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執法,酷似東廠錦衣衛,天下誰人不怕?

長時間引起全國新聞界、法律界大討論的延安「家中看黃碟」事件最近又有了新進展:10月21日,當事人張某被刑拘;10月28日,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向寶塔區人民檢察院提交材料,以「妨害公務罪」報請批捕張某。根據法律規定,寶塔區人民檢察院將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這個決定太出人意料了,旋即引起人們更嚴重的關注。因為如果事情按這種邏輯和方向發展,任何人都有理由感到莫名的恐怖,我們的家庭的安寧、心靈的安寧將不知向誰要保障。

  事情的起因很簡單:今年8月18日晚11時許,公安寶塔分局萬花山派出所4名民警以群眾舉報有人看「黃碟」為由進入張某家檢查(另據南方都市報一篇評論說進入家門時找了個藉口)。當民警進入張某臥室後,發現只有張某和妻子李某躺在床上,且電視機已經關閉。民警在收繳「黃碟」、暫扣電視機、影碟機的過程中與張某發生了衝突,張某隨後被帶進了萬花山派出所。在交了1000元「暫扣金」後,張某領回了被拿走的電視機、影碟機。

  然而此事迅即引起全國性的大討論,主流的聲音幾乎一致認為:家庭的私生活神聖不可侵犯,如果張某和其妻在家看黃色錄相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將是中國法制史上恥辱的一筆。也許當地警方感受到了輿論的壓力,也許覺得認定張某「傳播淫穢物品」確實不妥,於是刑拘的理由成了 「妨礙公務」。有媒體評論其為「公報私仇」,我以為中肯。因為首先是民警進入民宅搜查扣物的理由不充分,即目的的合法性有問題;其次是搜查的程序不合法,那些民警沒有戴警帽,警服上沒有警徽、警號,對張某所住房間的搜查也沒有合法的搜查證件,就隨便掀開張某夫婦身上的被子,並強搬電視機等物。而且事發次日,萬花派出所才以「傳播淫穢物品」為由給張某出具了一份「現場扣押物品清單」。在此過程中,張某夫婦採取了暴力抵抗行動,分別砸傷抓傷了兩位民警的手。

  顯然,是警察程序違法在先,公民反抗在後。公民根本不知道或者無法確信你的公務身份時,為捍衛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進行必要的抵抗,根本談不上暴力「抗法」,更談不上妨礙「公務」。警察的臉上又沒有刺字說「我是警察」,憑什麼你幾個陌生人闖進民宅說我是警察人家就得平白無故地相信你是警察、說你在執行公務人家就得乖乖地配合你執行公務?據悉,國外警察進行類似的搜查和扣押時,往往須持有預審法官的有關令狀才能進行。這樣以司法權的限制,來改變警察權和公民權之間的不平衡,但是我國缺少這樣的司法救濟體制,從而使得有關扣押搜查甚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公權力的行使變得很隨意。

  設身處地想一想,警察同志們如果你自己遇到類似情況,你會怎麼辦?面對一進門就掀人家夫妻被子搬人家東西的,你會認為他們是什麼好東西嗎?萬一遇上個冒充警察、冒充執行公務的壞蛋怎麼辦?你們平時都教公民們要提高警惕,不要隨便讓壞人得手,難道這一切都錯了?萬一有朝一日某個公民就遇這麼個事,性子急的不要命的把來者不善的不速之客打了個頭破血流腦袋開花,說不定你們還給他發獎,表彰他見義勇為勇鬥歹徒呢。為什麼事情一換到我們自己身上,就非得要人家沒有任何理由就知道你是警察、知道你是在執行公務呢?

  依我看,張某不僅沒有妨礙公務,相反,他們夫妻二人的尊嚴和隱私卻受到了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侵犯。他們應該有權提出國家賠償並要求追究當事警察的責任才是。在目前國家賠償尚無精神賠償的情況下,正式的賠禮道歉無論如何是不應該少的。此間,一位公安人員就對此評論說:公安也要有知錯即改勇於認錯的勇氣。是的,我相信公安的主流是好的,知錯即改,人世間會有更多的寬容和諒解,不要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哲人說,為了掩蓋一個諾言和錯誤,往往需要一萬個諾言和錯誤。那樣太不值,越描越黑,對誰都得不償失。

  前不久看到媒體報導公安部一位領導說,我國警察的傷亡率居高不下。當時我就想,這其中有沒有警察自身的原因呢?現在看來,原因肯定是有的。比如過多地介入不應該介入的完糧納稅計畫生育等警察不應該介入的糾紛;再比如眼前的在執法過程中簡單粗暴不文明不克制不理性,甚至基本無視程序公正,導致對方的不配合甚至強烈反抗。所謂的文明執法,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執法過程的程序公正。堅守這一條執法的底線,對執法對象來說是福音,對執法者本身又何學不是福音!想想物理學的原理吧:世間所有的力都是相互作用的,力的方向相反,但是力的大小相同!請注意,在這裡,法律的主動權在公權力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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