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 中國香港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布
2002年3月4日

香港

對香港的主權於1997年7月1日由英國移交中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權,並仍然是一個自由社會,權利受法律保護。

1990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法規定了各種基本權利,並起到一部"小憲法"的作用。由中國任命的一個籌備委員會挑選的400人推選委員會推舉一名行政長官行使行政權。立法機構(稱立法會)由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2000年9月選出了第二屆立法會,任期四年。24個席位由分區普選的辦法產生,30個席位由功能(行業)團體選舉產生,6個席位通過間接選舉產生。

人權組織和民主人士抱怨說,由功能團體選舉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席位是不民主的,因為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30名議員和間接選舉產生的6名議員實際上是僅通過18萬選民產生,而300多萬人有資格參加的分區選舉只產生24名議員。但是沒有任何黨派抵制這次選舉。民主派候選人贏得了分區選舉的24個席位中的17席(其中1席在2000年12月的補缺選舉中產生),總共贏得22個席位。

立法機構的權力被大幅削弱,因表決程序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都必須分別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同時基本法不允許立法會發起涉及公共開支、政治結構或政府運作的立法提案。

此外,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事先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才能發起涉及政府政策的立法提案。在實踐中,"政府政策"的定義非常廣泛。根據法律和傳統,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最高法院以終審權;然而根據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特區政府1999年向中國政府就這樣一種解釋提出的引起爭議的請求最後導致香港最高法院 ─ 終審法院 ─ 的一項裁決在事實上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所推翻,從而引起人們對香港司法未來可能具有的獨立性及最高權威產生疑問。

組織良好的警察部門在地方文官當局有力的控制之下維護公共秩序。警察部門的個別成員有時過份使用武力。1997年被派往香港接替英國衛戍部隊的4,000人的中國軍隊保持低姿態,沒有執行警察的功能。

香港是重要的國際貿易和金融中心,是同中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主要門戶。香港有繁榮的自由市場經濟,政府干預有限。香港經濟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生活,但下半年因受到全球經濟發展減緩的影響而出現下滑。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24,375美元(190,124港元)。香港人口約為680萬人。

總體來說香港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權,法律和司法制度通常是處理侵權案的有效手段。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和移交後都存在的人權問題包括:對居民更換政府能力的限制和對立法機構影響政府政策的權力的限制;警察有時過份使用武力;媒體有某種程度的自我審查;對婦女施暴和歧視;對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歧視;恫嚇外籍佣工;以強迫勞動和強迫賣淫為目的販運人口。雖然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但法輪功在香港仍可合法註冊並大體上仍能繼續自由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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