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長開槍殺人--判3緩4,等於沒判

據新華社南昌1月14日電 江西省會昌縣江西鎮派出所原所長梁林持槍殺人案歷經6年之後,近日有了最終判決。

大怒之下 當街舉槍殺人

1997年10月24日下午,江西鎮派出所扣押了幾輛摩托車,梁林在叫圍觀群眾將扣押的摩托車推回派出所遭到拒絕後,與群眾陳富發發生撕打。盛怒之下,梁林從旁邊副所長歐某身上拔出手槍,致使其當場死亡。

1998年9月,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梁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質疑原判 檢察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的家屬認為判決不公,不斷上訪審訴。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卷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採信證據不當,量刑畸輕,並於1999年8月9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撤消原判 實為故意非過失

去年10月1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採納了檢察院機關的抗訴意見,撤消原審判決,認定梁林犯故意殺人罪。法院同時認為,鑒於梁林有自首與立功表現,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減輕了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梁林有期徒刑6年。

發稿者按: 在中國當官的有特權,老百姓沒有,如果是我們老百姓殺了派出所所長那我們死N次也不夠,當官的可以殺人去投案就可以減輕罪刑,對老百姓是投案坦白從嚴的處理,什麼叫立功的表現,那就是說你以前知道有人犯罪到你自己犯罪的時候說出來就有立功的表現?那就是說是知法犯法,叫包庇罪犯,什麼狗屁立功,反過來是老百姓那會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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