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竇娥還冤!」6年間,在遮天蔽日的高牆內,他的生命幾度輪迴---兩次死刑,一次死緩,最後一次無罪釋放;「還我清白!」兩年後,摘掉腳上沈重的死囚鐐銬,
「老天,你終於開眼了!」1月15日,接到第一筆7萬多元的賠償金時,王有恩夫婦喜極而泣,一個個與死神擦肩而過的夢魘,一場場艱難訴訟中的辛酸苦痛,都在這一刻,化作串串苦澀的淚滴……
「情殺推斷」有板有眼:「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
據哈爾濱日報報導,9年前,33歲的工人王有恩做夢也不會想到,在平靜中生活的自己會捲入一場血腥的殺人案,並從此揹負「碎屍惡魔」的罪名。
1994年10月7日中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一老者在江邊垂釣時,險些被眼前突如其來的一幕嚇昏---那是一具男屍,無頭、無四肢……後經認定,死者是牡丹江市第八水泥廠幾天前失蹤的職工---王俊波!
一向為人老實的王俊波,為何遭此毒手?凶手又為何如此殘忍?
案情撲朔迷離,警方深感棘手。這時,一份舉報打破僵局:王俊波生前與鄰居王有恩的妻子米巧玲關係曖昧!「王有恩不堪其辱,心懷憤恨,有殺人動機!」警方這樣的「情殺推斷」似乎順理成章。當天下午4時,呼嘯的警車帶走了不知所措的王有恩夫婦。
在郊區分局,接下來的5天5夜,成為王有恩至今無法擺脫的夢魘。
「一開始我拒不承認,可他們卻說『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在連續5天5夜的審訊後,王有恩終於「如實」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還「供出」了作案時的工具---從鄰居家借的斧頭!與此同時,妻子米巧玲也徹底地向警方「坦白」了所「看到的一切」。至於「招供」的原因,夫婦倆惟一的解釋只有4個字---「熬不住了!」
一起震驚當地的「碎屍案」,就這樣「真相大白」了。在看守所裡熬了兩個多月的妻子米巧玲,因「坦白徹底」,於12月6日被放回家中。
「你到底看沒看到他殺人?」面對親人痛苦地一再盤問,米巧玲心中的酸楚像火山一樣爆發了:「他肯定沒殺人!」說這話時,她眼裡噙著淚,嘴角咬出了血……一家人隨即趕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討說法,卻不被理睬。4個半月後,米巧玲因「翻供」被重新收審。
在牡丹江市的批捕意見書中,詳細地記錄著夫婦倆「十惡不赦的罪行」:「9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王有恩讓米巧玲將王俊波叫到自家,趁其不備將其打昏而後扼死,又用手斧、片刀將屍體肢解成8塊,連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別裝入4個編織袋內,令米協助拋入牡丹江中。案發後王有恩、米巧玲均供認犯罪事實。」
「老天啊,我沒殺人,我冤枉啊!」面對即將降臨的滅頂之災,王有恩不寒而慄,求生的慾望也越發地強烈。他含淚問蒼天,然而蒼天無語,只有他悲憫而絕望的哭叫聲,在高牆內的上空久久迴盪……
沒有一個直接證據,「嫌疑人」卻三度被判死刑
「救救我吧,我是清白的!」面對莊鐵言律師,王有恩如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在淚水中詳述了自己真實的經歷以及從未示人的不幸遭遇。律師的辯護,是他惟一的生機!
法律相信的不是眼淚,而是確鑿的證據。在仔細閱卷的過程中,一個又一個疑點出現在莊律師的眼前……帶著諸多的疑問,莊律師決定為王有恩這名「殺人犯」做無罪辯護!
與此同時,頗具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那把肢解屍體的斧頭---曾拋入江中、打撈7天無望的作案工具,在鄰居家又失而復得。難道斧頭能從江中「飛出」?起訴書上關於「鄰居失斧的證言作為王有恩殺人證據之一」的說法不攻自破。1995年9月23日,法院將案子退回檢察院「退補偵查」,推遲開庭,一推就是9個月!1996年6月14日,開庭的日子終於到來。
法庭上,作案時間成了控辯雙方激烈爭執的焦點。莊律師一一列舉了大量經過查證的事實:案發當晚,王有恩在家吃飯、在單位上班時的人證……以此證明王根本不具備殺人的時間。
在死神的魔爪下,王有恩渴望能有一張獲救「通行證」。然而7月2日這天,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有恩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米巧玲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王有恩、米巧玲提出上訴。不久,法院作出裁定:案子發回重新審判。王有恩死裡逃生!12月30日,重新開庭,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判決:王有恩犯殺人罪判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因翻供將有期徒刑加至5年。
1997年1月30日,王有恩夫婦再次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年9月13日,黑龍江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2000年3月,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判處王有恩殺人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米巧玲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死神的魔爪,王有恩似乎永難掙脫。
6載冤屈得雪,國家賠償亡羊補牢
在王有恩一次次飽受生死煎熬的時候,他的親人們也在承受著精神與肉體的雙重痛楚,為了將他從死亡線上拉回而不停地奔波著。王有恩的老父已年近7旬了,這位倔強的老人自從兒子、兒媳入獄後就沒有停下過上訪、申訴的腳步。他的心中只有一個信念---兒子沒殺人,是冤枉的,就算拼了老命,也要為兒子洗脫罪名!
親人的執著,成了王有恩活下去的惟一理由,也點燃了夫婦倆生命的火花。6年裡,夫婦倆無數次獄中傳書,共訴別離之苦,互勉堅強地活下去。
2000年11月8日,是決定王有恩生與死的最後時刻。這天,王有恩所有親人久懸的心再次提到了喉管。「王有恩、米巧玲無罪釋放!」當牡丹江市中院傳達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時,親人們激動異常,淚水奪眶而出。看守所門前,迎著親人們苦盼的目光,王有恩一頭扑進親人的懷中失聲痛哭……
逃出了死神的股掌,王有恩終於重見天日。返回痛別6年的家,夫婦倆卻被眼前悲慼的一幕驚呆了:積勞成疾的父親已經撒手人寰,老人沒能等到兒子洗清冤屈的這一天含悲而去了;6年沒見的女兒已經輟學;受到「株連」的親友們也都債臺高筑……
2001年5月,王有恩夫婦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2002年4月19日,省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裁定:王有恩獲賠償金83021.92元,米巧玲獲賠61855.81元。賠償義務機關為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
「你說你沒罪,有什麼證據?」---法律呼喚無罪推定
回顧這起冤案出籠的前前後後,扼腕嘆息之餘,更該引起我們的深思。
採訪中王有恩告訴記者,法官在法庭上曾問過他這樣的話:「你說沒殺人,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王有恩無奈地對這句話進行了「註解」---即法官事先「認定」我是殺人犯,可我無法證明自己無罪,所以便是有罪,也就該「死」那一回回!
「無罪何須我證明?」縱觀此案,為王有恩做無罪辯護的莊律師深有感觸。
針對刑事訴訟時因找不到直接證據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情況,法學專家呼籲:第一,要強調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尊重「沉默權」,提倡「零口供」,這其實就是強調警察自律,促進他們在提高技術手段和偵破技能中挖掘潛力;第二,要提倡律師提前介入,防止公安人員濫用職權;第三,加強控辯模式,強調雙方平等,在嚴格的規則下,雙方可以對證據的客觀、真實、合法性展開充分辯論。
專家認為,「無罪推定」(即公訴機關拿出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否則就是無罪)是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則,儘管在實踐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只有這樣,才能讓「王有恩式」的冤案不再重演......
文章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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