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選不出,再舉行一次選舉也要選出來,可能反映出組織對這個人的瞭解和信任,也可能表明這個人確實是不可多得的人才。這個人選不上,可能對地方工作是一種損失。但是,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屆行政首長的產生,如果在程序的規範化、透明化方面能夠做得更加細緻明確,選舉結果的權威性也許就能獲得更多的認同。
按照規定,市長等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按照此法,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不過,這條法規裡面並沒有規定唯一候選人第一次落選後可不可以參加第二次選舉。如果岳陽市人大本次大會的選舉辦法規定了第一次落選者可參加第二次選舉,至少在程序上就無可非議了。可惜的是,相關報導並沒有提及這一點。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參與要有法律保障。政治參與的透明度、誠信度,不應以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以領導人的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政治生活中最大的誠信問題則是民主選舉走過場的問題。而一次選舉落選,再「原封不動」舉行一次,給人的感覺顯然有走過場之嫌,其誠信度就必然大打折扣。政府信譽是當今最大的誠信問題,民主選舉其實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在人民代表選市長這種人民十分關注的事情上,不把好關,政府的信用度就難以維護。
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神聖權利。如果選舉自由表達意願受到羈絆,也就扭曲了人民群眾的意願。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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