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名記」到「名妓」

日前,原湖南電視臺不滿30歲的「著名記者」李江雲,拋妻棄子與比其大11歲的廣州富婆結了婚。半年後,他因無法忍受其妻每天要做愛四五次,並當他的面與一公狗做愛的「獸戀」,被其妻趕出家門而流落街頭。李為討一個「說法」,遂向天河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與富婆的婚姻關係,並索賠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

李江云「拋妻別子、另求新歡」的行為,與一位叫「中國名妓」的網友觀點恰好「暗合」。該「名妓」曾大言不慚地說:「我覺得記者跟妓女沒有什麼不同,甚至還要不堪。妓女是為了生活或者說愛慕虛榮去出賣自己的肉體,而記者則是為了同樣的目的去賣,並且賣的還是靈魂」;也有人對此言論「回應」道:「事實是,老記者像蒼蠅一樣熱衷於趕場子拿紅包,有的午飯都顧不上吃。而小記者則羨慕的要命。」(見某網「記者的家」)

筆者是一位電視新聞工作者,對「記者跟妓女沒有什麼不同」的說法,實不敢苟同!不可否認,「熱衷於趕場子拿紅包」已成為國內新聞界司空見慣的一種社會現象,甚至有的政府機關或官員也忙著向「老記」進貢。在這種情況下,新聞的真實性不得不令人懷疑,也更談不上「新聞輿論監督」了。

記得我國著名的相聲演員馮鞏曾在根據作家鄧友梅的同名小說改編的電視連續劇《那五》裡,活靈活現地扮演了一個舊中國某小報的記者。一次,他與朋友去吃館子,完了又不想付錢,就撈了一隻蒼蠅放置碗中,以此來要挾店主說「不衛生」,要在小報上「曝光」,嚇得做小本生意的店主連賠不是。結果,小報記者成功地賴了帳,還自以為得計。

遺憾的是,如今新中國傳媒中像那五之類的「小報記者」,並不鮮見,甚至有發展的趨勢。君不見,那位來自湖南的前電視「名記」,競公然以婚姻手段來達到「索賠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的目的,可謂「用心良苦」。請問:作為一個曾經娶妻生子的成年「知識男性」,應當對自己的任何行為負責任?!如果說,李江雲是出於「愛」而遠離故鄉,去富婆家「倒插門」的,他就應當容忍有錢的「大姐姐」那種難言「怪癖」。否則,他為什麼放著好好的電視「名記」不干,去心甘情願地去當什麼用「肉體或靈魂」撫慰富婆妻子的「面首」呢?俗話說:「蘿蔔青菜,各人所愛」。是李江雲自願選擇的這種「愛」,他何必還要為自己立什麼「牌坊」?他的「精神損失」又值幾何?恐怕李江雲對富婆的「純潔愛情」是假,看中了富婆的錢財才是真。該富婆雖然貪「色」,但她並不傻。其實,她打心眼就看不起這個姓李的「小白臉」。的確,在現實生活中,已有不少像李江雲之類的「記者」淪為了「妓女」,而有的記者既當「婊子」又想立「牌坊」(不包括李江雲,他早已不是記者,今後也不可能再當「名記」)。筆者認為,李江雲根本就不配作男人、不配當丈夫、不配享有「著名電視記者」的光榮稱號!

然而,當今中國仍有許多敢於為民「請命」的新聞記者,他們真正是黨和人民的「喉舌」,不然,那麼多的腐敗分子和「社會黑幕」是怎麼公布於世的?因為寫這類稿件不僅拿不到「紅包」,有的還有生命危險,如果他們不是憑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立志為人民「鼓與呼」,他是不會如此「革命加拚命」的去東跑西顛的,他們不愧是黨和人民的真正「喉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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