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縣委書記:僅受賄就挨死刑
南丹礦難發生當晚,時任縣委副書記的莫壯龍打電話向時任南丹縣委書記的萬瑞忠匯報了事故情況,並告知有40餘人死亡的消息。次日晚,萬瑞忠經與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密謀後,決定不上報此事故,也不組織搶救、調查,將事故真相隱瞞。此外,萬瑞忠利用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先後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萬元。
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萬瑞忠有期徒刑7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原縣長:三罪並罰被判20年
原南丹縣委副書記、南丹縣縣長唐毓盛在任職期間,先後12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6萬元、美元1000元。此外,唐毓盛還與他人合謀挪用公款人民幣95萬元進行營利活動。礦難發生後,唐毓盛夥同萬瑞忠等人對事故瞞報,不組織搶險、調查。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原縣委副書記:兩罪並罰被判10年
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處沒收財產3萬元人民幣,其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共7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
原副縣長:兩罪並罰被判13年
原南丹縣副縣長韋學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其受賄非法所得贓款10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
另悉,發生「7.17」事故的南丹龍泉礦冶總廠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黎東明等24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偷稅罪。法院將擇日對他們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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