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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錯誤羈押400天 「詐騙疑犯」要向警方索賠

 2001-10-30 05:0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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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錯誤羈押400天的林建利從廣州啟程回南京,準備重新打理他已停頓的生意。林建利曾被作為一名詐騙犯罪嫌疑人推上被告席,但要回來向徐聞縣公安、檢察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生意有成突遭拘留

37歲的福建人林建利是一名精明的商人。1992年至1994年間,他與海南人鄭長明合夥在海口市經營海產品,廣東徐聞縣人朱文秀是他們的供貨商之一,在業務往來中,林、鄭欠下朱文秀貨款13萬多元。三人約定由鄭長明還款。

三人分手後,林建利到南京發展,成為雄踞該市的海鮮供應商,他順勢自己開辦了一家頗具規模的海鮮酒樓。1999年2月3日,開業不久的酒樓來了不速之客,徐聞縣公安局來人將林建利刑事拘留。

原來,朱文秀未追回欠款,曾在海口市振東區法院起訴林、鄭二人,後不知林建利下落而撤訴。得知林建利在南京,朱文秀遂向徐聞縣公安局舉報林詐騙。徐聞公安局迅速出動,帶林建利到徐聞縣,並在看守所主持協調他與朱文秀的還款事宜。林建利家屬被迫還清欠款,並交了5000元擔保金。3月26日,林得以取保候審。

告贏公安又陷囹圄

明明是正常的生意糾紛,怎麼成了詐騙?林建利越想越不服,2000年1月,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為由,將徐聞縣公安局推向被告席。

南京市下關區法院定於9月12日審理此案,9月4日,徐聞縣公安局人員現身酒樓,再次以詐騙為由將林建利刑事逮捕,押回徐聞。正準備重新開業的酒樓不得不再次停業。

今年4月,下關區法院審理認為,徐聞縣公安局1999年限制林建利人身自由的行為,實際上是借偵查刑事案件之名,越權插手經濟糾紛,遂判決確認這一行為違法,公安局須返還擔保金5000元。此時,勝訴的林建利卻被關押在徐聞縣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終獲釋放準備索賠

徐聞縣公安局再次逮捕林建利的理由是「案情有新發展」,即又有兩人因拖欠貨款而舉報林詐騙。

今年7月,此案在徐聞縣法院開庭,林建利進行了長篇自我辯護,其辯護律師更是指出:早在1999年5月,湛江市檢察院即審查認為,林建利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建議徐聞縣檢察院撤銷批捕決定。徐聞縣公安局不但插手經濟糾紛,替一方當事人討債,還在上級檢察機關認定林建利無罪的情況下,再次逮捕林。

10月19日下午,林建利終於長舒一口氣:徐聞縣公檢法人員來到看守所,分別向他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和准許檢察院撤訴的《裁定書》,並向他鄭重道歉。檢察院審查認為,林建利主觀上無詐騙故意,客觀上無詐騙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向法院撤回起訴,隨即,林建利獲得釋放。

經過兩年多的折騰,林建利身心俱損,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回到南京休整一段時間後,就要回來向徐聞縣公安、檢察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徐聞公安、檢察部門,他們承認林建利的說法屬實。

-索賠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政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等。本案中,林建利被錯誤拘留和逮捕,若他提出要求國家賠償,公安和檢察部門應承擔責任。

消息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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