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不是一黨專權的護身符
在中國大陸,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條條道路通黨權---共產黨的一黨專權。改革開放以來,一切皆變,連社會主義、馬列主義都變了,只有一黨專權不變。其實,共產黨的性質也變了,就是對政權的壟斷不變。政治體制改革的任何措施無不觸動權力結構的太上黨權,因為共產黨絕不放棄一黨專權,政治體制改革只能按兵不動。結果是,政治腐敗與經濟增長齊飛,黨政機關共貪官污吏一色。憲法不是一黨專權的護身符
一黨專權的正式名稱叫做「黨的領導」。共產黨宣稱「黨的領導」是天經地義、合理合法的。李鵬說:「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這是寫入憲法的。」(1)鄧小平早就說過:「我們總的原則是四個堅持。這已經寫進中國的憲法。」(2)一般人受了他們的蠱惑,以為憲法真是包括一黨專權在內的所謂「四個堅持」的護身符;肯定者強調「黨的領導」有憲法根據,否定者又認為反對一黨專權必須推翻憲法。政黨是依據憲法而存在,憲法不是為政黨而存在。所謂「四個堅持」,雖然寫入憲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且看憲法是怎麼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的第七自然段,本來是二百四十三個字,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九年先後兩次修改,越改越長越累贅,現在是三百零四個字。但主要是兩句,一句說:「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這是關於「黨的領導」的過去式。還有一句說:「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關於「黨的領導」的將來式。沒有一種法律文件是用過去式和將來式寫出來的。過去式和將來式的法律條文是無法執行的,也無所謂遵守或違反,因而沒有法律效力。並不是所有的憲法序言都沒有法律效力,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作為一七九一年憲法的序言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寫入中國憲法序言的「四個堅持」不過是一種歷史性的敘述,不是法律條文,沒有法律效力。從憲法序言來說,這種敘述是不必要的;從憲法條文來說,共產黨的一黨專權是違憲的。
中共把黨權置於國家政權之上
什麼是「黨的領導」?李鵬說:「黨對國家和人民的領導主要是政治的、思想的、組織的領導。」(3)「政治的、思想的、組織的領導」包攬了一切,據說只是「主要」的;還有什麼非主要的空間黨可以不領導的嗎?沒有了。中共十三大的文件指出:「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一九八二年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公布憲法草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時,憲法工作小組成員張友漁的說明中還提到:「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而不是組織上的領導。」(4)李鵬卻把「黨的領導」從政治的擴張到「思想的、組織的領導」,違反了共產黨自己的規定和一九八二年憲法的精神。特別不通的是組織領導。如果「黨對國家和人民的領導」是組織領導,那麼,黨就成了國家和人民的上級。上級和下級是以權力大小來區分的,共產黨對國家的組織領導表明黨權高於國家政權。可是共產黨從來不承認自己是站在國家和人民頭上的政黨。道理上說不通,事實上卻行得通。共產黨就是在國家和人民之上發號施令的權力中心,黨中央是全國的權力中心,地方黨委是地方的權力中心。說起來,還得宣稱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說的和做的不一樣。這樣,從做的到說的都違反了現行憲法。
按照憲法中共就是竊國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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