員李海櫻等人直接授意。
至19日零時30分左右,喬燕琴再次向喬志軍及接班的護工呂二鵬、胡金艷提出將孫志剛從201室調至206室毆打,並得到3人的認同。將孫志剛調到206室後,喬燕琴、呂二鵬又分別向李海櫻等人授意對孫志剛進行毆打。當日1時許,206房的被收容救治人員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等人對孫志剛進行毆打,何家紅則在旁望風。胡金艷發現後進行了口頭制止,但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等人在喬燕琴的唆使下,不顧孫志剛跪地求饒,繼續毆打,何家紅也參與對其拳打腳踢。當值護士曾偉林(另案處理)發現後遂與胡金艷將孫志剛調至205室。後孫志剛向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呂二鵬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下。當天上午10時許,孫志剛被發現傷重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控方認為,12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喬燕琴、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上述12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危害極為嚴重,依法訴請法院從嚴判處。
據瞭解,庭審過程中,12名犯罪嫌疑人對毆打孫志剛的事實基本認同。但其中8名參與毆打孫志剛的在接受治療的被收容人員說,他們之所以打人,是因為受到脅迫,此前他們幾乎都有過在醫院裡被別人毆打的經歷,有的說是被醫院裡的護工打的,有的說是被護工指使他人打的。
庭上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是上述被告人的毆打行為導致了孫志剛的死亡。
在天河區法院受審的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專區中隊長李耀輝,被檢察機關指控在收容孫志剛的過程中犯有玩忽職守罪。李耀輝及其辯護人在庭上進行了無罪辯護。
李的律師稱,李耀輝在本案中的行為完全是按廣州市對收容遣送的有關規定來進行的,如果說有錯,那也是制度上的錯,不應該歸罪於李一人。律師稱,廣州市政府的一份文件和2002年廣州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另一份文件,都能說明廣州的收容標準與廣東省和國家的不同。同時,律師還認為,事件中只有李一人被指控有失公平,「為什麼派出所所長、副所長沒有被指控」。
李本人則對控方提交的證言一概否定,認為自己無權決定收容誰,且自己也沒有簽名。他還表示,出事後,有關人員一直告訴他「沒事」,他認為自己是「替罪羊」,聲稱要把所知道的一切都說出來。
同樣被控犯有玩忽職守罪的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則認為自己在事件中的罪行輕微,不應該負有主要責任,而只應該負間接責任。檢察機關對他的指控稱,該住院部的護工幾乎都是由原來的保安轉的,從沒有進行過任何的相關培訓,且管理混亂。有檢察官指出,去年以來,該住院部已經發生了多起被收容人員被毆打事件,一起護工對被收容人員敲詐勒索事件,但並沒有引起張的重視。甚至孫志剛事件發生後,依然沒有引起張的重視。
在白雲區法院接受審判的彭紅軍、曾偉林、鄒麗萍、任浩強等4人,分別是江村住院部的相關醫生、護士長等工作人員。檢方指控他們在孫志剛死亡事件中犯有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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