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離譜的是江澤民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與哈薩克簽訂邊境條約,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廿四日和九八年七月四日再簽訂兩份補充文件。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江澤民與俄羅斯政府在北京簽定了兩國政府《關於中俄國界幾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又於二千零一年七月十七日在莫斯科與普京簽訂兩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且在其第六條中規定:「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決心積極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江澤民同外國簽約,明顯地違反了中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即:同外國的締約權只有在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才能實行。國家主席所能做的實際上僅僅是程序性的例行公事而已(第六十七條第十四款、第八十一條)。因此,江澤民同俄羅斯等國簽約顯然也是越權的違憲行為。不但如此,如眾所周知,中國與俄羅斯以及前蘇聯之間一直存在歷史性的邊境問題。十九世紀五十年代以來,俄國曾迫使滿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侵佑了中國一百四十多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其面積超過兩個法國和一個波蘭的總和,相當於四十個臺灣那麼大。江澤民不顧中華民國成立以來歷屆政府從未承認這些不平等條約這一事實。竟然在與普京簽訂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中明文肯定中俄邊界的現狀,這一邊界當做正式劃定的邊界,等於中國正式承認了中俄之間歷史上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正式承認了三百多年以來俄國侵佑中國大片領土的既成事實,從而將這片廣大的國土拱手奉贈給俄國。這不是巨大無比、嚴重萬分的賣國行為,又是什麼呢?
令人奇怪的是江澤民以虛位元首竟然行使最高行政之實權,如美、俄總統一樣行事,妄圖置身世界大國領袖的行列,但人們對此反常現象,卻一直見怪不怪,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幾乎是習非成是了。這一情況的出現,除了江澤民本人好大喜功、貪權攬權、藐視憲法、越權行事有不可推脫的責任以外,中國大陸現行政治體制中久已存在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弊端實為主要禍根。由於江澤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內部分工中,以總書記兼任中央外事工作小組組長,根據中共多年來一直奉行的黨政不分,以黨領政,毛澤東所謂的『東西南北中,軍政工商學,黨是領導一切的』這一原則,江澤民這種違憲和越權的行為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了。然而中國憲法第五條明明規定各政黨(自然也包括中共在內)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共黨章也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動。因此、不僅必須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追究江澤民個人的違憲行為,還應該立即進行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實行黨政分開,改掉中共以黨代政、黨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弊端,廢除中共一黨專政,代之以民主憲政。
至於江澤民的賣國行為,理所當然地亦必須予以追究。首先、中共政府應將他同外國簽訂的有關邊界變動的條約予以公開,密而不宣是對公民「知情權」的嚴重侵犯。在這復,我們又看到中共現行憲法的闕失和不足之處,因為這個憲法僅僅規定全國人大有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的權力,但沒有規定「彈劾」與「質詢」的權力(對一切國家工作人員倒是有批評的權力,實際上對黨政領導官員公開提出批評往往遭到報復,甚至付出坐牢或處死的代價),現在,距離明年三月江澤民依法交出國家主席職務已不足半年,提出罷免之議,為時似嫌已晚,況且在中共一黨嚴密控制國家機器的情況下,全國人大「罷免國家主席」的權力幾無行使的可能,中共憲法的重大闕失尤其在於它效仿蘇聯憲法規定憲法實施監督,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這在事實上等於無人監督無人負責(人大及其常委本身為立法機關,對自已通過法律是否合憲當然不好自我審查,如果認為違憲,原本就不會通過),而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又沒有專設憲法訴訟機構(如美國的最高法院,或有些國家的憲法法院),對國家機構及其領導人員的違憲行為根本狀告無門。
從以上種種情況,人們不難得出結論:中共一黨專政是中國一切罪惡和災難的總根源。如果不進行民主化政治改革,廢除中共的一黨專政,即使能夠追究江澤民的違憲、越權、賣國罪行,今後還可能有王澤民、張澤民之流出現,只有進行政治改革,建立民主憲政,中國才有進步,這是中國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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