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足協副主席劉盈福因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昨天,前中國足協副主席、前廣州市榮譽市民劉盈福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馬仔」陳小強被判10年有期徒刑。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6月5日向桂林中院提起公訴指被告人劉盈福、陳小強犯詐騙罪。法院於同日立案。同年10月8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又以補充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盈福、陳小強合同詐騙罪,向桂林市中院提起補充起訴。10月23日桂林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詳見本報10月23日、24日特別報導)。昨天下午4時,桂林市中院進行宣判。

罪證一:高月息為誘餌詐騙9300萬元

  桂林市中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9月,被告人劉盈福獲知全春秀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426號席位進行大量融資的信息,遂以月息30%為誘餌,謊稱自己投資廣州市「中國會」飲食娛樂有限公司、花都盈福工業屯、番禺度假村等項目,向全春秀「借款」1億元。被告人劉盈福以借款為由騙得9300萬元款項後,7000餘萬元用於償還各種債務,655萬元用於捐贈和贊助,以獲取各種榮譽,300餘萬元用於購高級轎車,1100萬元用於投資「中國會」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和花都盈福工業屯。

  在被告人劉盈福騙取9300萬元的過程中,被告人陳小強列印了貸款協議,將銀利公司和銀利貿易公司銀行賬號告知劉,並查詢匯款。

  罪證二:簽訂供銷合同詐騙465萬元

  法院又查明:1998年7月,被告人劉盈福所經營的公司,已負債近3億元人民幣,還夥同被告人陳小強與廣東省肇慶康藍木地板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康藍公司)總經理鐘鳴洽談木地板購銷事宜,1998年7月15日,被告人劉盈福委託被告人陳小強,以廣州銀利貿易公司名義與康藍公司,簽訂了60萬平方米、價值6900萬元人民幣的木地板購銷合同。7月17日,陳小強帶車到康藍公司倉庫提走4047.08平方米的木地板,價值4654080.45元。爾後,被告人劉盈福將木地板銷售貨款據為己有。康藍公司多次催要貨款,均遭被告人劉盈福拒付。

  判刑:

  劉盈福:無期

  陳小強:十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盈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單位、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已構成詐騙罪。鑒於其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使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劉盈福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國有資金嚴重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劉盈福、陳小強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供銷合同,騙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劉盈福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小強協助劉盈福騙得對方當事人財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盈福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二罪,應當數罪並罰。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陳小強積極協助被告人劉盈福騙取9300萬元之款項,是共同詐騙犯罪的從犯。經查,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人陳小強有與劉盈福騙取9300萬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非法佔有的目的,故指控被告人陳小強詐騙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盈福

  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陳小強

  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4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已追繳和扣押、查封的贓款贓物(清單後付)發還被害單位,並繼續追繳被告人劉盈福犯罪所得全部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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