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賴昌星有關的紅歌星有兩個:一大一小
遠華案除了賴昌星負案在逃外,該殺的殺了,該關的關了,基本上算是塵埃落定,剩下的熱門話題就莫過於被賴氏家族包了的兩位紅歌星到底是誰,以及她們是否應該被點名曝光了。唱著主旋律套住賴昌星
從公開發表的文字上,牽扯到遠華案的歌星有兩個。一個年齡小一些,被稱為「廣州的甜妹」,曾在歌唱事業正火的時候突然宣布退出歌壇。當時,歌迷們既迷惑又惋惜,卻不知道這位甜妹原來是傍上了賴昌星的侄子賴文峰。有了這張「愛填多少填多少」的空白支票,甜妹自然無須再到歌壇上打拼,更何況,她和賴文峰還有一個三年期的「承包」合同,雖然合同細節外人無從得知,但估計其中肯定有一條是甜妹不得再拋頭露面掙那幾個出場費。去年,這位甜妹復出了,大家都以為她是熱愛藝術,心裏放不下歌唱事業,誰也沒想到其中另有蹊蹺:她的支票本「栽」了。如果不是遠華紅樓展出了賴文峰送給她的寶時捷,不知多少人還沉浸在她美妙的歌喉和所謂的玉女形象裡呢。
比甜妹歲數大一些的歌星身價似乎也更高,所以,她對賴氏家族的蝦兵蟹將不屑一顧,直接套住了賴昌星本人。根據記錄遠華案查處始末的《風暴》一書披露,這位與賴昌星「關係曖昧」的女歌星「長著一張娃娃臉」,「擅唱主旋律」。賴昌星由喜歡她的歌到喜歡她的人。賴昌星除了錢一無長處,很難理解這位並不缺錢的歌星怎麼會淪為賴昌星的獵物,讓賴昌星「如願以償」。賴昌星送給她的感情費是京城一幢價值七百多萬元的別墅,外加兩三百萬元的現金。令人感動的是,這位歌星可謂「有情有義」,賴昌星案發之後,她還在北京到處替他遊說喊冤。從這件事情我們不難看出,唱主旋律容易,但要讓自己的內心時刻迴響著主旋律則並不那麼簡單。上面的這位歌星雖然每次出場時都把主旋律掛在嘴上,但現在看來,那不過是為自己撈取資本罷了。
不點名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
看到媒體上關於兩位歌星的白描,相信絕大多數讀者都明白她們是誰,這樣的對號入座並不需要太高的智力。當然,明白是一回事,說出來又是另一回事,在這個問題上,眾人聯手印證了「心照不宣」這個詞的古老涵義---儘管聲討歌星的文章不時見諸報端,但是沒有一家報紙率先點出這兩位歌星的名字。原因很簡單,查辦案件的「有關方面」沒有點名,如果報紙僅憑對號入座點出了她們的名字,一旦與事實有出入,很可能就侵犯了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等一大堆新近才受到重視的權利,並因此吃起官司來,所以,報紙不能不存個小心。要知道,得罪了名頭很大的歌星,是要冒一定風險的。於是就出現了這麼個有趣的現象:大家都在影射,但誰也不挑明,而讀者對此似乎也沒有什麼不習慣。在一個鼓吹知情權的年頭裡,這種有特色的景象實在是有趣得很。
「有關方面」不點歌星的名字,理由是歌星「不涉案」,這一點,據說還請教了法律界人士。眾所周知,「點名」與判刑不同,它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懲戒,而是通過權威渠道向公眾傳達一個事實。「點名」的合法性並不寄託於是否涉案上,而僅僅在於它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真實。只要證據確鑿,就算當事人不涉案,「點名」也不存在侵犯歌星合法權利的問題。既然不違法,卻又隱去其「名諱」,看上去是「愛護」了一兩個歌星,同時卻損害了大多數人的知情權。
媒體窮追猛打自有公理
媒體對歌星的不姑息,其全部原因在於她們接受了賴氏家族的巨額贈予,而賴氏家族慨然出手的是贓款,是不義之財。對此,公眾有權利瞭解內情,有權利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是社會維護自己的正義和公理的重要途徑。
判定歌星是否涉案,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媒體既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去做這件事。作為傳媒,完全可以這樣反問:歌星是否涉案關我什麼事?這兩位歌星沒有涉案,她們就「有權利不被曝光」嗎?翻看遠華大案的案卷,人們會很清楚看到,凡是接受賴氏家族贈予的,莫不是有權有勢之輩,他們之中沒有無關利害的平頭百姓。也就是說,賴氏家族不是做慈善事業的,他們的金錢、美色、別墅、跑車決不是無故出手,而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按照這個邏輯進行簡單推理,我們就可以發問:他們給兩位歌星巨額贈予為的又是什麼呢?是女色還是日後的「說情遞信喊冤」?這種赤裸裸的交易就算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難道就不能為道德所譴責嗎?如果歌星們接受了賴氏家族的「感情費」,卻還要媒體為她們保守秘密,那麼,我們到哪裡去尋找公義與良知?
對於公眾人物來說,牢記「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必須過的一關,如果不能做到自愛,甚至信奉「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那就必須同時做好付出慘痛代價的準備,那代價中有一款就是被「點名」,被媒體窮追猛打。
(據《新快報》)
錢色交易嚴重:遠華案曝光國內明星「出租」現象
綜合消息近日由廈門遠華賴昌星走私集團展覽中「寶時捷」轎車引出的關於「某歌星」的話題熱度稍稍降溫,不過法律界就「3年合同婚姻」的說法仍有爭論,且娛樂界人士也特別指出,時下演藝圈的演員「出租」、「被包」現象日趨嚴重。目前,被賴氏家族包過的廣東歌星還活躍在國內歌壇上。
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律上根本就沒有「合同婚姻」的說法,婚姻狀態只存在合法與不合法兩種。所謂的「合同婚姻」其實就是非法同居。涉及「某歌星」問題,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從社會道德層面上講,他們只是兩方自願同居,如果查實兩人之間的「同居」是經濟關係維繫的,雖然是雙方自願,但也屬「有償陪侍」。
有經紀人私下裡透露,請明星吃飯陪酒,只要價錢合適,平日裡宣稱自己如何如何敬業的肯定會抽時間到場。至於「包」的問題,只要先期投入一部百十萬的好車,一幢百十萬的別墅,每年出夠500萬,不愁找不到「合作」的對象。
另外,據圈內人士介紹,由於目前內地明星還不及港臺的思想「開放」,因此要「包」一線歌手很難,除非是先「包」二三流的,然後給她捧紅。往往這種投資要比直接給車給房更容易被接受。這也就是時下為什麼明星好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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