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六年,中國頒布令人毛骨聳然的「公安六條」,以法律規定:凡是反對毛主席、林副主席和中央文革的人,都是現行反革命分子,公安部門必予立即逮捕。自後也未曾宣布過這六條法規作廢,導致張志新、遇羅克等持不同政見者,在所謂「四人幫」粉碎後,仍殘遭當局殺害。「公安六條」使幾百萬人坐牢被槍斃。
一九六六年中國還頒布「十六條」,即「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進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自此一場轟轟隆隆的人間災難延續了十年。「十六條」也是依法定程序並以法律形式貫徹實施的,所例外的是黨的意志可解釋憲法,否定母法,代替國家的根本大法。
今天香港作為共產黨大陸的特別行政區,頒布了「二十三條」。香港當政者自問世前,就受制於經中共中央一一圈定成員的推委會,在「馬照跑、舞照跳」的江湖式許諾聲中,走出了一個個道貌岸然的立法者。在掌握香港經濟命脈的中央政府的手中,香港「一國兩制」的後果逐漸顯現:那就是民權越來越少,強權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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