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為什麼不可以「有組織」、「有預謀」?!

前廣東潮陽市官方稱,十二月十一日潮陽市仙城鎮發生一起「不法份子煽動不明真相群眾圍攻鎮政府辦公樓事件」,「警方已拘捕了十五名疑犯」。稱這次事件「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事件」,是「由個別不法份子組織的新星小學四十九名學生前往鎮政府反映入學多收費事件,繼之,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衝進鎮政府,釀成打砸辦公樓門窗,焚燒室內物品事件」。
讀罷這條新聞,我不由得產生以下幾個問題,很想要問問我們的領導:
第一,「十五名疑犯」,能否稱為「個別不法份子」?第二,如果說參加這次事件的群眾是否真的不明真相?第三,這些群眾有沒有進行「有組織」、「有預謀」活動的權利;第四,「打砸辦公樓門窗、焚燒室內物品」確實不合現行法律,但是現行法律是否又全部都合理合法?第五,即使有個別「不法份子」打砸辦公樓門窗、焚燒室內物品,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否定群眾的合理要求和舉動?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想潮陽市官方不是在措辭上,就是在事實上犯了「差錯」,「十五名疑犯」,光「疑犯」就有十五名,這就告訴我們這已經不是一個很平常的個別事件,而明顯是一樁社會事件,除非潮陽市官方能夠證明這些疑犯是來自一個家庭或系親戚關係。對於一起如此引起眾怒的社會事件,潮陽市官方無疑是應該承擔第一責任的。理由是他們不是真正侵害到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就是他們沒有民主施政,是他們的過錯才導致了事件的發生。因此,嚴肅懲處潮陽市官方領導,才是對人民負責的做法。
對於第二個問題,我想從事件一開始的參與者只是尚未成年的小孩可以看出一些問題。這些尚不懂事的小孩出來參加這樣的社會行為,不可能是自發的,一定是受人指使。指使人是誰?毫無疑問,這次事件針對的是「入學多收費」,因此指使人不會是學校及其教師,而只有是孩子的父母等利益受到侵害的親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為什麼大人不站出來抗議,卻偏偏讓可憐的孩子站出來呢?答案就是一個:人們懾於政府的高壓!是可憐的大人們認為孩子是未成年人,政府抓不了也關不了,大人們則有被扣以「聚眾鬧事」罪名遭到當權者的關押。嗚乎,當一個政府還是「人民的政府」、「民主的政府」的話,我很難想像會發生這樣的由孩子「打頭陣」的事。我忽然想起文革中也常常發生類似形式的情況的,那時,老百姓們受了冤,要向政府抗訴的話,通常是讓越老越好的老人出面找政府,老百姓這樣做是為了不讓年輕人被背上「黑鍋」而被「專政」一輩子,自己反正老了,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叫「共產黨抓了去也殺不了我,還得給牢飯吃。」
對於第三個問題,我想最明白不過了。現行的《憲法》明明白白地寫著人民有結社的權利,為何在潮陽市官方那兒,「有組織」成了一項罪名?其次,說此次事件是「有組織」的,那麼潮陽市官方究竟有沒有查找到「組織」的「章程」之類的東西?否則有栽贓之嫌哦!至於「有預謀」,我想「有預謀」又豈能成為一樁罪名?人都是「理性動物」,任何人做任何事,有哪一個沒有目的性的打算?而就這起事件來說,人民群眾要求政府制止學校超常收費便是他們的「預謀」,他們的要求難道不合理嗎?
對於第四個問題,我想說的就太多了;現在就談一個:什麼是「示威」?示威就是「顯示威力」。現行《憲法》字面上賦予了人民「顯示威力」的權利。「威力」是什麼?威懾之力也。既然人民有權使用威懾之力,那麼,他們在「示威」的過程中有限度地產生一些諸如焚燒辦公桌椅,毀壞辦公樓門窗的威懾舉動,就完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1989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卻對「示威」的本義作出如下解釋:「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稍有文化水準的人都可以看出,該法對「示威」的解釋是完全義不合詞的。如果該法的解釋為是,那麼《憲法》中的遊行集會等權利就已經包含這些內容了,又何必畫蛇足地添上「示威」二字呢?我們完全可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示威」權的解釋,是對《憲法》侵犯,是對人民權利的侵犯。對於這樣的與
《憲法》相矛盾的法律,人大應該趕快廢止和改正!
對於第五個問題,我想即使有個別「不法份子」乘機打砸辦公樓門窗、焚燒室內物品,甚至殺人(殺人是我的假設,事實上未見報導有此事),那罪責也只在「個別不法份子」,又豈可據此把此事件予以完全否定?
我的看法一句話:人民總是對的,世上只有不是的政府,沒有不是的人民。如果人民有錯,錯也不在於人民自身!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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