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歷史往往讓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農民的兒子毛澤東從湖南到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證」之類東西。因為當時的中國公民擁有遷徙的自由。想在一個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的私事,政府無權過問。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暫住證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嚴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沒有暫住證,他在自己的祖國就成了野鬼遊魂。因為1958年,也就是在那個連毛澤東都自稱記不得憲法規定了些什麼的歲月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於是1954年憲法規定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就被一筆勾銷。從此,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因為當時用不著防止城市居民到農村去要飯找工作!)。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戶口登記機關來決定!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沒有辦理就十天半個月地呆了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你就是一個偷渡者。警察都會因此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出境。所謂的常住暫住,其實並不是依據事實本身來判斷,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一種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須是「常住」,你不願是「暫住」也只能是「 暫住」。所謂暫住常住,跟一個公民實際居住的時間和公民個人的意願沒有關係。即使你在北京連續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輩子,如果沒有北京戶口,你只能叫「暫住」而不是「常住」!這使我們領教了什麼叫法律的權威: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與南非當年的黑人家園制度可謂是不約而同:無論黑人已經在「白人地區」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細細一想,這「暫住」兩字時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異鄉為異客,一個從小就會念「 我愛祖國 」的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也只能「暫住」,你只是這個國家的過客!這和一個中國人到了異國他鄉又有什麼不同呢?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居然要辦「暫住證」,博學的人們,請告訴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獨一無二的法律奇聞?「暫」是什麼意思?《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暫時、短時間。顧名思義,「暫住證」也就是暫時、短時間居住在某個地方的證明。那麼,一年叫暫住,還是兩年叫暫住?是誰給了某個政府部門有權力決定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只能居住多長時間或者不能居住多長時間呢?難道 「暫住證」本身不就意味著一個中國公民沒有權利選擇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輩子?如果只有農村戶口的他或她,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難道他們就只能一輩子 「暫住」 在一起?!難道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還有比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麼?為什麼會這樣讓人哭笑不得呢?因為戶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戶籍的附屬物。除了你戶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愛的祖國其他地方都只能「暫住」。要這種維持對農民隔離,就需要不受制約的權力和它製造的形形色色的強制與暴力。
要是沒有暫住證,農民就成了城市裡的野狗!他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工廠工作是非法的、在街頭叫賣是非法的……如果僱主剋扣談好了的工資,或者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也哭天不應叫地無門,因為他和僱主之間的勞動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誰想挑戰暫住證制度,那麼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讓他住!這和買路錢保護費又有什麼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暫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在瀋陽市,如果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就會被收容遣送。你本來就是去找份工作做點買賣謀生,能不趕緊辦?如果現在流動人口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可是公安部門在數著花花綠綠的鈔票時,可曾想過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後的辛酸和痛苦?那些進城農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塊錢,甚至更少,當他們來到北京來到上海來到中國的任何一個的城市,一分錢沒有掙,卻必須先繳納各種證件的費用。比如在北京市僅僅辦一個暫住證就得180塊錢,這可能就是那個農民半年的生活費啊!如果他要遵紀守法,就意味著將遭到一次徹底的合法的洗劫。他們來到陌生的城市,沒有誰會讓他們養尊處優,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血汗餬口,他們會依法納稅,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可是如果他們身無分文,為什麼還要在工作都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幾百塊?不對他們錦上添花到也罷了,為什麼還要雪上加霜啊?!
也許你覺得我說的話是危言聳聽。那麼就讓我們來看一組來自政府的權威數據:我國1993年制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時,確定了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標準為,新列入的縣人均年純收入低於400元,「七五」期間已列入國家級貧困縣的只要人均年純收入不超過700元就仍舊保留資格。我不知道,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初來乍到卻不能不先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如果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僅僅憑這一條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沒有打成,連手裡可憐巴巴的那點血汗錢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認為進到收容遣送站裡是一種幸福的生活和體驗,否則他們只能滿懷屈辱和痛苦地被驅逐回家鄉,而且還要交一筆對他們來說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費…… 他們又有多少錢可以來回折騰?!他們又有多少自由和尊嚴可以來回被踐踏?人心都是肉長的。法律規章的制定者們,為什麼你們就不能設身處地地想想,如果是你們懷裡揣著省吃儉用,甚至是東借西湊的幾百塊血汗錢,來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養家活口的工作時,你們希望什麼樣的法律在等待自己?!我知道,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就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面對這種情形,我們的學者、我們的官員都會好不猶豫地說,這是白人對黑人的歧視!
93年前(1918年10月),農民的兒子毛澤東從湖南到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證」之類東西。因為當時的中國公民擁有遷徙的自由。想在一個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的私事,政府無權過問。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暫住證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嚴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沒有暫住證,他在自己的祖國就成了野鬼遊魂。因為1958年,也就是在那個連毛澤東都自稱記不得憲法規定了些什麼的歲月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於是1954年憲法規定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就被一筆勾銷。從此,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因為當時用不著防止城市居民到農村去要飯找工作!)。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戶口登記機關來決定!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沒有辦理就十天半個月地呆了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你就是一個偷渡者。警察都會因此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出境。所謂的常住暫住,其實並不是依據事實本身來判斷,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一種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須是「常住」,你不願是「暫住」也只能是「 暫住」。所謂暫住常住,跟一個公民實際居住的時間和公民個人的意願沒有關係。即使你在北京連續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輩子,如果沒有北京戶口,你只能叫「暫住」而不是「常住」!這使我們領教了什麼叫法律的權威: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與南非當年的黑人家園制度可謂是不約而同:無論黑人已經在「白人地區」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細細一想,這「暫住」兩字時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異鄉為異客,一個從小就會念「 我愛祖國 」的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也只能「暫住」,你只是這個國家的過客!這和一個中國人到了異國他鄉又有什麼不同呢?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居然要辦「暫住證」,博學的人們,請告訴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獨一無二的法律奇聞?「暫」是什麼意思?《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暫時、短時間。顧名思義,「暫住證」也就是暫時、短時間居住在某個地方的證明。那麼,一年叫暫住,還是兩年叫暫住?是誰給了某個政府部門有權力決定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只能居住多長時間或者不能居住多長時間呢?難道 「暫住證」本身不就意味著一個中國公民沒有權利選擇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輩子?如果只有農村戶口的他或她,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難道他們就只能一輩子 「暫住」 在一起?!難道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還有比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麼?為什麼會這樣讓人哭笑不得呢?因為戶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戶籍的附屬物。除了你戶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愛的祖國其他地方都只能「暫住」。要這種維持對農民隔離,就需要不受制約的權力和它製造的形形色色的強制與暴力。
要是沒有暫住證,農民就成了城市裡的野狗!他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工廠工作是非法的、在街頭叫賣是非法的……如果僱主剋扣談好了的工資,或者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也哭天不應叫地無門,因為他和僱主之間的勞動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誰想挑戰暫住證制度,那麼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讓他住!這和買路錢保護費又有什麼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暫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在瀋陽市,如果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就會被收容遣送。你本來就是去找份工作做點買賣謀生,能不趕緊辦?如果現在流動人口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可是公安部門在數著花花綠綠的鈔票時,可曾想過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後的辛酸和痛苦?那些進城農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塊錢,甚至更少,當他們來到北京來到上海來到中國的任何一個的城市,一分錢沒有掙,卻必須先繳納各種證件的費用。比如在北京市僅僅辦一個暫住證就得180塊錢,這可能就是那個農民半年的生活費啊!如果他要遵紀守法,就意味著將遭到一次徹底的合法的洗劫。他們來到陌生的城市,沒有誰會讓他們養尊處優,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血汗餬口,他們會依法納稅,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可是如果他們身無分文,為什麼還要在工作都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幾百塊?不對他們錦上添花到也罷了,為什麼還要雪上加霜啊?!
也許你覺得我說的話是危言聳聽。那麼就讓我們來看一組來自政府的權威數據:我國1993年制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時,確定了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標準為,新列入的縣人均年純收入低於400元,「七五」期間已列入國家級貧困縣的只要人均年純收入不超過700元就仍舊保留資格。我不知道,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初來乍到卻不能不先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如果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僅僅憑這一條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沒有打成,連手裡可憐巴巴的那點血汗錢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認為進到收容遣送站裡是一種幸福的生活和體驗,否則他們只能滿懷屈辱和痛苦地被驅逐回家鄉,而且還要交一筆對他們來說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費…… 他們又有多少錢可以來回折騰?!他們又有多少自由和尊嚴可以來回被踐踏?人心都是肉長的。法律規章的制定者們,為什麼你們就不能設身處地地想想,如果是你們懷裡揣著省吃儉用,甚至是東借西湊的幾百塊血汗錢,來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養家活口的工作時,你們希望什麼樣的法律在等待自己?!我知道,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就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面對這種情形,我們的學者、我們的官員都會好不猶豫地說,這是白人對黑人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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