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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華案的法律問題

 2002-10-26 21:4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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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中國光大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朱鎔基的心腹愛將朱小華,自99年7月初被「雙規」,2001年5月被正式逮捕,到今年8月20日朱案開庭審理,10月10日判決,刑期十五年。這其間可謂一波三折。不僅顯示出中共高層在此案上激烈的明爭暗鬥,更凸顯了中國司法的黑暗。自由亞洲電臺《中國透視》節目主持人陳奎德先生特邀在美執業律師李進進和撰寫朱小華案獨家報導的盛雪女士,對朱案涉及的司法問題進行了探討。

陳: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從司法的角度看朱小華案。我們過去討論過朱小華案件的政治背景,現在我們要從司法角度看。今天請來了律師李進進博士,他是一位在紐約開業的律師,同時也是一位法律學者;另外一位是盛雪女士,她是一位記者和作家,她在去年寫了一本書叫做《遠華案黑幕》,銷售了21版,非常受重視。最近關於朱小華案件,她在一年多前就蒐集資料,調查研究,挖掘出了一系列內幕。在朱小華案件開庭的時候,她所撰寫的獨家系列報導,引起了媒體的反響。我們現在先請盛雪女士談一談,朱小華為什麼當時在香港任光大公司董事長的時候突然被拘押的背景和緣由。

盛:據我所掌握的情況來看,是因為朱小華在香港任光大集團公司董事長期間,作風上比較凌厲,他被朱鎔基寵信,又沒有過硬的背景。後來,他被太子黨副董事長孔丹等人向中央最高層舉報,指他跟一名港商劉希泳合謀詐騙國有資產,主要是說他向劉希泳貸款八億元人民幣,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因為這名港商不可能歸還這筆貸款。朱小華是由江澤民親自批捕的。朱小華在99年7月14號被招回北京述職,一下飛機就被武警帶走,從此失去人身自由直到現在。

陳:這是朱小華被「雙規」拘留時所指控他的拘留原因及其情況。

盛:這當中還有一些基本的過程,他從99年7月被雙規之後,直到2001年的5月份,才被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這裡邊有一個我必須要說明的有趣的現象,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二處提交的《起訴意見書》當中,寫的是他於2001年5月8號被北京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是在開庭的時候,由同一個地方提交的正式的《起訴書》上,則成了他於2001年5月11號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這是司法文件上的一個出入。接下來,他在同年5月25號遭正式逮捕,一直到今年的8月20號開庭審理,基本情況是這樣的。

陳:大家知道中國最近幾年有一個說法,一個新的詞兒,叫做:「雙規」,是指當事人被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待問題等等。朱小華是在1999年7月突然被「雙規」,被拘押了三年多。這個「雙規」就等於某種變相拘禁。我想就法律方面請教一下李進進博士,所謂「雙規」,以及這樣長的刑事拘禁,在法律上是不是有問題,是否有重新審查的必要?

李:這不僅僅是一個審查的必要的問題,這涉及到最基本的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個人人身自由的問題。從法律上來看,我還沒看到「雙規」的具體的材料。可是據我們所看到的報導的情況來看,所謂「雙規」,是限制了人身的自由,有的可能是一段時間在旅館裡面,有的可能是在拘留中心,不管什麼樣的情況,他們的自由是受到限制的,這是第一點。在法律上,通常一個人最後被審判以後,總是從羈押時間開始計算的,就是從「雙規」那天開始。如果人被限制了自由,通常在判刑的時候,是把時間從羈押的那天開始計算的。

我不知道朱小華最後的判決是不是從那天開始計算,如果他計算了這個時間,就說明瞭在這個司法實踐當中承認了這個羈押過程。因此,從憲法角度來看,我們要問,這個「雙規」是誰規定的?它事實上是一個沒有法律根據的規定,就是說沒有憲法的根據,也沒有國家的立法規定,沒有全國代表大會的立法。如果國務院規定的話,國務院不能立法,它只能是行政規定嘛,它是根據哪一個法律來的?國務院如果有這種規定,國務院的做法本身也是非法的。

據我們所知,「雙規」可能是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一種行政機構,或者是一個黨的機構。那麼它更沒有立法權。從這個角度講,它本身就違反了憲法第37條規定的: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從這個角度說,中國今天的「雙規」的有關規定,可以說,表明瞭中國司法之路,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法方面有關公民和公民個人的權利方面,是一個倒退,甚至倒退二十年。

我們知道,憲法作第37條規定的時候,有一個很強烈的背景,這個背景就是:當時「文革」剛剛結束,當時的中央領導人,包括鄧小平和他的家屬都在文革當中受到過非法拘禁,他們有切膚之痛,所以他們規定了這樣一條,在憲法當中強調這一條。規定要逮捕、要拘留任何人,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要經過司法程序。當初憲法有了這個規定,是因為它表達了人們的一個願望。但當鄧小平及其他人掌握權力以後,權力穩定以後,憲法的規定已經拋之腦後,就開始肆意違反憲法的規定。

二十年來,還有一些違反憲法的其它法規依然存在,比方說所謂的隨意「搜屋、審查」,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是違反憲法37條的。還有所謂勞動教養,雖然有立法,但勞動教養既不算刑事(處分)也不算其它處分,同樣是違反憲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從這個角度上講,從文革到現在,幾乎30多年來,沒有任何進步,特別從人身權利這個角度來說。

陳: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包括剛才談到的朱小華是於2001年5月11號才正式被刑事拘押的,如果正式的刑事拘押還算是有一定的法規可循的話,那在這之前關押他完全是犯法的行為。

李:我可以再舉一個有趣的對比,在美國有一個(Mirranda Rule) 案例,這個案例規定,如果檢控方在司法程序當中違反了法律,逾越了憲法權力,那麼,以後檢方所有取得的證據全部無效。比方說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在一個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逮捕時,必須被告知兩項權利:第一是,你有緘默的權利;第二是,你有請律師的權利。你如果沒有被宣布這兩條,作為一個犯人或者被告自己招供的某些東西可以不算證供。比方說,我主動說我的槍放在某棵樹底下,然後槍被找到了,這個犯罪者在法庭上被傳了,他可以推翻證供,因為,他預先沒有被宣布有那兩項權利。這一理論被稱為「毒樹理論」(poisonous tree)。就是說,如果一棵樹已經是有毒的樹,那麼樹上的枝葉也變成有毒的了。所以,後面的結果,所有的證據都不會採用了。這是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的原則。比較一下中美的司法,當然我們說中國的法律有中國的特點,包括歐洲也不一定比美國的憲法差,在這裡我們只是作鮮明的對照。但不管怎麼說,至少你要遵守你本國的法律和憲法。包括涉及羈押的情況,羈押的規定。憲法規定不得非法拘禁,這最基本的法規你要遵守。至於「毒樹理論」是否適合中國的國情我們可以討論,但是最少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要得到保護。

陳:當然。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原則,這是所有現代國家的通例,而且中國憲法本身也承認了。我想問一下盛雪女士,朱小華先生被雙規以後,到今年的8月20日開審,一共有三年的時間,這樣漫長的時間裏久拖未審,這中間發生了什麼情況?

盛:我所說的是從我自己的消息來源得到的,還有一些是現在已經拿到的中國官方的一些文件,幾個涉案人的刑事起訴書、起訴意見書、逮捕證和一些相關的資料等等顯示出來的。

這中間有這麼幾個基本情況,在最初的一段時間裏,專案組沒有從朱小華那裡得到能夠定罪的證據,朱小華一直表示自己是清白的,他跟港商劉希泳之間的貸款行為完全遵循香港的手續、法律程序,沒有違規。而且劉希泳的貸款最早一筆到期應該是在99年年底,而劉希泳本人也因為朱小華案被「雙規」,而且是在99年7月23號到北京就被「雙規」了。就是說,在他的貸款到期之前,他的人就已經失去了人身自由。另外,劉希泳是個港商,既不是中共黨員也不是國家幹部,他被「雙規」這一點也是應當被質疑的。

所以說,朱小華在最初被「雙規」、被逮捕的時候,被指控的罪名是「與人合謀詐騙」,但一直無法取得證據,不能夠定罪。那麼一直到了2001年年中的時候,這是我在2001年年底知道的情況,朱小華本人在8月20號的法庭上自己也披露了這一情況,就是中紀委專案組在2001年年中對他的審訊中使用了誘供和騙供的手段,對他進行了欺詐的行為。中紀委專案組的辦案人員對他說:你老婆任佩珍已經在我們手上了,已經被抓了,現在你要是再不交待罪行的話,那你們兩個人就誰也別想出去了,如果你能夠跟我們合作交待你的罪行,我們可以考慮讓你老婆出去。

當時在這種情況下,朱小華自己本人主動供出來了一項罪證,說他曾經收取過香港的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楊國勛的股票。說楊曾經答應他,要給他36萬股的股票,作為他擔任這個公司的顧問的酬勞。這是他自己供出來的。另外一項是中紀委專案組對他說,你老婆已經承認了,你們曾經從新世紀公司的老闆丘漢輝手上拿過300萬港幣。朱小華表示,這筆錢是他老婆自己借的,這件事他不知情。中紀委專案組說,這是你老婆自己供出來的,你何必抵賴呢。朱小華就說,既然她說是,那就是吧。他後來傳出話來說,他當時就想,反正事情已經這樣了,自己已經拘禁很長時間了,差不多兩年了,他想,不管怎麼說先讓老婆出去照顧孩子,免得他們的獨生女兒沒有人照顧。朱小華非常疼愛女兒朱蘊,當時朱蘊已經到美國讀書。他怕女兒變成孤兒。

但事實上,朱小華太太任佩珍已經於2000年的12月9號在美國自殺身亡了。就是說,中紀委利用朱小華妻子向他騙供時,他妻子人已經不在世了。中紀委專案組完全是利用親情這種十分惡毒的手段騙了他。這個情況他是在8月20號的法庭上自己翻供的時候也講了。

還有一個有趣的現象也是令我迷惑的,在朱小華的《刑事起訴意見書》和正式的《起訴書》上,在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不同。起訴意見書上說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將朱小華審查起訴;到了正式的起訴書上,又說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出起訴。這一點我也不明白,因為乙裁揮脅橛泄氐奶蹺摹W苤(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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