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出面"做工作"? 杭州兩民警刑訊逼供案有內情

日前,一起有關兩民警被判刑的案件在杭州司法系統被小聲地議論著。他們涉嫌刑訊逼供致人死亡,並已被一審判決裁定。然而省高院認為判決不妥,發回重審。就在此時,兩民警的父親忽然站出來,認為自己的兒子是這樁案件的替罪羊,之所以自己的兒子認罪,完全是他們的一位領導「做工作」的結果。此言一出,輿論嘩然。

人命關天,如果無視法律的威嚴而「做工作」,一錯再錯,其後果可想而知。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本報記者對此案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

其實,本案的起因並不複雜。

1999年4月28日,安徽籍人陳江因盜竊犯罪嫌疑被杭州餘杭市(現已改為餘杭區)公安局臨平派出所留置審查。當晚,臨平派出所安排7位民警分三班對陳進行審訊。第二天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第三班民警對陳訊問過程中,陳江突然倒地,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陳江因四肢(以雙下肢為主)多部位軟組織挫傷伴皮下出血而最終死於出血性休克。

該案經餘杭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999年11月18日向餘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3日,餘杭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余刑初字第363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餘杭市公安局臨平派出所民警張蘇敏、瀋少華在對犯罪嫌疑人審訊中,為逼取口供而使用暴力,致使其死亡。認為兩民警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一審判處張蘇敏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瀋少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二)

然而,張蘇敏、瀋少華的父親聲稱:打死陳江的另有其人!

據一審判決認定,張蘇敏、瀋少華是在餘杭市公安局紀委找其談話時,主動供述了刑訊逼供罪行的。檢察院案卷第二卷第69頁也反映,瀋少華說:「張蘇敏打下去的份量一般性,不很輕也不很重,陳江挨打時沒有大喊大叫」。該卷第83頁瀋少華說:「張蘇敏朝陳江兩條腿打了幾下,不是很重的。」該卷第38頁張蘇敏說:「瀋少華打得不重的。」

然而在張、瀋被逮捕兩個月後,他們在被隔離的狀態下分別翻供:「我們沒有打人!」

張、瀋是兩位剛出校門不久的警察。張蘇敏,男,1978年5月出生在浙江義烏。1998年8月大學畢業,分配至杭州市餘杭區公安局,12月到臨平派出所。瀋少華,男,1976年12月出生,浙江餘杭人。1997年8月從杭州市警察學校畢業分配在臨平派出所工作。張蘇敏父親稱,張蘇敏曾這樣對他說:「其實我沒有動手打過陳江,打陳江的是第一班的幾位民警,他們用皮帶抽、用警棍打、用粗木棍打,打了許多時間,陳江被打得死去活來。」張蘇敏告訴他:「是自己28日晚上親眼目睹的」。

據瞭解,當天下午,臨平派出所刑偵中隊副中隊長安排的7位民警對犯罪嫌疑人陳江進行審訊,張和瀋被安排為第二班,時間是4月29日凌晨1時至5時。張蘇敏、瀋少華是4月29日凌晨1時接的班,張蘇敏先到,當時,陳江被第一班的民警雙手反銬,並用電線綁在椅背上,頭歪在一邊。

張蘇敏父親說:接班時,第一班一年齡較大的民警對張蘇敏說:「你們這班不要再動陳江了,陳江已經不行了。」後張蘇敏便問陳江一些問題,但陳不願回答。瀋少華來後,二人一起審問陳江,陳江回答了一些問題,還有一些問題不回答。張蘇敏看到房間裡有根比較粗的木棍,上面有血跡,就拿起木棍,指著木棍嚇唬陳江,並拿著棍子朝地上猛地一敲,木棍斷了。到4時左右,張蘇敏覺得實在太睏了,就趴在桌子上睡著了。瀋少華一個人審了一會陳江,沒審出什麼,5時左右,就送陳江去一樓留置室。

張蘇敏和瀋少華二人下班後,第三班接著審訊陳江。就在第三班審訊過程中,陳江突然口吐白沫倒地,送到醫院時,醫生診斷已經臨床死亡。

既然如此,為何在當初主動供述對死者陳江的刑訊逼供?「之所以違心承認,是因為受公安局領導指示。」他們供認「是餘杭公安局副局長翁建昌做了工作,要我們兩人扛下來的」。

(三)

在餘杭區檢察院案卷第四卷第7頁、第13、17、18、19、21、24、29、30、31頁中,張蘇敏陳述了這位副局長做他「思想工作」的經過:

「翁局長對我講,事情既然出了,只有你們二人承擔一下,否則整個臨平派出所要垮了。你們二人是年輕大學生,法院判刑也不會太重的,局裡會把方方面面的工作做好的。法院方面的工作會做好的,死者家屬的工作也會做好,甚至連律師都會替你們請好。但你們要聽話,要承認自己打過,千萬不能講別人也打過陳江。

「你們出來後刑警不能當,還能當交警,或者保安。如果你們不聽話,不承認自己打過,反而講別人打過,那麼別怪組織不客氣。要知道餘杭是基層,基層總是權大於法的,組織上可以把你們扶上去,也可以把你們拉下來。你們如聽話,組織上就會幫你們,我翁局長個人也會幫你們。

「我比你們大幾歲,你們就叫我大哥好了,我會想辦法,讓你們早日出來的。說著說著翁局長眼淚都掉了下來,我心裏也不是滋味。「我想既然翁局長這樣誠懇和我談,而且平時我和翁局長關係不錯的,所以我就說打了七八下。我還說了那麼我一個挑了算了。翁局長說,這不行的,瀋少華和你同一班,這事情挑擔子兩個人總比4個人好,4個人總比7個人好。」

同樣,在檢察院案卷第4卷第47、59、60、61、62、73頁裡,瀋少華也作了類似的供述:

「翁局長在陳江死後,曾找我談話說:陳江死了,大家心裏都有數,你是參與審訊的,怎麼都脫離不了干係,你們講也是講不清楚了,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所以還是乾脆承認輕輕打幾下為好,不要多承認,還可以算自首,從輕處理,不能去指證其他人。

「你們一相互指認,事情肯定搞大,組織上工作做不下去了。你們暫時承認一下,把事情平息掉,陳江家屬就不會來鬧事,不會再驚動市裡、省裡的領導。局裡會把方方面面的工作做好,檢察院、法院都沒有問題的,我保證處理不會重,以後你們刑警不能當還可以當交警、當保安。

「組織上會記得你們,公安局永遠是你們的堅強後盾。你家裡有任何困難都來找組織,如果你們指證別人,我也幫不了你們的。」

據瀋少華的家屬說,瀋少華就在翁局長的「苦苦開導」下,最後承認在小腿上輕輕打了幾下。與此同時,張蘇敏的父親也反映了翁局長做「工作」的具體經過:我一聽說兒子因「涉嫌刑訊逼供」被拘留,感到十分震驚,急忙趕到餘杭區公安局,翁局長親口對我說:局裡已經為陳江之死做了大量工作,賠給陳江家屬二十多萬元,對張蘇敏、瀋少華二人,局裡也會盡量做工作,處理不會重的。其實,陳江怎麼死的,大家心裏都明白,事情出了,總要有人承擔責任。家裡有困難,儘管找局裡,你們要請律師,局裡可以代請;你自己請,最好叫律師與局裡溝通、統一一下,事情不要弄大,鬧大了對他倆沒好處。

瀋少華的父親也講:翁局長在事出後跟我說,老瀋,這個事情大家心裏有數,不只是兩個人打的,事情不嚴重的,我們局裡會做工作的,你不用去跑的,你跑十次,不抵我說一句話的。你的兒子就是我的兒子。如家裡有什麼經濟困難,寫個報告,局裡會給解決的。

張蘇敏的父親還說:「一審判決後,翁局長告誡我們不要上訴,他說,事情能到這個地步,已經是最好的結果,如果上訴,事情一鬧大,對他們兩人絕對沒好處。他們還在臨平的監獄服刑,各方面都要我們的照顧,監獄裡面什麼犯人都有,每年都會出點事情,張蘇敏在裡面沒有我們照顧是要吃苦頭的,以後假釋、減刑我們都會去做的,你們自己想想清楚。再審之後,在電話中,翁局長又這樣威脅我:「你們找記者,你們鬧大好了,我不怕的,看看是誰吃虧?事情捅大了,他們倆個能否活著出來都是問題。」

(四)

翁建昌現為餘杭區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他表示:「我沒有任何承諾給他們。」翁反問:「叫他們承擔下來,你說我能這樣做嗎?況且,作為警校的學生,也沒有這麼傻,又不是小孩子,沒有做的事會承擔下來?!」

他告訴記者,在1999年初,他剛分管局裡刑偵工作,當時正好還有兩起凶殺案尚未偵破,在現場忙於破案,不可能做他們的工作,也沒有時間做工作。他說:「我做人有原則,就是公正、公平、實事求是。事情一出,作為分管的領導,我主動要求給處分。至於他們家屬想這麼說,我也沒有辦法。」

今年1月25日,浙江省法學會組織浙江省內的部分法學專家對這一案件進行法律論證。專家們在看了張蘇敏、瀋少華的案卷後,認為:「對於餘杭區公安局有關領導是否實施過指使、脅迫本案被告人作虛假有罪供述並包庇毆打被害人陳江致死之真凶的行為,尚須取得更多的證據才能查明,但現有的證據已足以立案偵查。」

他們認為,如果張蘇敏、瀋少華所檢舉的事實最終被發現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實,那麼就會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局有關領導構成包庇罪、有關民警對陳江之死負刑事責任,二是張蘇敏、瀋少華檢舉有功。

據瞭解,該案判決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指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重審。去年10月,杭州中院裁定發回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重審。

餘杭區人民法院院長王德璋介紹,本案被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餘杭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他們去提審過兩位被告人,現在的情況是當年供述與現在陳述大相逕庭。

一、陳江之死不是他們所為,也不承認自己有責任。兩人分別表示,審訊時沒有看到對方動手,不應承擔責任。

二、看到其他值班民警曾經打過陳江。

三、公安局有關領導做了工作。

王德璋認為:翻供成不成立?要看證據。如果成立,就要重新偵查。該案究竟是怎麼回事,一切均要等到開庭調查審理,法院的職責就是客觀、公正地審理每一個案件。

張蘇敏和瀋少華的家人告訴記者,他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陳江之死真是張蘇敏、瀋少華所為,法律如何制裁也都應該,畢竟人家也是一條命。反之,如果打死陳江是另有其人,應當讓法律還以事實的真面目,他們在等待這一天,也相信會有這麼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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