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情婦滅口 蕪湖原政法委書記周其東被處死

據江淮晨報消息,2月28日至3月1日,蚌埠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原蕪湖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周其東故意殺人案。一審當庭判決周其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同案犯被告人趙征和、王長春、袁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周其東在蕪湖市繁昌縣荻港鎮任黨委書記期間,與該鎮婦聯主任孫某某發生婚外性關係並保持至案發。2001年初,已離婚的孫某某多次催促周離婚與其結婚,並以公開兩人隱私相要挾。周將其隱私告知被告人趙征和並讓趙幫忙解決。周其東與趙征和預謀以車禍的方式殺害孫某某,並商定找人實施。2001年5、6月間,趙征和找到被告人楊謀能要其以製造車禍的方法致死孫某某。同年7月4日,楊謀能指派屬下張義好、秦宗華(均在逃)開著楊謀能的「豐田」汽車到蕪湖伺機作案。次日,在周其東的策劃下,趙征和讓張義好、秦宗華在暗中對孫某某進行了辨認,後因無法按計畫實施,未能得逞。

  周其東在得知用車禍殺害孫某某未逞後,多次催促趙征和,並與趙預謀繼續對孫行凶。趙征和在周其東的指使下,找來楊謀能要其用其他方法殺害孫某某。楊謀能遂邀集負案在逃的王長春、袁征攜帶作案工具抵達蕪湖市,對孫某某的住處進行了辨認,並就如何殺害孫某某進行了預謀分工。同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孫某某下班回家,被事先守候在住處附近的王長春、袁政用刀刺中頸、胸、腹部等,創傷達27處,造成孫某某失血性休剋死亡。事後,趙征和給了楊謀能9000余元現金幫助三被告人逃離蕪湖。

  另外,被告人周其東在任繁昌縣委書記,蕪湖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幫助趙征和收購蕪湖市荻港水泥廠籌集資金,收受趙征和等人賄賂計人民幣16萬元;採取虛開支出的辦法,貪污公款10萬元。被告人王長春在六安市參與持械聚眾鬥毆,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兩人輕傷的嚴重後果。被告人袁政在六安市參與持械聚眾鬥毆,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據蚌埠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周其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違法所得16萬元予以追繳,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違法所得26萬元予以追繳,並處沒收周其東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趙征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長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袁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謀能犯故意殺人罪,因有重大立功表現,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處各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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