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電視網插播事件:從來就沒有的權利,怎能被侵犯?
3月5日,長春有線電視網插播了50分鐘的法輪功真相節目,震動了朝野。這不僅在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近三年時間中是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在中共統治大陸五十多年中也是史無前例的。此次長春事件,江氏集團當然是暴跳如雷。不過這回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大張旗鼓的批判吧,一則顯得自己無能,二則恐怕全國人民學了樣,犯了替法輪功宣傳的嫌疑;不說吧,豈不是認輸?
大概是一直拿不定主意該怎樣公開處理此事,事件發生一個多月後,4月17日,中共新華網才有了一篇題為「吉林省破獲XXXXX破壞有線電視網路案」的報導,含含糊糊的說什麼「吉林警方日前破獲破壞有線電視網路、非法宣揚X教案件」。奇怪的是,早在兩個多星期前,即4月1日,江氏集
團的中新網就已經報導了這一事件並指明是長春市梁振興、周潤君、趙健
、劉成軍、雲慶彬等18人所為。鑒於中新網已經搶了先,吉林警方不得不
將此案再破一次。
新華網的文章首先談到了事件的發生,不過從這兒你別想得到任何關於事件本身的消息。全部內容是長春市城區和松原市前郭縣電視用戶的電視信號中斷,屏幕上出現有關法輪功的圖像。新華網在談到這些圖像時用的描述詞是「斷斷續續」「昏暗不清」。我們現在都知道,當時播放的兩部錄像之一是「自焚真相」。這部片子是將央視第一版「自焚片」用慢鏡頭放一遍,再提醒觀眾注意裡面的一些細節,比如說劉春玲是怎樣被猛擊後腦而死。怎麼同樣的片子用慢鏡頭放一遍就變成「宣揚X教」了呢?難道說央視第一版「自焚片」就是「宣揚X教」,而接受了法輪功「自焚真相片
」的提醒,刪除了那些「細節」以後再播放的新版就是宣揚「正教」?
那麼罪名是什麼呢?中新網4月1日那篇語無倫次的文章在寫了一通讓人看得一頭霧水的胡話後,說這些法輪功學員「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干擾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我倒要向中新網的喉舌請教,以下行為算不算「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干擾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把刑事犯釋放以便騰空監獄關押法輪功學員;殺人放火都不管,就抓法輪功;車站碼頭設關卡逼旅客罵人,不罵就抓;強迫全國人民包括中小學生搞百萬人簽名反法輪功,不簽不讓過關;警察地痞流氓接管天安門廣場,任意盤問搜查遊客;各地大搜捕,搞得雞飛狗跳的,比當年鬼子進村鬧得還邪呼。
中新網的文章接著又說這些法輪功學員「猖狂進行法輪功宣傳煽動活」。能不能具體說說他們都幹了些什麼呢?諒沒有一家江澤民喉舌有膽量說出這是播放天安門廣場自焚真相片!
中新網的文章最後說法輪功學員「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必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云云。這最後一句話是十足以言代法,充分暴露了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是徹頭徹尾的違法亂紀。誰給了中新網資格判定誰觸犯了刑法,誰該受法律制裁?這種凌駕於憲法法律(無論這個所謂的憲法法律本身有多糟)之上的痞子行為倒是一定會受到審判的。
但好像自己的信心還不夠,需要搬出「群眾」來幫忙,新華網煞有介事的報導說,「有關部門和警方不斷接到大量群眾舉報」「當地群眾還紛紛向新聞媒體控訴」。海外喉舌也有指責法輪功這樣做侵犯了電視臺、廣告商和電視觀眾的合法權益。姑且不論江澤民在鎮壓法輪功或者其它任何民間團體時有沒有法律可言,中國媒體的讀者觀眾有沒有權益倒是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中國人曾經不僅必須學習中央的紅頭文件,也必須學習各種各樣刊登在人民日報、紅旗雜誌上的社論和評論員文章。報紙嘛,愛看不看的,幹嘛還非得逼著人學習表態。不過我們已經習慣於被逼著學習報紙和表態,根本忘記了我們其實是有權選擇不學習那些勞什子,包括那個「三講三代表」的。我們已經習慣到了從不抱怨自己作為讀者觀眾的權益被侵犯了的。俗話說,虱多不痒,難道真是因為我們的權益被侵犯得太多而麻木了?
1999年7月鎮壓開始,每天24小時,中國大陸所有的電視臺不停的播放反法輪功的節目。有的地區有的時候所有的頻道都在播放同樣的反法輪功節目,觀眾連切換看其它節目的選擇權都沒有,這難道不是侵犯了電視觀眾的權利?有線電視網可是要付費的。政府有什麼權利強迫觀眾花錢去看
它的宣傳?以前的宣傳當然也是宣傳,至少那還是免費的!難道由央視播
放「自焚片」是「尊重」了觀眾的權利而由法輪功播放同樣片子的慢鏡頭
就是「侵犯」了觀眾的權利?從來就沒有的權利,怎能被侵犯?
(大紀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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