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被誤判死刑 黑龍江「竇娥冤」

家住黑龍江牡丹江市溫春鎮的王有恩因一起「殺人碎屍」案,經黑龍江省市兩級人民法院歷時6年零1個月的審理,分別被判處兩次死刑、一次死緩,其妻米巧玲也因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人在合計被錯誤關押3881天後,省高院宣布王、米無罪釋放。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王有恩夫婦有權通過法律途徑挽回由於6年蒙冤帶來的損失。今年2月,二人向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和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賠償請求書,要求對侵犯人身自由進行賠償,並承擔精神損失費共計25萬元。日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王、米二人共獲得「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4萬餘元,對精神賠償則不予認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以賠償金的方式支付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國家發布的2001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王、米的賠償標準是每天37.33元。依照這一規定,法院在這起賠償案件中所做的判決並無不妥。

  然而,6年的冤獄,每天僅獲賠30幾元,不免令大眾唏噓憤慨,難以理解。

  筆者以為,現有的「生存保障」賠償標準太低,無法補償當事人的損失。因錯拘、錯捕、錯判和刑訊逼供等遭受精神和身體雙重創傷的公民,無法得到安撫。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標準基本上不含懲罰性,只有彌補性。然而,王有恩夫婦被關押期間,8歲的女兒和爺爺相依為命。全家老少為了替王、米二人申冤,6年來傾家蕩產。70多歲的老父親為了撫養孫女,找了兩份零活,沒有等到王有恩出獄的那一天,就含冤去世了。這一切都因司法人員的錯誤而起,難道國家給填平補齊就行了嗎?《國家賠償法》應強調懲罰性賠償,通過懲罰違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效地救濟受害人。

  賠償數額低的另一個原因是缺乏精神賠償。對王有恩夫婦來說,被錯判帶來的精神損害也許遠遠大於物質損害。被關押6年多,三次被判死刑,對人的精神折磨是可想而知的。而賠償法對精神賠償不予保證。

  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確認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首次規定了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但該解釋僅適用於處於平等地位的公民之間民事侵權案件。公民在面對行政機關的嚴重侵權行為時,對於自己受到的嚴重精神損傷無法得到賠償。筆者認為,國家機關侵權與個人侵權只是主體不同,在本質上沒有區別。

  在英美法系國家,國家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基於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筆者認為,無論在侵權行為上還是在責任的承擔方式上,國家機關都不應該得到特殊對待。對於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恣意的行為,僅僅靠賠償直接損失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還應該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看來,曾因首次確立「國家造成損害應賠償」的原則,贏得一片叫好聲的《國家賠償法》,實施7年後已經亟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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