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層的重視固然值得肯定,然而,大陸民眾不再天真和愚昧,許多人已經意識到:用上級權力的干預方式解決此一個案,並不能真正保證制度性的人權迫害的廢止。所以,民間並沒有完全接受官方的解釋,而是通過網路平臺進一步提出置疑。我見到的這類文章就有十幾篇,還有由學人秦暉、蕭瀚、徐友漁、楊支柱等人發起的「就孫志剛案調查結論致全國人大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信」。民間對官方的置疑和要求,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三點
一,置疑官方公布的13名凶犯嫌疑人(主要嫌犯是八名收容人員)。官方的初步調查結論與媒體披露的案情之間的出入很大,因為孫志剛在被送到救治站之前就已經遭到毒打,所以,警察執法犯法的嫌疑很大。而現在的官方結論,很有些避重就輕之嫌:為了降低此事件的惡劣程度和執法機關的形象受損,很可能用被收容人員作了警察的替罪羊。
二,置疑只作為刑事個案處理的方式。孫志剛案,既是一起惡性刑事犯罪,更是踐踏人權的制度性犯罪。雖然,收容遣送制度並不必然導致人的死亡,但是孫志剛之死顯然與這一制度本身的惡劣高度相關。這一制度,不但毫無理由地剝奪了公民、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人身自由,而且賦予了執法人員以「合法的」傷害人權的權力和能力,進而成為一些執法人員違法亂紀的藉口,墮落為執法部門及其人員牟取經濟利益的方便工具(亂收費、抓人質撈錢、整治不馴服的國民等)。近年來,由收容遣送制度造成的侵權和傷害的案件屢屢發生,有能力破財免災而且肯於的國民,算是不幸之中的幸運兒了。那些交不出「撈人費」或不服管的國民,輕者被多關幾天或用重體力勞動懲罰,重則致病致傷致殘致死,也絕非偶然的特例,而是經常見諸於紙媒體和網際網路的新聞。更有甚者,還有女青年在收容醫院裡被輪姦致瘋。故而,為了避免此類踐踏人權的惡性案件的繼續發生,就必須盡快廢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及兩勞制度等惡法。
三,置疑領導批示的傳統作法。在一個司法獨立的法治社會中,類似孫志剛案件的偵察、起訴、審判、判決,只要經過正常法律程序即可完成,根本不必政治權力的干預,因為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基本制度條件。而在中國則恰恰相反,大凡此類涉及到警察執法犯法的惡性案件,特別是涉及到「惡法」造成的人權迫害,只有在法外的政治權力的干預下,才能勉強進入司法程序。中國司法系統的權威,不是法院及其院長或檢察院及其檢察長,而是從中央到地方的中共政法委以及負責政法委的分管書記,在此之外還有一個法權無邊的中紀委,它在辦案時可以指揮和調動公檢法。如果碰到極為敏感的政治案或高官腐敗案,就連中共管政法的最高官員羅乾和中紀委都說了不算,而要最高黨魁和政治局會議來拍板。依此類推,各級政府的司法系統皆為同一模式。
政治局常委羅干、政治局委員周永康和張德江等高官干預此案,固然可以加快孫志剛案的解決,但是,沒有獨立司法的人治干預,無疑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所以,不改變以黨管法和以政代法的現行制度,也就不可能建成中共所承諾的法治國,法律的程序公正也只能是空頭支票,人權更無法得到制度化保障。一句話,如果不改變黨權至上的現行制度,孫志剛的個案,絕非第一,更不會是最後。
然而,通過孫志剛案,自覺為保護人權而吶喊的國人越來越多,制度比人更可靠的現代政治文明,正在日益變成國人的常識。國人不再天真:人治社會決不會有真正的正義。國人也不再愚昧:明君清官決不會帶來人權保障的善制。國人正在走向自覺:每一踐踏人權的個案皆與所有人相關,捍衛他人的人權就是在捍衛自己的人權。
2003年5月15日於北京家中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評論家,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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