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最好別叫「職務之便」
近日,河北省國稅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被披露出來:去年39歲的李真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868萬餘元,以及非法佔有公私財務、收受貴重物品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051.09萬元。對於他的腐化墮落,很多報導都沿襲了以往常見的思路和說法,幾乎每篇提到「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干預司法活動」等等。
有「職務」而後有「之便」,沒有如此「職務」,便不會有這般「之便」,那麼,「職務」與「之便」之間到底是一種必然的邏輯順延關係呢,還是一種偶然的邏輯不可順延關係?如果是前者,那就是說凡是擔任某種「職務」的領導幹部,都理所當然地享有一系列「之便」,可以用來為他人批地、批貸款、搞項目、提職,並從中收取「應有」的回報;如果是後者,則表明像為他人批地、批貸款、搞項目、提職等「之便」,其實都不是「職務」的題中應有之意,而是職務權力的無限擴張和惡性膨脹,為國法所不容。
從那些利用「職務之便」招權納賄、賣官鬻爵的貪官一個接一個翻船落馬的事實看,「職務」與「之便」應該是一種高度危險的關係,「職務之便」的利用者將為此付出代價;但從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員一個接一個隨心所欲地大用特用「之便」的事實看,「職務」與「之便」應該是一種密不可分的關係,「職務之便」對官員而言又意味著一種難以抗拒的誘惑。一個人如果不是「特殊材料鑄成的」,如果有朝一日也被賦予了像李真那樣多的職務之便,那麼他幾乎注定了也要忍無可忍地幹出一大堆傷天害理的事來。如果說像李真那樣的貪官可惡、可恥之極,但你不覺得那些使他從一個普通人變成貪官的「職務之便」,同樣也是十分可惡、可恥的麼?
傳統的幹部管理制度一向講究職務與待遇掛鉤,擔任什麼職務,按規定就可以坐什麼檔次的公車、分什麼標準的住房、享受什麼級別的公費醫療等等,要我說這才應該算是真正的「職務之便」,幹部「利用」起來心安理得,老百姓看在眼裡記在心頭一般也能夠坦然面對。而人們常說的「職務之便」,其實是職務異化出的怪胎,叫「職務之便」豈不太過輕描淡寫?如果不在用語上正本清源,仍然習慣性地將官員以權謀私大行蠅營狗苟稱為「職務之便」,久而久之,人們不但會「誤以為」領導幹部整天除了利用這些「職務之便」外就不幹別的了,而且還會將他們按規定享有的待遇也一概劃入腐敗之列,這樣的幹部隊伍還有什麼形象與權威可言?(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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