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安局長受賄被判死刑

收受賄賂190多萬,1000多萬財產來源不明,前溫州鹿城公安局長王天義於27日下午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當滿頭白髮、身穿淺藍襯衫和黑褲、腳穿拖鞋的王天義走上被告席時,很難把他和一個多月前站在被告席能言善辯、試圖通過狡辯來洗脫罪名的前溫州市鹿城公安分局局長聯繫在一起。他看上去顯得非常惶恐,以致於不時地做些小動作來舒緩一下緊張的情緒。

下午2點30分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長達23500個字的判決書,整整讀了1小時45分鐘。每當審判長讀到公訴人對王天義的指控成立的部分時,王天義總是用搖頭來表示不服,期間他多達92次用左手擦拭著臉部,儘管現場開著冷氣。

判決書說,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天義在任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權及其影響,收受賄賂並大肆聚斂財產。共向15人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83.524萬元,美元1萬元。其中被告人王天義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即共七次收受或索取溫州市龍灣宏泰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一處負責人林國林賄賂,計人民幣127.6萬元,分別用於購買字畫、古董等,在法庭上控辯雙方曾展開激烈的辯論。

王天義辯稱,林國林的款是出資購買字畫的,自己與林國林、馬根明共同投資字畫或林國林委託其買畫,買來後先放在王天義那裡保管並供其欣賞。經查,林國林的證言清楚地證明了系有事求過王天義幫忙,並從他那裡得到了利益,給王天義的錢款是為了感謝他而送的;馬根明證明自己沒有與王天義、林國林共同投資收藏字畫。因此王天義的辯解理由純係狡辯。

在指出王天義部分辯解系狡辯的同時,判決書也對檢察機關的部分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如檢察機關指控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天義以購買字畫為由,指使汪朝輝到林國林辦公室取走人民幣43萬元。經查,證明該事實的證據存在著矛盾,無法確實地證明該43萬元來源於林國林。

此外,檢察機關指控王天義於1998年6、7月份,王的兒子王小路出國時,收受李建民5000美元;2000年春節,收受李建民人民幣3萬元。經查,被告人王天義與李建民系多年的朋友,關係要好。上述事實並非被告人為李建民謀取利益而收受的賄賂,並且在李建民的女兒出國時,王天義也有美元相贈,因此缺乏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們謀取利益」的客觀構成要件。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尚不構成受賄罪。

經營天倫大酒店的尤愛國向王天義行賄1萬美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檢察機關指控尤愛國補送的20萬元人民幣系受賄性質證據不足,法院也依法不予認定。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王天義還有總計為人民幣14122515.94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其中人民幣9930163.93元(包括實物折價)、381671美元、325150法國法郎、112551.01荷蘭盾、55890港元、52790德國馬克(以上外幣以2000年4月26日案發時的匯率計算,折合人民幣4192352.0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還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鑒於被告人王天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事實,法院依法予以嚴懲,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被告人王天義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當聽到審判長說出「判處死刑」這四個字時,旁聽席上傳來了群眾陣陣鼓掌聲。與此同時,王天義的臉刷得一下白了。他的表情也由先前打起精神的專注,迅速變得呆滯。他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會被判死刑。王天義一下子腳軟了,踉蹌著好像要癱倒在地上,兩旁的法警立即上前架住了他,並把他帶出大審判庭。

據稱,宣判之前王天義根本不知道自己會被判死刑。就在宣判開始前,他還在羈押室詢問法警自己會被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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