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劑。「紅與黃」的結合,昭示著腐敗的升級。
隨著色情腐敗現象的日益猖獗,尤其是在一系列典型大案曝光之後,關於對性賄賂能否治罪的話題一時成為輿論矚目的焦點。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已是舊話重提。早在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我國一些刑法學者曾就此問題展開過激烈的爭論,只不過當時的色情腐敗現象還不是十分突出,.因而這場爭論未像現在這樣得到媒體和大眾的廣泛關注。在最近引發的關於
性賄賂問題的討論中,仍然存在兩種對立的意見,可概稱為「肯定說」和「否定說」之爭。
「肯定說」認為現行刑法將賄賂對象界定為財物,範圍過於狹窄,已不能適應當前反腐鬥爭的需要,因此建議修改立法,將性賄賂納入賄賂物的範圍。而「否定說」則主張維持現行刑法關於賄賂物的界定,理由是「賄賂」一詞在漢語中本來就是指財物,我國自《唐律》以來的歷代法律也都將賄賂解釋為財物,並對賄賂犯罪實行計贓定罪的原則。如果將賄賂物範圍規定的過於寬泛,會使定罪量刑失去明確可行的標準,從而導致打擊面過大的後果,不利於維護刑事法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面對愈演愈烈的性賄賂現象和爭執不下的兩種聲音,立法者究竟如何抉擇和應對?這是一個需要深入思考和細緻論證的問題。筆者認為,基於性賄賂問題的現狀和趨勢,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控範圍是有必要的。應當說,法律的生命力首先在於它的現實性和適應性。文化傳統的承繼和公眾意識的制約等因素,固然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予考慮的,但法律的根基畢竟
是駐紮在現實的土壤之中的,而對特定文字的解釋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演進的。擴展賄賂物的外延,使性賄賂行為進入刑法規制的範圍,這是賄賂犯罪發展到一定階段所提出的客觀要求。當前,性賄賂行為所表現出的一定範圍的普遍性和相當程度的危害性,決定了將這種行為犯罪化的必要性。近年來,某些公職人員的實際收入已達到相當
水準(儘管他們的合法收入不一定高),在官欲、財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之後,內心的空虛又使他們本能的情慾空前地膨脹,對異性的追逐超越甚至取代了對金錢的追逐。有的貪官對行賄者送上門的巨額財物不屑一顧,卻對接受各種各樣的性服務情有獨鍾、樂此不疲。於是,在許多行賄者眼裡,「肉彈」成為比「銀彈」更有效的武器。這也正是性賄賂行為不
斷滋生和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對於那些既貪財又貪色的貪官而言,根據其受賄財產的價值大小,足以在現行刑法的框架之內解決定罪量刑的問題,「生活糜爛」則可作為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但是,對於那些貪色未貪財的貪官而言,如果其接受性服務之後為他人謀利的行為並不觸犯其他罪名。就找不到對其刑事制裁的依據,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只能使這種行為游離於刑事法網之外。但從本
質上看,這種單純的性賄賂行為,同其他形式的賄賂行為一樣,都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都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於公共權力的信賴感,權錢交易同權色交易在本質上並無二致。對賄賂行為的考察和界定,不能只看行賄人送了什麼或受賄人得到什麼,更重要的在於由於這種行為使國家和社會受到什麼樣的損害,儘管賄賂物的具體形式不同,但在能夠滿足
受賄人的某種需要,從而起到收買作用這一點上是共同的。因此,一切能夠滿足受賄人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財物、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都應當視為賄賂。從實踐來看,將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作為賄賂,其收買性遠非特定數額的財物所能比較,從而具有更為嚴重的腐蝕性和危害性。
總之,將性賄賂行為予以立法化,從而嚴密法網、嚴懲腐敗,是新時期的反腐鬥爭對刑事立法提出的新課題。從世界範圍來看,不少國家和地區刑法中的賄賂罪的對象範圍都涵蓋性賄賂,如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國和我國的港、澳、臺地區,這些立法例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當然,可以預見,性賄賂立法化之後,會對現行的計贓定罪的賄賂犯罪懲治體製造成衝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司法操作難度的增大。但是,只要在縝密論證
的基礎上,科學地重構賄賂罪的處罰標準,並不斷強化刑事司法的效能,相信這一問題是可以逐步解決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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