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上述情況在2001年3月中旬,王英軍帶領16名工人再次聯名,集體寫信給鐵道部反映問題。結果5月19日帶頭寫簽名信的王英軍和李紅兵便接到了哈爾濱鐵路分局客運段發出的下崗通知。王英軍和李紅兵認為客運段這種做法,違犯了憲法、勞工法以及工會法,便於7月結伴到北京,找鐵道部上訪。信訪處接待了兩人之後,要求哈爾濱鐵路分局給他們倆人恢復工作。可回到哈爾濱,客運段還是不給倆人上崗,於是10月初王英軍和李紅兵又一次去了北京。這一次鐵路分局和客運段的領導也趕到了北京,並向鐵道部的領導口頭承諾,一定要按照相應法規合理安排他們的工作。10月16日的早晨,已經回到哈爾濱的王英軍和李紅兵,按照跟鐵路分局的領導的約定來到了分局的會議室。可沒有想到,等待會議室裡的幾位段長竟然指使幾名警察將他們帶上手拷,押進了哈爾濱鐵路公安分處。後來倆人被告知,越級上訪屬擾亂社會秩序罪,鐵路分局的領導要求給予刑事居留。10月4日,也就是在被居留的第23天,王英軍被准許取保候審,但條件
是寫認錯書。23天的逼迫和折磨,王英軍已經熬不住了,最後終於在寫了認錯書後,家人才把他保了出來。出來以後,又一次讓王英軍沒有想到的是,客運段領導居然說,要想上崗,他必須在全段幾十個車間,巡迴作一次檢討。
就上述事實經過來說,哈爾濱鐵路分局工會肯定沒有依據工會法,履行代表職工維護工人權力的責任。首先工會法第22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犯勞動法律、法規,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王英軍當初向上級寫信反映的是客運段違反勞動法關於法定勞動時間的規定。而我們相信,客運段工會並沒有就企業違犯勞動法這些問題出面與企業進行過交涉,更沒有請求當地政府依法處理。所以王英軍才不得不自己出面,帶領16名工人寫信反映問題,結果才遭到了打擊報復。
另外工會法第21條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出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犯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就這一條來看,在王英軍帶領16名工人集體寫信,反映企業違犯勞動法的規定而被強迫下崗之後,哈爾濱鐵路局分局的工會和客運段的工會有可能同意了企業的決定。而沒有出面幫助王英軍,也有可能是這兩級工會不同意企業的決定,但卻不敢說話。總之這兩級工會當初沒有出面協助王英軍等16名工人爭取他們的合法權力。
就這一起情況,工會法第50條規定,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這一條來看,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鐵路工人王英軍現在既可以依法起訴企業領導人,也可以依法起訴沒有盡職盡責的企業工會的工作人員。
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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