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牽出「挎包局長」

原寶雞市公安局局長範太民受賄案日前由陝西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以受賄罪判處範太民有期徒刑10年。

  現年48歲的範太民於1998年4月擔任寶雞市公安局局長,任職期間,他經常腳穿解放鞋,肩背綠挎包,贏得了「挎包局長」的美譽。2001年7月27日晚,一竊賊在寶雞市公安局辦公樓內作案時當場被抓獲。小偷供述,他曾在範太民的辦公室行竊數十次,共盜得人民幣11萬元及金戒指、金手鐲等。盜竊案牽出了受賄案,露出了範太民的真面目。

  1995年初,時任寶雞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的範太民指使下屬將公安局的30萬元建房款轉入市級機關房地產開發公司佔用3年,事後該公司經理李正學除給公安局6萬元「好處費」外,還分3次送給範太民3萬元;1996年底,已是寶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範太民向李正學索要5萬元據為己有;1997年,範太民幫李的女兒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接受李好處費1萬元;1999年5月,範太民在老家韓城為父母蓋房,收受他人的建材及現金共3萬餘元;1999年10月底,範太民辦公室被盜後,李正學等人又送給他「安慰金」3萬元。

  今年1月26日,寶雞市中院在西安開庭審理範太民受賄一案。3月23日,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範太民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依法沒收其贓款15萬元。範太民提出上訴。4月8日,省高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李正學等人賄賂共計15萬餘元的事實、情節正確,證據確實充分,合法有效,省高院昨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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