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晚報訊,今年7月29日下午,小馮路過同學何某家時,看到只有同學的妹妹小何一人在家。想到自己每次來何家,小何經常罵他,還在背後說他壞話,叫她哥哥不要和他來往,小何父母也曾找自己的家長告狀使他挨了罵……他頓起殺心。敲門進入何家後,他趁小何不備,從廚房取出殺豬刀猛扎小何的背部,又從院內取來鐵鍬、啤酒瓶砸她的頭,用菜刀切、用電線勒小何的頸部,使小何最終窒息合併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殺人前,小馮到廚房拿凶器時還若無其事地自己倒了一杯水喝,殺人後,小馮不慌不忙地偽造了搶劫現場。小馮在法庭上交待說,他以前在和小何吵完架時也起過要殺她的念頭,但想到殺人是死罪就沒干。7月29日這天,他到了何家門口,一時衝動,想她太討厭了,終於進去把她殺了,殺人手段是從電視上學的。法庭上,小馮輕描淡寫地對法官說:「我知道我錯了,但我父母都是殘疾人,賠不起,雙方都互相諒解一下得了。」
小馮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本當嚴懲,但我國刑法第49條明文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豐臺法院考慮到小馮犯罪的時候剛14週歲零兩個月,從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因此判他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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