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收入佔一般記者收入的零頭
總的來看,記者應邀或主動採訪,如果得不到任何一點招待,則是「非正常」的事情,除非是被拒絕採訪。「正常」的接待是會以這樣那樣的形式款待記者,最最簡單的形式,要麼吃自助餐,要麼給幾本書或行業性的小小紀念品,要麼兼而有之。通常的做法是每家媒體的一名記者能得到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車馬費」或「稿費」。但這點意思對於一名記者來說,在他一年的收入中只能是極小的部分,一般佔總收入的二十分之一以下。所以,對於記者來說,收這種好處真是左右為難,不接受又不好拒絕,拒絕了下次人家請別的記者來,自己從此失去了相應的新聞源;又不好上繳本單位,那豈不是「檢舉」人家?自己收下,數額又不大,卻會「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軟」。實在是一件燙手的山芋!
強勢媒體記者是紅包最大受益者
記者受邀次數與所得好處的比例是與所在單位的影響力成正比的。即媒體越是著名,該媒體的記者越是受各方面的重視。那些權威性媒體,或者說強勢媒體,擁有眾多的受眾。他們的版面與時段成了社會各界爭相奪取的對象。要據有相應的版面與時段,首先得邀請到記者,其次要招待好記者,最後要進行報導跟蹤。雖然強勢媒體的記者可能所得好處在與會眾多記者中,居特殊階層,但這點好處與他們的單位報酬與福利相比又可謂是小巫見大巫。記者必須根據自己的版面、時段或媒體的總的內容特點來選擇參加什麼新聞發布會,或者採訪什麼樣的單位或人物。這樣,一年下來,就算他一週能拿到500元的「稿費」,一個月就是2000元,一年就是24000元。他所得到的好處費就佔到他年總收入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但筆者從來沒有見過這樣「高規格」的好處。而且,強勢媒體的記者、編輯數量與有禮金的新聞發布會數量相比,還是僧多粥少。跑會的很多時候是讓記者去了,安排他們去的,可能是資深的編輯,對於這些「老江湖」來說,能眼睜睜看著小記者將好處悉數裝入自己的腰包?所以,經過一番分配後,個人所得還是不多。
非發達地區記者紅包標準不同
這些強勢媒體在中國1萬多家媒體當中,屬於「少數民族」,更多的媒體要麼處於縣市級,要麼處於不發達或比較不發達地區,要麼屬於難以有好效益的專業性媒體,要麼是經營管理情況不佳的媒體。中國40多萬記者隊伍中,非強勢媒體的記者佔據了絕大多數。因此,新聞發布會邀請他們參加,主要是為了造成一種聲勢,首先是會議熱鬧,否則只有當地那麼幾家強勢媒體的記者,是沒有勁的;
其次組織者可以到上級那裡邀功:看,我請來了這麼多媒體的記者!第三,畢竟報導的媒體越多對於組織單位越有利。對於這些非強勢媒體的記者而言,即使在北京城,能一次性給你200元的車馬費算不錯了。那麼對於中國大城市以外的廣大地區記者來說,這200元應該是不小的數目。這樣看來,所謂的「紅包」問題主要還是集中在發達地區強勢媒體的記者身上。但在不夠發達地區相對強勢的媒體,也可以有據當地經濟條件來衡量的標準。比如,某地市工薪階層人均不過1000元,那麼,這裡的新聞發布會一個記者一次得到200元,就算是很多了。
客觀公正地報導至高無上
筆者做了這麼多年的編輯與記者,一直奉行的一條就是要客觀、公正地報導。從我手裡過的文章數量已經很多,寫的文章也已經很多,所幸的是從來沒有出過假新聞。這些年尤其是近年,媒體報導的假新聞實在是太多,多得令人難以想像,假新聞怎麼可能從一個編輯或記者手中出來?但對於日報的記者與編輯來說,如果工作任務大到一定的限度,或者考核標準超過科學限度範圍,就容易造成假新聞的溫床。另外,一個記者一輩子從來沒有寫過一篇對不起良心的、誇大其辭的文章,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甚至,我還有一條標準:兩條都可以選擇的新聞放在一起要選其一,就以新聞價值大小為取捨的標準。上述幾條原則是應該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的。考查一個記者或編輯,首先要看他的工作結果,看他的與報導相關行為的具體內容。有一次,一位著名媒體的部門主任在研討會上談到他們是如何對待「紅包」問題時,說:你只要能出文章,出版面,合格了,你拿多少好處也不管。他的這種觀點在相當的程度上得到同行們的共鳴。
紅包雖小腐蝕記者性大
不過,問題在於,得了人家的好處,你就可能會想辦法替人家做宣傳;如果這種好處大到你重視的程度,或者好處潛移默化地軟化了你的感情,你就會想方設法來做有關報導;即使你的報導是客觀、公正的,但從整個大局來看,與所報導對象相對等的相似對象,你卻沒有多少報導,或者有的只是批評性報導,這樣對於受眾是否公平呢?對於所在的媒體你又是否盡職了呢?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
但一般來說,只要是能舉行一個新聞發布會或者研討會什麼的,召集一大批記者前來,都會準備了有一定新聞價值的素材。因此,據我看來,這種「紅包」稿的害處比起人情稿、關係稿還是小很多的。那種人情稿、關係稿或者出自於上級或利益相關單位的重要人物,或者出自於朋友或同鄉,或者出自於親人或同事,記者、編輯受他們所托,千方百計找到相關的編輯甚至部門主任直到值班總編輯,一定要上這樣的稿子。比如,某電視著名欄目,經常都會有很多人為了將自己的活動消息擠進去,絞盡腦汁,到處託人。
發紅包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1993年,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發布有關加強新聞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的通知中指出,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不得接受被採訪或者被報導者以任何名義給的禮金和有價證券,不得向被採訪或被報導者索要錢物;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同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補充通知》指出,新聞發布會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記者和新聞單位贈送禮金、有價證券。這些通知至今仍然有效。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紙空文。
現實當中,絕大多數的新聞發布會或者邀請記者採訪的活動,都不同程度上存在贈送禮金的現象。即使是著名的媒體或中央級重要媒體自身向外宣傳自己,也要以現金或商品作為禮金來贈送給記者或者參加活動者。這種行為似乎成了一種行規,或者成了社會的一種不成文的規矩。組織者之所以要送禮金,主要不是為了賄賂對方,而是因為請人家辛苦來一趟,不意思意思覺得對不住人家。人家來主要還是「看得起你」,給你面子,為你捧場。如果不意思一下,只怕是一棍子買賣,在業內再也吃不開了。設想某單位在某大酒店租下一個時段的會議廳舉辦活動,而應來的人有許多因為這種事那種事來不了,這個活動就可能流產,主辦者就會沒有面子。因此,必須以朋友的熱情來招待對方,長期地籠住對方,建立起感情。這樣才能形成自己的人緣或者「勢力」;其次,送禮金的目的是要求對方報導自己要發布的新聞;第三,送禮金的目的是要求對方真實地報導自己公布的新聞。上述這些送禮金的目的,乍看起來並不過份。只有極少數的新聞發布者要求記者為自己說過頭的好話,多渲染一下。
紅包的送與受者算不算罪犯
就我的觀察,中國的各新聞單位、各著名媒體、各相關部門或團體,對於送禮金的事一般來說概莫能免。如果按照受賄與行賄罪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就一名記者而言,不過是區區的兩三百元而已,但一次活動要送出的禮金絕對超過了5000元。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的行為是不是算行賄罪呢?一個新聞發布會,如果到會記者有34名有效者,平均每人送給兩百元,那麼共計為6800元。從數額來講,無疑算是犯了行賄罪了。從記者來講,一次兩百元,26次就有了5200元,是不是也該算是犯了受賄罪?
一次偶然的機會,筆者還看到了中國一位著名的電視主持人為推廣自己讓人策劃的送錢單子,這個單子平均每人要送500元,很多時候要送雙份,即記者與編輯各一份。送禮金的總額超過了8000元。當時,確有一些著名媒體刊登了她的有關報導。由此,我推測,很多名人在由不出名到出名,由出小名到出大名的過程中,是要不斷用錢來打點的。這位主持人至今還活躍在電視屏幕上。這份單子,我估計是在一個委託人組織的非正式新聞發布會用的。錢也基本上花出去了。那麼她算不算犯行賄罪呢?
當然,也有一些新聞源,他們對於一般的記者則無須打點,除非是極個別的全國性權威媒體中的著名欄目或版面派出的記者。至於在湖南舉辦的電視金鷹節要收記者的採訪費,則從另一個角度說明瞭金錢所起的作用。即新聞源,不是採訪者得到禮金,就是被採訪者或組織者得到禮金。所不同的是形式而已。記者之間為了爭奪對於新聞源的控制權,往往也要不斷地用禮金或其他手段來打點有關人物。在這一點上,記者成了行「賄」者,只不過一般的記者是出不了大的價錢的。
比紅包更嚴重的行賄方式
上述這種禮金,對於記者的確是一個小小的數目,但也比較實惠。真正要算得上較大數目的則是那種由被採訪者或單位全包的或部分包的外出採訪活動。中國有關部門明文規定這種採訪後的報導屬於「有償新聞」。但在很多新聞單位,由於自己無力出採訪經費,或者不願出採訪經費,鼓勵記者主動尋覓這種機會。對於中央級或著名的媒體之重要記者而言,到外地採訪一趟,10天之內從行到住再到吃,一般花費在8000元以上。還不包括得到的禮品以及其他軟性的服務賄賂。其數額對於200元,簡直有天壤之別,這對於採訪者與被採訪者,是不是成為了索賄者與行賄者呢?
為記者創造乾淨的採訪環境
如果讓筆者站在記者的立場上看這種問題,那麼,那種盡力保持著客觀、公正的報導姿態,不誇大,不歪曲,以新聞價值大小做為取捨標準的記者,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對於他們收受禮金的行為應該批評、教育。同時,媒體與社會也要關心記者的待遇與生活保障問題。對於那種鑽進了錢眼裡,失去了客觀、公正立場進行報導的記者,應該堅決清除出新聞工作者隊伍。
如果讓筆者站在媒體的立場看這種問題,那麼,首先媒體要做到自己先正,要以自己的言行教育記者。同時,「有償新聞」毫無疑問對媒體的發展是極其有害的。
如果讓筆者站在社會與國家的立場上看這種問題,那麼,我對於這種與「賄」哪怕沾一點邊的行為都是深惡痛絕的。但是社會也要給記者創造出一個乾淨的採訪環境,因為記者也是社會中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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