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長清、成克傑、遠華案、慕馬案,近幾年陸續曝光的高官大案,可說是在諸多方面「刷新」了貪官們所創下的「記錄」。甭說建國之初的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前幾年的胡建學之流,恐怕也只能是小巫見大巫,難以望其項背的了。這回的慕馬連著遠華,更生動地演繹了「窩案」的全鏡頭。因此,對此進行梳理總結,實在很有必要。不是要以案論法嗎?不是要搞警示教育嗎?我看,這樣「級別」,這樣「規模」的案例,足夠了,足夠了。
一曰「人有多大權,便有多大膽」。這幾年高官貪鄙案一個顯著特徵便是:利用手中大權肆無忌憚地為所欲為,比如這個馬向東,年輕有為,就因手中握有大權,便趾高氣揚,人五人六起來,將一切法規、紀律棄置腦後,在貪和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二曰作風糜爛,「小節」巨虧,「漏洞」百出。這幾年改革開放,崇尚人才,於是便有「能人不拘小節」論應運而生。此風所及,影響黨內,一些高官也以「瀟灑」為榮。馬向東嗜賭成習,也是從「小」開始的,愈演愈烈。至於聲色犬馬,玩女人,戀美色,直至宿姦嫖娼,更不在話下,一併「笑納」。此次慕馬案中,就又有幾例是重蹈了「桃色腐爛」之覆轍的。
三曰官匪勾結,貓鼠共舞,沉瀣一氣。一些為官者手中有權,便急吼吼意欲「尋租」;一些無良大款乃至黑幫手中有錢,更屬意官員手中之權。於是一拍即合,兩行其便,投桃報李,皆大喜歡。賴昌星、劉湧,一個是社會「能人」,一個是民間「強龍」,說白了,都是社會渣滓,地痞流氓,但是,他們偏偏成了一些高官們的「座上賓」,一些高官則成了他們的「保護神」。為此,走向貪鄙醜陋,乃慕馬之流必由之路也。
四曰化服務、管理關係為買賣、結拜關係。官者,管也。我們的各級幹部,既是權力的執掌者,又是社會的管理者,也是人民群眾的服務者,是之曰「管理也是服務」。但在一些貪官的字典裡,這些字眼都變了味。管變成了卡、要、拿、佔,權位成了謀取私利的籌碼、工具。於是,一幕幕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鬧劇、醜劇、滑稽劇便接二連三地上演,不絕如縷!這里特別要提及的是買官賣官,用公款和不義之財買官賣官!慕馬案中透露的一例頗為典型:同樣是年輕有才有為的遲若塵,多次向馬向東行賄,而遲本人又是「7次向基層索取財物」的貪鄙之徒。遲的錢是哪裡來的?肯定不是他公務員報酬所得。這裡就揭出了一個連環套:收人款項或貪污公款--公款送官或不義之財送官--謀得更大的官位後繼續收人款項或貪污公款以權謀私。這一點,提醒有關方面多加注意。
五、還有一點至關重要的,便是貪官之權得不到有效監督,權力「無窮大」。理論上,我們有組織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但誰能監督住慕綏新、馬向東?誰能監督住成克傑、胡長清?胡長清的「三講」是高票通過的,馬向東就是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多次去澳門豪賭……何監之有?何督之有?沒有約束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有關方面宜從措施上「補洞」,有真正的釜底抽薪之計也。
六、從「個類」到「窩案」,是否應對我們的一些體制建設敲響警鐘?說到個案,我們可以說是「偶然的」,是「極少數」,但「高案」就不能如此解釋了,這裡那裡都出現「窩案」就不好如此搪塞了。當然,和我們黨六七千萬的大多數黨員比起來,貪官是少數。但賬能光這麼算嗎?「籬笆扎得緊,野狗鑽不進」,「堡壘是從內部攻破的」,民諺名言,說的都是一個道理,即要抓好制度建設,堵塞漏洞,根除出貪官的土壤。這是個大課題,一個現實課題,躲閃不得,放鬆不得啊!
從遠華到慕馬,警鐘頻頻響起。我們從轟然作響不絕於耳的警鐘聲中得到什麼啟示呢?
消息來源:時代廣場(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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