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剛一案的曝光,激起了許多與他非親非故的的社會各界人士的義憤,以各種方式和渠道,抨擊有關單位草芥人命、督促有關部門嚴懲凶手、質疑收容制度的合理性。老梟《關於立即廢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籲》(徵集簽名)發出之後,短短兩三天時間,一百多位網友鄭重地簽下他們的真名。還有許多置身體制內的朋友,雖表示不方便簽名,但也通過電郵、電話、qq,以各種方式對此表示共鳴和支持。
簽名者中,有學者專家學生,有工人農民民工,也有流亡海外的異議份子,大家身份不同、政見有異、思想有別,但在愛我同胞愛我中華、追求社會公正社會進步、要求廢除不合情理又不合法理的收容制度方面,卻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殊途同歸。
你們----與眾不同的熱心腸人士,不就是惡劣的道德環境社會環境中的幽蘭、紅梅、巨石和黃金嗎?特別的愛、特別的感謝獻給"特別的人",在此,我謹代表孫志剛在天之靈、代表千千萬萬的父老兄弟民工同胞(官腔影響,真是無孔不入,連俺老梟都不放過。恕我冒昧了哈),向你們表示感謝。
同時,我要在這里特別感謝兩位從事法律工作的網友:陳永苗兄和唐荊陵兄。陳兄的想法是從城鄉差別和農民問題入手,甚至可以從共產黨作為所謂的工農聯盟內部與農民之間的鴻溝入手,進一步對文本進行深化。
唐兄提出了更多的意見,認為應該有更紮實的準備工作,並召集一些自願工作者為此請願書收集資料。關於收容遣送和暫住證制度的資料,範圍應該包括:1、各媒體所公布的以及未經媒體公布但具有高度可靠性的和上述制度有關的不良案件(報導媒體名稱,當事人,涉嫌的機構,事件的經過)。此外,在未經報導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願意提供自己的詳細資料的,可以提供陳述(當如果在律師協助下進行比較合適),如果上述陳述沒有到被控機構作調查的,應該在請願書中列明未取得對方機構的意見。本資料是請願書的附件。2、針對上述案件或者不針對特定案件,政府已經採取的一般性或者特定性補救措施和補救措施的效應。3、關於收容遣送制度和暫住證制度的法律、法規。4、行使收容職能和暫住管理職能的機構日常運作的資料。
對文本本身,唐兄也提出以下建議:請願書應該分為幾個部分,一為引言,即引起我們提出上述請願的事件,可以採用你的第一段;提出請願書的理由。這部分應該是請願書的重點,應該根據收集到的四個方面的資料,分析收容遣送和暫住證制度的法律價值取向、違憲性、上述制度的內在缺陷和目前的實質(措辭上作為福利制度,但沒有外來監督、沒有對規制對象的意願和基本權利的起碼尊重);評論現在已經作出的一般性和特定性補救措施和上述措施的效果;關於收容遣送和暫住證制度的評價,我們作為共和國公民的要求。
我汲取了一小部分,兩君大部分意見則未能遵命。陳兄提及城鄉差別與農民問題,當然不妨略略提及,唐兄提及的暫住證制度,當收容遣送制度密切相關,但畢竟是另外的主題,似不必在此文本中展開,不如一槍一鳥,集中火力於收容制度為妥。而且我在徵集簽名時已言明:為使文本在法律上更無懈可擊,在正式提交前,將請有關法律界人士在文句上予以修飾,但不影響文本的大意和基本精神,如果大動手術,就違背了此一承諾,又得一一給聯署者發函徵求意見。太也麻煩。至於唐兄所提意見,更槍ぷ髁看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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