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中山貪污、受賄案
四川省交通廳原廳長劉中山,利用其肩四川高速路建設開發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在川高公司出資收購北海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股權過程中,與王進、劉西榮共謀,採取虛增購入成本的手段,騙取川高公司1000萬元,按4:3:3的比例分別佔有,並以劉中山兒子、王進秘書、劉西榮兄弟的名義,註冊成立赤道和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運用這筆資金進行抄股。案發時,這筆贓款已增值到1300萬元,被依法收繳。劉中山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54000元。劉中山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道訪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四川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鄭道訪,利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設的職務之便,直接或通過妻兒高家蘭、鄭勤,接受他人的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由高家蘭、鄭勤收受他人財務達621。2萬元;他還有481萬元人民幣、4。5萬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鄭道訪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高家蘭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鄭勤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
李玉書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樂山市原副市長李玉書,在擔任樂山市交通局局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發包工程為手段,瘋狂索賄受賄,先後索要和收受賄賂人民幣現金816萬元、凌志、馬自達轎車各一輛,勞力士手錶一隻。他還有242萬元人民幣、9。 1萬美圓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2年1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玉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2年7月,四川省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李的上訴,維持原判。現正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內威路」、「資威路」窩案
原「內威路」改建工程指揮長、威遠人大副主任楊志遠、原「資威路」改建工程副指揮長、威遠政協副主席周自鑫,原「資威路」工程副指揮長、威遠交通局副局長許志德等利用工程發包、原料採購以及質監、撥款等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周自鑫受賄20餘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楊志遠玩忽職守造成659余萬元損失,受賄4 余萬元,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許志德受賄19余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
張育仁巨額受賄案
原四川省體改委主任、省股份制試點領導小組副組長、省證券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張育仁,收受即將上市的兩家公司巨額原始股票20萬元,變賣後獲人民幣395。8萬元。張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違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江仲生、馬一中、何允明、程兆峰貪污案
江仲生,東方鍋爐(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正廳級。馬一中,東鍋原副董事長、總經理、正廳級。何允明,東鍋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正廳級。程兆峰,東鍋原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廳級。江、馬、何、程身為國家絕對控股的東鍋集團主要領導人,1996年至1997年利用管理、發行股票的職務之便,將未發行的132萬股改善管理的股票違規出售後再交回公司原定本金,將本應交回單位的904余萬元巨額差價款佔為己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貪污罪分別判處江仲生、馬一中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判處何允明、程兆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義文、潘勇貪污案
譚義文,原係德陽市東方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潘勇,原係德陽市東方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證卷部部長。二人利用管理、發行東方電工股票的職務之便,將公司余股68800股拋售後,對所獲股款85萬餘元予以侵吞,其中譚義文獲款50萬元,潘勇獲款35萬餘元。潘勇還將公司余股36700股拋售後獲款48萬餘元據為己有。2001 年7月,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依法判處譚義文有期徒刑10年,潘勇有期徒刑11年。
楊曉燕案
楊曉燕,捕前系成都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主任。1996年10月至2001年6月,楊曉燕在擔任成都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市分行農村合作金融管理處處長、成都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關照業務和幫助貸款等手段,先後數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6萬元、美元4.4萬元。鑒於楊曉燕退清了全部贓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2001年11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楊曉燕有期徒刑12年。
肖洪波案
肖洪波,原任中國建設銀行達州分行達鋼分理處副主任、主管會計兼出納。1998年12月28日至2001年5 月31日,肖洪波利用職務之便和工作之便採取收取客戶現金不入賬、私刻他人印章、單獨申請操作代碼用於銀行內部調賬、在街頭列印銀行假對賬單等手段,先後90餘次竊取公款400餘萬元,予以貪污,並將貪污款用於賭博、養情婦等非法活動,其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2002年,達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依法判處肖洪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周自強案
周自強,原係綿陽市信託投資公司副總經理,四川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租賃公司總經理。周自強身為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四川省綿陽李氏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李氏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折人民幣38.8萬餘元及5000美元;違反法律規定,向李氏公司發放貸款7次共計1850萬元,至法院判決時有165 0萬元無法收回;通過市信託投資公司下屬發展租賃公司,以租賃、借款、聯營等方式13次借給李氏公司5920萬元,至法院判決時無法收回,在此期間,擅自將公司組織的存款2400萬元不記入信託投資公司的賬,通過發展租賃公司拆借給李氏公司。2000年2月,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罪、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周自強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14萬。
胡叢揚案
胡叢揚,原係達州市民政局長、黨組副書記,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90萬餘元,貪污民政事業經費11.6萬元。胡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楊旭英案
楊旭英,1990年3月至2000年3月任樂山市物價局局長,捕前系任樂山市政協常委、經濟科技委員會副主任。楊旭英在擔任樂山市物價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分管該局「沁苑公寓」修建資金的籌集和運作中,採取籌集資金不入賬、做假賬等手段,非法將公款78萬餘元佔為己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103萬餘元歸個人使用,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未退還。2001年2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楊旭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久祥案
李久祥,原係洪雅縣委副書記兼常務副縣長、城東電站指揮部指揮長、洪雅縣大型項目辦公室主任。李久祥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收入不入賬、虛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9.54萬元;將公款共計6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他人和歸還自己私人貸款。2000年6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李久祥有期徒刑10年。
任民福案
任民福,原係射洪縣委常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局局長。1996年7月至2001年3月,任民福利用擔任射洪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在該局工程修建、新進人員、局內幹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中,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 2.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01年10月,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任民福有期徒刑8年。
梁登榮案
梁登榮,原係遂寧市中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大隊長。梁登榮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修建該隊住宅樓,購買土地使用權、房產(含門面)的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錢物40萬元;夥同貪污公款,個人得贓款3萬餘元;挪用公款9萬元歸個人使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金額100.55萬元。2001年11月,遂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梁登榮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梁維東案
梁維東,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徐仁壽,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禁毒大隊原指導員。王強,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梁維東、徐仁壽、王強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販毒嫌疑人和吸毒人員肖建波、鄧雪峰等的錢物,受賄金額分別為10萬餘元、7萬餘元、1.6萬餘元,而後幫助其逍遙法外,繼續瘋狂販毒。梁還將平時工作中收繳的零包毒品10餘克提供給肖建波予以販賣,並介紹鄧雪峰等販毒人員與肖認識,使毒品犯罪活動進一步氾濫。梁維東在明知公安機關即將對肖建波販毒集團的重要犯罪嫌疑人肖立遠、曾遠碧採取措施時,為其通風報信,二人當即潛逃,至今未歸案。2002年5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販賣毒品罪、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罪、介紹賄賂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梁維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所有財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徐仁壽有期徒刑1 0年,王強有期徒刑4年。
徐興衛案
徐興衛,原係四川川投長城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徐興衛在任四川川投長城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改部部長兼工程公司經理期間,採取虛列集資人套出現金的手段侵吞公款21萬餘元,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7. 2萬餘元。2000年5月,綿陽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徐興衛有期刑15年。
張明德案
張明德,原係長城特殊鋼公司第三鋼廠技改科科長、「航鍛」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四川省江油市長通實業總公司、四川省江油市長通建築工程承包公司經理。張明德利用管理實施「航鍛」工程和擔任長通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在公司與長特三廠脫鉤時,隱瞞公司400萬元資產不報,加以侵吞。2001年4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依法判處張明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宋賢傑案
宋賢傑,1990年任中國西南航空公司副總經理,1995年任中國西南航空公司調研員(副廳級)。1996年,宋賢傑將自己任西南航空公司商務部經理期間管理的該商務部勞務費提留款連本帶息共22萬餘元人民幣,兌換成3萬美元佔為己有。案發後,退還全部贓款。1997年9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依法判處宋賢傑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張安康案
張安康,原係成都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張安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6.5萬元給他人使用和進行營利活動;採取虛開發票入賬、虛增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137萬餘元。鑒於案發前已歸還了挪用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其用貪污的公款購買的別墅也已追繳,未造成損失,2001年2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張安康有期徒刑13年。
敖惠祥案
敖惠祥,原係內江糖廠廠長兼黨委書記。敖惠祥利用其擔任內江糖廠廠長,對原材料的採購、付款方式等由其決定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某煤礦老闆送的現金5次共計37萬元,並為對方謀取利益。案發後退清了全部贓款,並有立功表現,2 000年6月,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敖惠祥有期徒刑13年。
寧交福案
寧交福,男,原係四川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公室主任;郭同發,男,原係四川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公室綜合行政科科長;曾瓊芳,女,原係四川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公室會計;孫鍵,女,原係四川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公室出納。1996年至 1999年,寧交福利用職務之便,決定、主持私分住宿費、臨時工工資、獎金、洗滌費共246.5萬元,並確定分配比例,個人分得贓款139.5萬元。曾瓊芳、郭同發、孫鍵按寧交福的決定,參與私分,各分得59.5萬元、10.5萬元、 37萬元。案發後,四人退清了全部贓款,曾瓊芳將未銷毀的部分賬頁、憑證提交檢察機關,孫鍵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到檢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2001年11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依法判處寧交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曾瓊芳、郭同發、孫鍵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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