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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之子狀告光明日報 一審勝訴

 2003-04-22 21:1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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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先生之子周海嬰狀告光明日報社侵權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判決光明日報社敗訴。
新華網北京4月22日電,據法院介紹,周海嬰根據自己的生活經歷,撰寫了自傳《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光明日報社所屬的《生活時報》對《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進行了連載。2003年2月,周海嬰向法院起訴光明日報社侵權。

原告周海嬰認為,被告光明日報社未經許可,在所屬《生活時報》上,以連載的方式將《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連續刊出,共計28期。他當時曾通知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不同意,並表示要向原告支付稿酬,但拒絕與他商議稿酬數額;他還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修改權和發行權,減少了正版圖書的正常發行量,給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極大經濟損失,要求被告在一家全國性報紙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和為制止侵權的費用2.5萬元。

光明日報社認為,其所屬的《生活時報》轉載原告作品《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並非惡意侵權行為,已徵得該書出版單位南海出版公司的書面同意,並商定稿酬為千字50元。同時,在連載前也已經與原告聯繫並取得其本人同意。因此,原告所說的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行為不符合客觀情況。被告確實因客觀原因沒有及時向原告支付稿酬,對此,被告同意支付其所拖欠原告的稿酬及相應的利息,但原告所主張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法庭經審理,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法庭確認,周海嬰為《魯迅與我七十年》一書的著作權人;《生活時報》以連載的方式使用《魯迅與我七十年》,應當依法同原告訂立該作品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光明日報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報刊連載的方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法庭依法判令光明日報社在《新聞出版報》上發表致歉聲明,向周海嬰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2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010元。

對此判決,被告當庭表示不服,稱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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