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說,從表面上看,其實施者也重證據,也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但他們並不通過合法而科學的手段去取證,而是利用刑具,裝出一副「本官什麼都知道了,就看你老實不老實」的模樣,大喝一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大膽刁民,還不從實招來」!被「認定」犯下了滔天罪行的「刁民」只要稍有遲疑,有時甚至根本就尚未明白過來,就被一頓劈頭蓋臉的殺威棒修理得遍體鱗傷。這個時候,「刁民」如果識時務,明白自己既然已經落入虎口,招也得招,不招也得招,還不如管他是虛是實,先煞有介事地招供一番,免去眼前的皮肉之苦再說。於是「執法者」們如獲至寶,其「大刑之下出證據」的理論便日臻豐富。
文章認為,「執法者」應該並不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知道只有逼供出「證據」才能證明某人有罪,只有將被證明有罪的人打入大牢才合乎法律;那麼法律常識也應該告訴他,刑訊逼供本身是違反法律的,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取的證據本身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可是,他們為何仍然如此迷信刑訊逼供,如此痴迷地熱衷於一種非法的獲取「證據」的野蠻手段呢?一種最根本的目的、最潛在的心理基礎只可能是:最脆弱的人最迷信,最恐懼的人最傾向於使用暴力;「執法者」為了「從重從快」地證實自己那原本並不十分自信的判斷(一眼就認定某人是罪犯),而只有證實了自己的判斷,才能證明自己的一貫正確、英明,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執法」的合法性基礎。
文章最後說,曾經讀到過一起頗為離奇的刑訊逼供案件:湖南省新寧縣警方為了破獲一起手槍被盜案,竟然聽信巫婆神漢的指點,將一名無辜者列為重點嫌疑人,施以嚴刑拷打,致其多處軟組織擦挫傷,外傷性延遲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構成重傷,達八級傷殘……嗚呼,迷信與暴力永遠是一切荒唐無能、虛弱不堪的強權者的惟一的武器,除此之外,他們一無所有。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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