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定,王凱鋒在任長樂市財政局長期間,於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通過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或者授權該市財政局信用服務部,先後與27家企業簽訂了週轉金借款合同,並由企業所在地的鄉鎮財政所提供擔保。現在這27家企業已倒閉,財政週轉金尚有745.8萬元未能收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身為財政局長,應當對財政週轉金的發放、回收等工作負領導責任。在我國擔保法實施後,王凱鋒仍然允許行政機關作為擔保主體,從而違反了擔保法中關於「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主體」的規定,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北京大學的法學博士江曉陽律師認為,王凱鋒的行為實際上是嚴格按照福州市榕委(1999)9號文件(簡稱9號文件)精神和當前財政週轉金髮放通行做法辦事。福州市的這一文件明文規定,財政週轉金髮放必須實行擔保制度,由企業所在地區財政提供擔保。而通行的做法則是,幾乎所有的財政週轉金髮放,都是由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提供擔保。如此一來,王凱鋒的行為,一方面是下級服從上級的職務行為,另一方面卻被指控為犯罪。政策和法律打架,執行政策的人成了替罪羊。
據當地一位官員告訴記者,還是在1998年底,福州市為了扶持支柱產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重點鄉鎮企業的發展,決定從財政預算外資金中安排一部分,專項用於週轉借款。記者看到,就是在9號文件中的最後一部分也明文規定:「為了確保週轉金按期歸還,滾動發展,要實行週轉金貸款擔保制度。稅收在市裡的企業由所在口專項資金擔保;稅收在縣(市)區的企業由所在縣(市)區財政擔保。項目申請單位也應與所在縣(市)區政府或所屬主管部門簽訂資產擔保協議。」
一位行內人士指出,按照現行的體制,鄉鎮財政所由縣財政局統一領導,人員、工資乃至服裝都由財政局統一配備,它實際上就是財政局的一部分。財政所提供擔保,其實就是財政局進行擔保,這一做法,符合上述9號文件精神。
在採訪時,記者曾指著我國擔保法第8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這一條款規定,問過一位財政幹部:「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主體,你們為什麼還要這樣做?難道你們不怕犯法?」
「誰不知道這個規定?不過,我們端的是上級部門給的飯碗,上級叫這樣辦,我們能不聽嗎?」這位財政局幹部還告訴記者,按照當地通行的做法,王凱鋒案件所涉及的27筆借款,如果最終確定不能償還,則應當由擔保人所在地鄉鎮財政負責。一般在財政往來資金中劃撥,其損失不會落在長樂市財政局頭上。
果真,福州市政府在2000年6月13日作出的《關於研究協調第三批產業扶持資金安排有關問題》的專題會議紀要,證實了這位幹部的說法。該紀要第2條規定:「對逾期不還,有賴債傾向的,市財政要堅決按照榕委(1999)9號文件精神,從為其擔保的縣市區財政或主管部門財政資金中進行抵扣。」
對此,江曉陽博士的觀點很明確:按照上級的文件精神,被告人王凱鋒的行為應當說是忠於職守,但是法院卻以其違反擔保法而將其判罪。如果說這種擔保不合法,那也不是王的罪過,而是上級政策與法律的現實衝突所致。
還是在2001年年底,一些著名刑法學家聚會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對王凱鋒一案進行了嚴密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王凱鋒的行為嚴格依照上級有關領導的指示和文件進行,是認真履行職務的行為,不符合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至於王凱鋒履行職責的行為與法律發生了衝突,那是一種制度性衝突,最後不應由他個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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