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2003訊, 據檢察日報所屬的正義網報導,2002年8月30日晚,四川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包鸞派出所所長許南奎與人酗酒後,駕駛一輛警車前往豐都縣城。途中,他見時年16歲少女余某某在路邊行走,便邀其上車。之後,許將車開至一偏僻的村道上,在車上兩次強姦了余。
惟恐罪行敗露的許南奎又用水果刀朝余的胸部、背部、頸部及四肢連刺30餘刀,然後才駕車逃竄。余某某經搶救後脫險,損傷程度為重傷。
9月23日,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一審對許南奎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許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法院二審認為,許南奎身為公安人員,在警車上強姦婦女後又殺人滅口,且殺人情節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遂依法維持對許的死刑判決。
惟恐罪行敗露的許南奎又用水果刀朝余的胸部、背部、頸部及四肢連刺30餘刀,然後才駕車逃竄。余某某經搶救後脫險,損傷程度為重傷。
9月23日,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一審對許南奎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許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法院二審認為,許南奎身為公安人員,在警車上強姦婦女後又殺人滅口,且殺人情節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遂依法維持對許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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