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6月5日向桂林中院提起公訴指被告人劉盈福、陳小強犯詐騙罪。法院於同日立案。同年10月8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又以補充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盈福、陳小強合同詐騙罪,向桂林市中院提起補充起訴。10月23日桂林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詳見本報10月23日、24日特別報導)。昨天下午4時,桂林市中院進行宣判。
罪證一:高月息為誘餌詐騙9300萬元
桂林市中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9月,被告人劉盈福獲知全春秀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426號席位進行大量融資的信息,遂以月息30%為誘餌,謊稱自己投資廣州市「中國會」飲食娛樂有限公司、花都盈福工業屯、番禺度假村等項目,向全春秀「借款」1億元。被告人劉盈福以借款為由騙得9300萬元款項後,7000餘萬元用於償還各種債務,655萬元用於捐贈和贊助,以獲取各種榮譽,300餘萬元用於購高級轎車,1100萬元用於投資「中國會」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和花都盈福工業屯。
在被告人劉盈福騙取9300萬元的過程中,被告人陳小強列印了貸款協議,將銀利公司和銀利貿易公司銀行賬號告知劉,並查詢匯款。
罪證二:簽訂供銷合同詐騙465萬元
法院又查明:1998年7月,被告人劉盈福所經營的公司,已負債近3億元人民幣,還夥同被告人陳小強與廣東省肇慶康藍木地板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康藍公司)總經理鐘鳴洽談木地板購銷事宜,1998年7月15日,被告人劉盈福委託被告人陳小強,以廣州銀利貿易公司名義與康藍公司,簽訂了60萬平方米、價值6900萬元人民幣的木地板購銷合同。7月17日,陳小強帶車到康藍公司倉庫提走4047.08平方米的木地板,價值4654080.45元。爾後,被告人劉盈福將木地板銷售貨款據為己有。康藍公司多次催要貨款,均遭被告人劉盈福拒付。
判刑:
劉盈福:無期
陳小強:十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盈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單位、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已構成詐騙罪。鑒於其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使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劉盈福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國有資金嚴重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劉盈福、陳小強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供銷合同,騙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劉盈福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小強協助劉盈福騙得對方當事人財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盈福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二罪,應當數罪並罰。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陳小強積極協助被告人劉盈福騙取9300萬元之款項,是共同詐騙犯罪的從犯。經查,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人陳小強有與劉盈福騙取9300萬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非法佔有的目的,故指控被告人陳小強詐騙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盈福
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陳小強
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4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已追繳和扣押、查封的贓款贓物(清單後付)發還被害單位,並繼續追繳被告人劉盈福犯罪所得全部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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