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擋住了賴昌星回國路

無論是政治意義上還是法律意義,賴昌星案都值得討論。本文只分析賴昌星案涉及到的幾個與中國法律密切相關的問題。文中若有不妥,還望同行出來批評,共同探討中國法制發展。

第一個法律問題:朱鎔基給賴昌星下免死牌既違憲又違法

鑒於加拿大朝野擔心賴昌星引渡回中國後會被處以死刑,中國總理朱鎔基公開表示不會殺賴昌星。2001年5月中國政府給加拿大移民部發出的一封信函說:「中國政府保證:在賴昌星遣返回中國之後,中國的有關刑事法庭將不會根據他在遣返前說犯的罪刑,把他判處死刑。中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作出這項決定。」(見盛雪:明鏡出版社《遠華案黑幕》第474-475頁),

中國政府總理朱鎔基及其政府出面保證不給賴昌星判死刑,這是賴昌星案件涉及到中國法律問題爭議的第一個主要問題。朱鎔基是中國國務院總理,,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規定,並無國務院總理有權給賴昌星下免死牌,這方面的明示或隱含權力。不僅如此,中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除了憲法之外,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很明顯,朱鎔基以行政機關首腦的身份出面講話免除賴昌星死刑,這是憲法明示的必須制止的行政機關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的違憲和違法行為。

第二:三級法院對遠華走私案原有管轄權

賴昌星的遠華公司走私案發生在福建廈門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於遠華走私大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該案件應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有關管轄權的綜合規定看,遠華走私案件可以被認定為對福建省和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對遠華走私案行使管轄權。

第三:三級法院無權給賴昌星下免死牌

目前,遠華走私案的最大犯罪嫌疑人賴昌星仍在加拿大,在賴昌星被引渡回中國之前,中國司法機關無法對賴昌星進行審判。在無法對賴昌星進行審判的情形下,中國擁有遠華案管轄權的三級法院是否有權給賴昌星下免死牌呢?

與朱鎔基的免死保證略微不同的是:2001年5月中國政府給加拿大移民部發出的一封信函說:給賴昌星的免死保證是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儘管中國政府的這個版本的說法與朱鎔基的說法有相當大的區別,但由中國最高法院出面給賴昌星下免死牌的合法性仍然大有問題。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樣,中國刑事訴訟法基本上排除缺席審判。既然無法將賴昌星緝拿歸案,中國的法律原則又不承認缺席審判,那麼,對遠華案擁有管轄權的廈門、福建、最高人民法院三級法院中的任何一家都無權判處賴昌星死刑。既然如此,朱鎔基總理及中國政府給加拿大移民當局的保證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的承諾自然沒有任何合法性。

賴昌星案件的法律推理及此,結論自然明顯了:由於目前中國刑事法律規定存有緻命缺陷,中國根本沒有那家政府機構擁有法定權力給賴昌星下免死牌。在這種情形下中國政府自然無法滿足加拿大政府提出的相關要求。

行文至此,我認為,在法律意義上,中國政府大概無法指望將賴昌星引渡回中國。

賴昌星的聆聽詢案件雖然還沒有結束,但我想中國政府該考慮如果使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法律與國際接軌這個問題了,以便從速斷了賴昌星第二、第三的後路。如果中國政府仍然陶醉於「特色」之中,外匯儲備再多,也是弄不回一個賴昌星的。是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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