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迫害法輪功的新罪名
1月9日,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聯播發布了一條關於法輪功的新聞,並在《焦點訪談》欄目中做了更詳細的報導。新華社、《人民日報》等中共的權威喉舌也發表相關報導和評論,使法輪功再次成為中共各大媒體的抹黑對象。
此次指控,在所謂的「反人類、反科學、反社會」的「邪教罪」指控之外,又多了一條「分裂罪」:「重慶市奉節縣法輪功頑固份子於笑儒與臺灣法輪功骨幹曹慧玲、張清溪夫婦內外勾結」,「為了達到阻撓祖國統一的目的,臺灣島內分裂勢力不惜利用被世人唾棄的邪教對祖國大陸進行破壞活動。」《焦點訪談》的報導,特意凸出了在押的於笑儒如何反戈一擊,指控台獨勢力通過扶植大陸法輪功組織來達到分裂祖國的目的。
◆《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說:「你要科學,他卻鼓吹迷信;你要文明,他卻散佈愚昧;你要穩定,他卻進行各種破壞活動;你要進步,他卻搞倒退;你要發展、建設小康社會,他就千方百計進行破壞和搗亂。」這些指控之外,又說「你要統一,他卻搞分裂」,「不惜踐踏民族利益,充當反華勢力的急先鋒」云云。
◆新華社的報導說:「罪行敗露的於笑儒哀嘆道:『我是罪有應得。實際上,我們與臺灣分裂勢力相互勾結,起到了對抗祖國大陸、反對祖國統一的破壞作用。』」最後的結論是:「邪教的本質注定『法輪功』是法治的敵人、人民敵人、文明和進步的敵人。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輪功』組織和臺灣島內分裂勢力、境外反華勢力一樣,不願看到一個穩定發展的中國,不願看到一個國富民安的中國,不願看到一個文明進步的中國,不願看到一個統一強大的中國,他們唯恐天下不亂,唯恐民族昌盛,唯恐中國人民過上美好日子。」
這些冠冕堂皇的批判,不過是強權者的強詞奪理而已。中共依靠專政鐵碗打壓一切異見的慣用手段之一,就是指控被迫害者「勾結境外反華勢力」或「裡通外國」。這樣的罪名,在延安整風時期就以「托派」指控用於迫害王實味等人,在三反五反時期以「買辦」和「美蔣特務」來指控商人和民國遺留下的公務員,在反右時期用於對眾多社會名流的指控,甚至以裡通外國之罪名指控彭德懷反黨集團的,在文革中用於對所有與外海沾邊的大陸人的迫害,在23年前用於重判民主牆人士,在13年前用於抹黑偉大的89運動及其學生領袖和幕後「黑手」,用於進入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尋求避難的方勵之夫婦;20世紀90年代又用於逮捕海外的華人知識份子和民運人士,用於迫害國內的異見人士,用於起訴遼陽工潮領袖,也就必然被用於對法輪功的指控。
但是,過去對法輪功指控,只是籠統的「勾結境外反華勢力」,其矛頭主要是針對美國,而如此明確地把法輪功與台獨勢力聯繫起來,如此詳細地報導二者如何「勾結作案」和「分裂祖國」,在中共鎮壓法輪功以來還是第一次。
但是,即便從中共喉舌的充滿敵人意識和獨裁偏見的報導中,也很難得出法輪功參與分裂活動的結論。大陸法輪功信徒於笑儒與臺灣法輪功信徒曹慧玲、張清溪夫婦之間的交往,主要是為了反抗中共政權的野蠻鎮壓,至多說明瞭臺灣法輪功對大陸法輪功的支持。擴而廣之,全世界其它地方的所有法輪功組織都是合法的,並得到多項當地政府的嘉獎,而只有在中共治下的大陸是非法的「邪教」。恰好說明瞭法輪功組織的合法性及其反抗暴政的正義性。縱觀法輪功問題國際化之後,遍佈世界各地的法輪功組織,其核心職責之一,就是抗議中共的政治迫害和支持大陸法輪功的抗爭。那些冒著風險來北京的天安門廣場護法的外國法輪功信徒,目的僅僅是為了捍衛人人應該具有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神聖權利,根本與民族問題、統獨問題毫不相干。正如所有世界性宗教組織一樣,其信徒都肯定會幫助在任何地方受到宗教迫害的同教。
如果照中共的說法,臺北市長馬英九出席臺灣法輪功組織的大會併發表演講,公開譴責中共壓制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支持法輪功捍衛信仰自由的正義之舉,不是也可以被指控為「分裂祖國」嗎?而眾所周知,在臺灣著名的政治人物中,馬英九是地道的「統派」,只不過他主張的統一,不是中共的「一國兩制」,而是「一國良制」,即中國必須統一在自由民主制度之下。顯然,中共如此指控法輪功,意在達到一石雙鳥的目的:利用現在大陸人的狹隘的民族主義情緒,既抹黑了法輪功,又抹黑了臺灣。
由此,自然要想到香港,如果23條立法獲得通過,「顛覆罪」所顛覆的將是港人治港的自由,使港人一向擁有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嚴重萎縮,法輪功等民間組織的合法性也將被顛覆;勾結境外的反華勢力和分裂勢力的罪名,也幾乎可以扣在任何對外交往的港人頭上,外國設在香港的人權、宗教、勞工等分支機構的合法性也將岌岌可危。
中共為了證明自身的獨裁權力的合法性,一向自稱全權代表整個國家和中華民族,相應地,中共打壓異見和應對國際壓力的慣用策略之,就是把自由與獨裁之間的制度之爭轉化為民族之爭,把「反共勢力」置換為「反華勢力」。而在事實上,中共所制定的關於「顛覆罪」、「煽動罪」、「分裂罪」和「邪教罪」的法律,根本目的並非為了維護「中華民族」的利益,而是為了保住一黨獨裁的私利。與其說是依法治國」,不如說是「惡法治國」。而「惡法」對於人權的肆意侵犯,正如我的好友廖亦武所言:「惡法比無法更恐怖」。
(2003年1月10日於北京家中)
民主論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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