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影視處斥《東週刊》道德淪亡 案件押後裁決

代表香港影視處的高級政府律師昨日指香港《東週刊》封面裸照及標題,顯示女星或涉性暴力案件,但
《東週刊》竟公開犯罪證據,文中雖無指名道姓,但卻旁敲側擊地公開女星身份及揭露其10年前的傷疤,此舉濫用新聞自由及知情權,視尊嚴及社會道德為無物,更直斥「道德淪亡」。

  案件押後下月裁決

  《東週刊》刊登女星裸照被列第三類淫褻物品的覆核聆訊續審,影視處代表律師直指相片原為3R照,但被放大至整個封面,雖相中女星的眼部及重要部位有「格仔」遮蓋,但既薄且細,容易辨清女星身份,「格仔」的出現僅敷衍之用。

  週刊相片顯示女星不情願的表情,面帶紅腫,胸部曲線盡見,且封面標題述及「被虐」一詞,令人聯想到不雅、罪案、色情,閱後感厭惡、不安及反感。

  雙方陳詞完畢,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月20日作出裁決。

  東周以新聞自由抗辯

  但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則回應「在新聞自由及新聞價值下,如「克林頓性醜聞案」及「水門事件」等被披露,可見部分人士私隱被犧牲是在所難免。」

  律師又稱,法律給予新聞自由的同時,亦保護受害人而不允傳媒公開受害人身份,而受害人相片被公開或會影響證人出庭指證的決定。

  駱日前指標題顯示「娛圈悲劇」,內文揭示娛圈黑暗面有「警世作用」。陳就此反駁女星是案中受害人,被迫拍下非自願裸照,與娛圈工作辛酸不能混為一談,且文章中曾以「年少氣盛」、「慘遭侮辱」等形容女星,似在暗示女星「咎由自取」,並認同不法份子的處事手法。

  陳指《東週刊》該期封面內容涉及受害人、色情及暴力,絕不能與《蘋果》及《東方日報》報導的妓女被挾照相提並論,因妓女裸照上有「大格」遮蓋其容貌,且無特意放大,故要求審裁官考慮「有格仔」多被評屬第一類時,亦須考慮當時社會民意、道德禮教,以及內文對社會造成的顯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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