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財產保護」為何提上黨的十六大議事日程
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確要求「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義,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大進步。前不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錢明星就保護私人財產的立法問題接受了《半月談》記者專訪。保護私人財產,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
記者:十六大召開以後,我們注意到,保護私人財產的呼聲越來越高,有關立法也被提上議事日程。您認為立法保護私人財產,最主要意義何在?
錢明星: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確要求「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義,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大進步。應當看到,保護私人財產,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依法保護私人財產,有利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
記者:過去我國為什麼對個人所有權極不重視,對私人財產視若仇讎呢?
錢明星:這裡面有歷史傳統的因素,有空想社會主義的因素,有極「左」意識形態的因素。在計畫經濟年代,人們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認為資本主義社會通過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佔有剩餘勞動,是一種剝削。而社會主義國家就應當通過國家和社會佔有生產資料,徹底取代個人對生產資料的佔有,從而消滅剝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原則,而我國和前蘇聯在建設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過程中,則針鋒相對地提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從而在法律上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前蘇聯法律強調對國家財產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比如:國有財產的返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假如在某項財產的歸屬上無法證明究竟是屬於國家還是屬於個人,則推定為國家所有;國有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新中國成立後很長時期內,在法律上只承認和保護個人的生活資料所有權,不保護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記者:那麼,在改革開放20多年後的今日中國,強調依法保護私人財產,有哪些必要性和重大意義呢?
錢明星:這種必要性可以從多個方面來認識。首先,保護私人財產,是社會秩序穩定的保障。應當說,無論是對國家、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保護,還是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保護,都會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其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性支配權,這種獨佔性的支配,在法律上體現了物對所有人的最終歸屬,從而使財產關係特定化和穩定化。人在社會中,一旦離開了物質財富,就生活不下去。人們佔有的物質財富越多,生活質量可能就越高。但社會物質財富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財富佔有和支配的需求。怎麼解決這個矛盾呢?就要靠財產所有權制度,保護那些通過合法渠道已經佔有財產的人。我們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已經認識到這一點。戰國時代的管仲說過:「律者,所以定分之爭也。」這就是說,明確財產的歸屬是很重要的。商鞅也舉例說,一隻兔子在野地裡奔跑,大家都會追逐這隻兔子,連堯舜這樣的聖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場上,有人賣兔子,大家為什麼都不去搶呢?就是因為名分已定,兔子歸屬已定。以名分即所有權確定物之歸屬,以明人已之分界,可達防止社會紛爭的目的。
「私人財產」與「私有財產」用詞沒有本質區別
記者:作為一部正在討論和審議的重要法律,物權法草案在保護私人財產方面目前尚有哪些缺憾,需要在討論中進一步完善呢?
錢明星:總體感到,目前物權法對私人所有權的6條規定還不夠充分,還應從保護的角度強調得更有力一些。另外,物權法對私人所有權範圍的規定,採取的還是列舉式,列舉了工資、獎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所有權,還有勞動工具、原材料等生產資料所有權。這種列舉式規定本身就存在侷限性,給人的印像似乎是,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僅限於這些明確列舉出的對象。我認為,關於私人所有權範圍的法律規定,最好應是開放式,個人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任何財產(乃至那些無法證明系非法所得的私人財產),都應納入私人合法財產範圍,法律都應當予以保護。如個人將來可以依法擁有私人汽車、飛機、輪船等。
記者:我們注意到,十六大報告中使用的是「私人財產」這一名詞,而學者和民營企業家則多傾向於使用「私有財產」這一名詞。您認為,二者究竟有無本質區別?
錢明星:顧名思義,所謂私人財產,側重強調主體,與國家、集體相對應;所謂私有財產,側重強調歸屬,與國有、集體所有相對應。我認為,二者只是稱呼不同,側重點不同而已,實質上還是一回事,指的都是私人所有的財產。「私人財產」一詞,社會色彩更多一些,似乎更中性、含蓄一些。
保護私人財產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
記者:保護私人財產,今後還要特別注意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解決哪些突出問題?
錢明星: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一是全社會建立私人財產所有權的觀念。我們過去一直講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對私人財產保護不夠重視。今後,如何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他人私人財產的觀念,應該說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即使我們的民法典及其物權法對私人財產所有權規定再完善,在社會上發揮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是要對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給予同等法律保護。市場經濟是一種平等經濟,明確財產所有權首先是為市場競爭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律和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規範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賦予每個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展開自由、公平、合理的競爭。物權法就要平等地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結果。惟其如此,市場機制的形成、市場經濟的發展才是可能的。
三是還要採取配套政策和措施,將保護私人財產落到實處。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和對外貿易等方面,都應採取措施,對發展私營經濟和保護私人財產給予合法的法律保護,以實現公平競爭,保護競爭結果。比如,一個城市經濟、區域經濟的發展,不能像過去有些地方那樣以損害個人利益和私人財產為代價。在城市改建、房屋拆遷過程中,對受損的私人財產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小資料
錢明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民法商法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論著有:《物權法原理》、《我國用益物權體系研究》等。參加過全國人大多部法律草案的討論。
《江南時報》(2003年02月09日第二版)
民營企業家談保護私人財產
上個月15日,全國工商聯和《半月談》聯合舉辦了「民營企業家『保護私人財產』座談會」,出席座談會的民營企業家圍繞保護私人財產的重要意義、如何進一步保護私人財產等敏感話題,從不同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康得機電發展總公司董事長鐘玉
多年來,人們「談私色變」,「談資本色變」,而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完善私人財產保護的法律制度,真是一個偉大的理論創新成果,是黨的所有制理論的巨大進步。毫無疑問,這是認識上的一次突破,反映了我們黨在新時期新階段對於非公有制經濟和私人財產觀念的重大轉變。
真正落實保護私人財產,並不容易,我覺得首先要做的是扭轉觀念,破除對私人財富的誤解,社會觀念中好像私企的錢都是「抄來」的,不正當的,希望通過宣傳、引導,營造保護私人權益的社會環境;其次,要立法保護,並做到立法與執法同步。希望全國工商聯作為中國非公有制企業的娘家,多為非公有制經濟說話,為民營企業遠離財產侵害保駕護航,從而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安心在國內創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功立業。
奧亞德集團董事長王子華
由於私人財產保護不力,在地方各級政府辛辛苦苦引進外資的同時,國內資本外流現象驚人。所以,地方政府應該先引進和留住內資。毋庸諱言,目前的現狀,地方政府普遍還是最重視國企,第二重視外資企業,民營企業最次,某種意義上民營企業還是「二等公民」。作為非公經濟人士,我希望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考慮再細化一些,可操作性強一些。我們這些私營企業的財產,到底是法人財產還是私人財產?我認為,從立法上,法人和個人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明晰。
大中電器公司董事長張大中
我認為,私人財產再多,在個人名下的企業做得再大,說到底最終是社會的。社會財富是一代代不斷積累下來的,需要一代代保護好。而且財富的積累,也意味著社會責任的積累。因為每個人的財產多了,生活好了,就更珍惜社會的穩定和進步,更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促進經濟的發展。在「文革」年代,社會財富被破壞和剝奪得非常嚴重,十分令人痛惜。而正是這個年代,人們的社會責任感很差,想的就是剝奪別人的權利、財產,甚至生命。前幾年,我們民營企業界不斷呼籲保護私人財產,得到黨和國家的響應。十六大提出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這有利於社會財富的積累與創造。對這一英明之舉,我非常擁護。
愛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蓓
保護好私人財產,可能還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目前法律法規,特別是社會意識和觀念,距此還有很大的距離。許多發達國家的法律對私有財產有著非常明確的保護規定,執行起來也非常嚴格,但我們國家在法律上需要完善,特別是在執法方面加大力度。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對私企老闆及私人財產往往看低三分。我下海經商,最初從餐飲業做起,很多行政執法人員認為你是個「小個體戶」,根本不把你放在平等的地位來看待,動輒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侵害你的財產安全和人格尊嚴。為此,我們沒少受委屈。我們希望加大對私人財產保護意義的宣傳,強化全民對保に餃瞬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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