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工程暴出驚人黑幕

黃河工程暴出驚人黑幕,工程層層轉包,導致管理混亂,安全質量隱患多多------工程亡人事故發生後,主管單位拒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反映。

1. 天災還是人禍?
2. 中國老百姓都是在給江澤民打工嗎?出了事故,都要直接找江澤民主席嗎?
3. 難道中國的官員都是這麼殘酷與冷漠嗎?
4. 弱勢群體的利益究竟由誰來維護?
5. 這樣的黃河工程,納稅人放心嗎?中國老百姓放心嗎?國家的安全有保障嗎?

劉鴻飛(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嘉應觀鄉大劉莊人),現年29歲,於2002年3月1日在為武陟縣第一河務局所轄的黃河淤方覆蓋工程進行拉土施工,因公致死。

事實經過: 2002年2月24日,武陟縣第一河務局為完成黃河淤方覆蓋工程招用農民工,勞動報酬為拉每車土4.5元, 劉鴻飛遂駕駛農用機動三輪車參加施工.

2002年3月1日下午2時左右, 劉鴻飛駕駛的山東「時風」牌機動三輪車在南北方向的黃河大堤防汛路上由北向南滿載土方正常行駛,當行駛至坡度約為30度左右的工地入口時,因此處建有石墩僅能單車通過,為避讓迎面從坡上高速駛來的另一施工車輛., 劉鴻飛將車停靠在路邊。但因現場無施工安全員的指揮,對方車輛並未減速,反因驚慌打錯方向將劉鴻飛連人帶車撞入路旁的引水渠中。由於現場無施工管理人員組織,故無法及時搶救。

大約下午3點30分左右,肇事者找來吊車將劉鴻飛的車吊上岸。由於渠中水深 2米,劉鴻飛落水後被車壓住,無法脫身,聞訊趕來的家人將其打撈上岸後,劉鴻飛早已溺死。在整個搶救過程中,施工單位始終無人到現場指揮組織。時至今日,武陟縣第一河務局也未對此事妥善處理。

同月5日,死者家屬到武陟縣第一河務局準備與其商談善後事宜,誰料到河務局主管局長王文東態度極為蠻橫,經過一番激烈的辯論後,其竟反覆聲稱並多次口頭表態:「此事件與河務局無任何關係,河務局對此事件不負任何責任」;並說「我們都是給江澤民打工的,你們應該直接找江澤民解決問題」。但讓其出示「此事件與河務局無任何關係,河務局對此事件不負任何責任 」的字據時,卻遭到無理拒絕。武陟縣第一河務局局長衛國峰亦聲稱:「我們是坐地買土,誰找你幹活,你們找誰。」

同月7日,在武陟縣第一河務局拒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死者家屬向武陟縣委縣政府反映此事。經武陟縣委縣政府的多方協調,僅肇事者向死者家屬賠償2.3萬元,但武陟縣第一河務局仍拒不承擔任何責任。

調查結果: 經我們調查得知,這項黃河淤背覆蓋工程是由河南省黃河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林彥春)中標後轉包給焦作市華龍工程公司,華龍工程後轉包給武陟縣河務局(法人代表衛國峰)。這項工程幾經轉包,最後竟轉包給一個農民司小六(武陟縣嘉應觀鄉秦廠村人),其本人無任何施工資質,施工現場不僅沒有任何安全設施,危險地段也無任何警示標誌,而且無任何安全保障人員,施工現場嚴重混亂無序。因而嚴重影響施工安全和質量,導致一起嚴重的工程事故。

根據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文件(黃規計2000年第154號)明文規定,在項目招標期間,招標方要認真審查投標單位的資格及其所承諾的人員、設備,中標後要按照標書對其人員和設備進行逐項審查。對於違法分包和轉包工程的企業除公開曝光,收回非法得,立即中止施工合同外,在三年內不得參於與黃河基本建設工程投標」。

這項工程幾經轉包,嚴重違犯了《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的明文規定。故此,管理混亂,致使事故發生後,主管單位根本無一人問及此事,也無一位主管領導對死者家屬表示慰問和對此事負責的任何態度。

幾點疑問:1.武陟縣第一河務局局長衛國峰所聲稱的:「我們是坐地買土,誰找你幹活,你們找誰。」,因此武陟縣第一河務局認為:死者家屬應找農民司小六。但在大量證據面前,河務局領導卻不敢表明河務局與農民司小六之間是什麼關係,以及拉土方的資金是以什麼付款方式給付到司小六及其民工手中,司小六在這之間究竟扮演了一個什麼角色。

2.在事故發生後,他們為什麼不僅沒有吸取血的教訓,認真整頓,加強安全施工管理,仍我行我素,仍然雇佣無駕駛證、無牌照的機動農用三輪車進行施工,並且工地仍無任何安全保護設施和安全巡視員。

3.為什麼也是我們感到最為疑惑的是:一個事關黃河大堤這個國家級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問題,我們多次反映呼籲此事,為何無人敢調查處理此事。

我們認為以上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於河務局領導嚴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的,如果有關部門不責成武陟縣第一河務局嚴整生產秩序,注重安全生產,將會造成更多的人員傷亡和國家財產損失。因此,我們懇求你們關注調查此事。

由此我們引發幾點思考: 1. 對於像河務局這樣一個法人單位,竟無人敢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不能不認為這是一種極為不正常的現象;

2. 對於像黃河大堤這樣的國家級工程,通過層層轉包,最後競落到到完全不具備任施工資質的農民手中,能否保證黃河大堤的工程質量、確保黃河大堤的安全?

3. 3月1日工程亡人事故發生後,長達一月之久,主管部門毫不過問此事,我們雖經多次交涉,他們卻反覆聲稱與河務局無任何關係,究竟誰該對此事負責?

4.像黃河大堤這樣的國家級工程,竟全部靠農用機動三輪車施工,且大部分司機都沒有駕駛執照,經過諮詢多位水利專家、律師,像黃河大堤這樣的工程是絕對不允許的。

在剛剛閉幕的全國人大九屆五次會議上,最大的焦點是失業及外出打工、農民等低收入的「弱勢群體」,朱總理在政府報告中首次提到這個問題,在分組會上對這個問題的議論也最多,代表中的許多人紛紛提出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中國的現代化到處都是農民的汗水,他們幹著世界上最重、最髒的活,拿世界上最低的工資,住世界上最簡易的房子,他們實實在在地生活在我們的身邊,但社會上最容易忽視的也是他們。

劉鴻飛作為弱群體的一員,其身亡達半月之久,主管部門竟無一人過問此事,或到死者家中慰問、安撫家屬。試問民工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思想如何得到貫徹?劉鴻飛作為弱群體的一員,他的人身安全尚得不到保障,何談其生存權與發展權?我們強烈呼籲整個社會關注弱勢群體的生存及生活狀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對武陟縣第一河務局拒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的幾點看法: 此事故發生後,武陟縣第一河務局以其是「坐地買土,誰找你幹活,你們找誰」為由,拒不承擔責任。但死者家屬認為武陟縣第一河務局的觀點於法無據:

1.「坐地買土」一說不成立首先,我們承認在買賣關係中,買方的確不需為賣方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承擔責任,這也是武陟縣第一河務局稱其在此工程中是「坐地買土」的原因。但這一說法在事實和法律上均無任何依據。若武陟縣第一河務局是「坐地買土」,那麼武陟縣第一河務局就是買方,而劉鴻飛則是賣方。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出賣人對其所出賣的物品必須享有完全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劉鴻飛對其所「賣」的工程用土應享有所有權,方可成立買賣關係。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其所有權只能由國家和集體享有,公民個人只能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即使個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 ,也只能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採礦、挖沙、取土。而在這一工程中,劉鴻飛對所取土方的土地既無使用權,更無取土權,其他農民工的情況也是如此。所以,武陟縣第一河務局「坐地買土」 一說根本無法成立。

2.劉鴻飛與武陟縣第一河務局之間已成立事實的勞務關係 武陟縣第一河務局為完成黃河淤方覆蓋工程招用農民工,要求參加施工的農民工從其指定地點取土並將土方運輸到指定用土地點,每運一車土支付勞務報酬4.5元.由此可見,包括劉鴻飛在內的所有參加此工程的農民工與武陟縣第一河務局之間已成立按件計酬的勞務關係.但由於施工現場不僅沒有任何安全設施,危險地段也無任何警示標誌,而且無任何安全保障人員,施工現場嚴重混亂無序,因而嚴重影響施工安全,導致劉鴻飛在工作過程中因事故身亡, 所以武陟縣第一河務局理應按照工傷標準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附:另外我們經調查,發現武陟縣河務在短短的時間內,發生了多起此類安全事故: 1. 2002年元月28日在本縣的玉壩村發生一起沉船事件,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00多萬元,他們隱埋事實真相,拒不上報。

2. 2002年元月31日武陟縣河務局土地科科長酒後無證駕駛,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一死兩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00多萬元,隱而不報。

3. 2002年3月8日,河務局又發生交通事故,隱而不報。。

4. 2001年4月在河務局施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隱而不報。

5. 2001年7月由於其管理不善,在玉壩淹死一人,南賈淹死一人,隱而不報。我們認為,這些事情的發生決不是偶然的,這是由於武陟縣河務局領導班子嚴重忽視安全管理所造成的一系列悲劇,應追究其領導責任。如果不責成他們加以整改,吸取血的教訓,類似這樣的悲劇將還會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此致 敬禮

新加坡國立大學劉治國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劉鴻志 河南省腫瘤醫院劉海泉2002年3月28日聯繫方式: 劉治國:電話:65-777-0912(新加坡) Email: matliuzg@nus.edu.sg 劉鴻志:電話:021-56958693、021-66104834、13020187122。(上海)Email: hzliu01@263.net 劉海泉:電話:0371-5979472 ( 鄭州)Email: lhaiquan@public2.zz.h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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